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自治法人备案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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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自治法人备案制度的通知各区(市)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祖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 16 号)和民政部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发(2020) 9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通知如 下:一、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指由区(市)人民政府批复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其规范名称应为:山东省青岛市XX区(市)XX镇(街道) 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
2、定代表人为依 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申请备案所需材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申请备案的材料主要包括:(一)村(居)民委员会信息登记表;(二)村(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村(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当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无当选证书 的,应由所在镇(街道)出具当选证明或提供选举结果报告单原件。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对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 应在相关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申请备案的程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申
3、请备案的,应当遵循事前沟通、实事求是、依法 办理的原则,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提出申请,提供备案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报区(市)民政部 门审查,区(市)民政部门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对 村(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地址(住所)、任期、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进行登记后,颁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 下简称证书)。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申请备案的情形(一)集中换届备案村(居)民委员会集中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将备案材料统一报区(市)民政部门,由区(市)民政部门及时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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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民政局 关于 建立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法人 备案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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