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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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黑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强Ba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 题,打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使 用监督管理,切实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社会保 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本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 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 奖励条件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举报人对举报事项
2、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的,不 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奖励遵循属地管理原 则,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 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 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 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 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负责本统筹地区举报案件的查处, 以及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举报 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二章举报查处第五条 县级
3、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 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 的,由本级负责查处;(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 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 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查处;(S)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范围 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共同查处。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 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 作为奖励依据。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 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
4、政部门共同查处。第三章奖励范围第八条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 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 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 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S)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行为。第九条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 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
5、)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 件、违规补缴的;(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 险基金的;(S)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 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 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 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行为。第十条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 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 医疗费
6、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 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行为。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纳入奖励范围:(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 入上述程序的;(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五)不属于本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六)
7、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第四章奖励条件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 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 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第十三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 予奖励:(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第十四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 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 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 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 协商分配。第五章奖励标准第十五条 举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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