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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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 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 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2、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 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资源管理,增加和 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五条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县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商务、农业农 村、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 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彳不可
3、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 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务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 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库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指导城市 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 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 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实行开源与节流并举,优化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科学利用 再生水。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
4、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 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 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渔业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编制,经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抗旱规划的编制和批准,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一级水行政
5、主管部 门确定的水量分配指标和年度预测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在特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制 定具体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第十二条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三章地表水资源保护第十三条未纳入全省水功能区划的水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其水功能区划,并与国 家、省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环境功能和水环境质量目标以及同级国土空间规划 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功能区划的调整,应当按照
6、原编制程序执行。第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许可、河道、湖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等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第十五条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开 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 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质。在暂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 不得影响相邻水域已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第十六条 在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开矿、采石、取土、陡坡 开荒以及擅自敷设管道等破坏安全的活动。在有供水功能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开办畜禽养殖 场等污染水质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7、强江河两岸及水库集水区域生态公益林建设,严格 控制采伐/王可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不得栽种桂树 等不利于水源涵养和保护的树种。第十七条 在河道、湖库等水域进行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资源 保护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的相关要求,科学安排水工程的建筑结构,合理使用建筑 材料,保持水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系统,维护水体自净能力。第十八条 在河道、湖库管理范围内从事非水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报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改变工程建设方案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第十九条直接从河道、湖库等水域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
8、依据法律、法规 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整治方案,限期清除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一级 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以及陆域范围内的主要污染源,控制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二级 保护区内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开发利用活动。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排污口设置单位 和污染物排放单位不得拒绝、拖延。经批准的排污口整治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一条 取水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水 功能区划和区域供水规划的,应当限期调整。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饮用
9、水水厂取水口应当设置在饮用水源地范围内。已设置的集中式饮用水水厂取水口因河床、河道发生变化影响取水或者水质 长期未能达标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取水口,经批 准后对取水口位置予以调整。第四章地下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符合地下水功能区划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要求,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质恶化和海水入侵。第二十三条行政区域内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 下水可开采量,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 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地表水供水管 网覆盖的区域,除符
10、合水资源保护规划且对水温、水质有特殊需求的开发利用活 动外,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矿泉水、地热水储藏情况确定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区域。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办理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必须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取水许可。严禁 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 水资源费。第二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区或者开采地下水容易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 的地区,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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