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通道及接线项目北接线段工程PPP项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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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钱江通道及接线项目北接线段工程PPP项目合同甲方:乙方:目录第一章总则1术语定义和解释1.1 定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1.1.1 本合同系指由合同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就钱江通道及接线项目北接线段工程PPP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包 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以及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其他文件。1.1.2 “项目”系指钱江通道及接线项目北接线段工程PPP项目。1.1.3 钱江通道及接线项目北接线段工程”起点沪杭高速公路K130+070处, 位于桐乡市骑塘乡西北,路线自北向南,跨南沙渚塘河、骑荆公路、洛塘河 后进入海宁市境内,跨沪杭铁路、规划
2、的碘许一级公路及东西大道和杭浦高 速公路后与钱江隧道相接,路线全长11.415km。1.1.4 ”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 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消防、收费等设施、 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含交通管理用房)、构筑物等。1.1.5 “市政府”系指授权项目实施机构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本项目 的人民政府,即嘉兴市人民政府。1.1.6 “甲方”系指依法组织本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工作的项目实施机构,即嘉兴 市交通运输局。1.1.7 “社会资本”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投资主体 的单位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1.1.8 “乙
3、方”系指社会资本为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同政府方出资 代表在嘉兴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1.1.9 政府方出资代表”系指甲方指定的、代表政府出资部分项目资本金、与 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单位或组织机构,即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和沿线政府(海宁、桐乡)方出资代表。1.1.10 “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承担本项目全部或部分施工任务的施 工单位。1.1.11 ”特许经营权力系指依据本合同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该项权利的具体 内容由本合同第8.1条规定。1.1.12 ”特许经营期”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该期限由合 同第9条规定,并可依据本合同约
4、定进行修改。1.1.13 “法律变更”系指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 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规章、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 变动。1.1.14 ”土地使用权力系指由嘉兴市人民政府划拨给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1.1.15 ”土地使用权证明”系指由嘉兴市土地管理部门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核发 的土地划拨使用权证。1.1.16 “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建设项目而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1.1.17 “开工日”系指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1.1.18 “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
5、在交工证 书中标明的日期。1.1.19 “移交日”系指特许经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1.20 “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36.1条制定的运营、养护和维 修手册。1.1.21 ”项目计戈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 以依本合同约定进行修改。1.1.22 ”项目养护计戈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养护项目的年度计划, 该计划可以依据本合同进行修改。1.1.23 “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定和执 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1.1.24 “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HSE体系)”系指乙方根据
6、规范及有关健 康、安全和环境标准和技术要求制定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是将组织实施健 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要素有 机构成的整体,形成动态管理体系。1.1.25 “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 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1.1.26 “公路用地”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 的地幅。1.1.27 “规范”系指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关于本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 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1.1.28 “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变更文件。1.1.29 “变更
7、”系指在建设期根据本合同第22条对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 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设计、施工过程、施工方法、设备、设施等进行的任何修 改、变动、改动、添加或减少。1.1.30 “通行费”系指向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1.1.31 “公共设施”系指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信(包括远程通信)等 设施设备。1.1.32 “公共设施管线”系指电线,用于通信的电话线或线缆,任何远程通信设 备,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与上述线缆、管道、 设备或管线有关的辅助设施。1.1.33 “特种车辆”系指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项目上处理交通 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
8、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政府批 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 (包括插秧机)车辆。1.1.34 “一方”、“双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 人或该方的受让人。1.1.35 “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1.1.36 “任何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1.1.37 “投资协议”系指由政府或其授权实施机构与本项目社会资本签订的采用 PPP模式实施本项目的协议。1.1.38 “约定通行费收入”系指本合同第47.2条规定的相应运营年度约定通行费 收入(不含增值税)。1.1.39 “工作日”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休日以
9、及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1.40 “谨慎运营惯例”系指可以合理期望熟练和有经验的公路运营商在相同或 类似情况下从事同类业务时运用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程度。1.2 解释在本合同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下列术语的含义指:1.2.1 “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 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1.2.2 “法律及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 方政府规章。1.2.3 “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 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1.2.4 “税费”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
10、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 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 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解释。1.2.5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1.2.6 除非另有表述,时间应被解释为北京时间。1.2.7 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 条款和附件;1.2.8 所指的日(天)、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1.2.9 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1.2.10所指的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 更替或替代;1.2.11 凡提及任何一
11、项适用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不时做出的修 改、综合、补充或替代;1.2.12 本合同中使用的“合作中”、“合同下”等语句及类似用语,其所指应为本 合同的全部而并非本合同的任何特定条款;1.2.13 “本合同”指本钱江通道及接线项目北接线段工程PPP项目合同,以及 不时以书面方式修改、变更、补充、替代和/或重述的本合同及其附件。本合 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同其在本合同正文中被充分表 述。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对本合同章节、段落、条款和附件的提及应视同 为对本合同该等部分的完整提及。1.3 继受人和被转让人本合同中提及的甲方和乙方及任何其他人应包括其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 被转
12、让人,以及任何获得其所有者权利的人。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 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2合同背景和目的钱江通道及接线工程是长三角都市圈高速公路网规划、浙江省公路交通规划 所确定的公路主骨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域公路网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它 的建成将沟通钱塘江南北两岸三市(嘉兴、杭州、绍兴),连接沪杭高速、杭浦 高速、杭甬高速、杭绍甬高速四条高速公路。本项目为钱江通道及接线工程北接 线项目,经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实施本 项目。3合同生效条件3.1 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本合同同时满
13、足下列条件后生效:(a)乙方已经取得以下所有批准文件:(i)乙方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已签署;(ii)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上所注明的经营范围和公司章程中所注明的乙 方经营范围在实质上一致。(b)截至生效日期,股东协议之履行未出现违约情况。(C)融资落实融资文件已经签署和生效。乙方已将签署的融资文件副本 提交给甲方备案。融资文件的具体内容见附件五(融资文 件);乙方已满足或能够满足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 条件(只能在本合同生效日期或之后方可满足的条件除 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合同生效日期后一 百八十(180)日内得到满足。(d)本合同经本合同
14、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e)嘉兴市财政局将本项目分年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财政中长 期财政规划的书面证明文件已经出具,且乙方已收到该文 件的副本。(f)市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即本合同签订方的文 件已经出具,且乙方已收到该文件的副本。(g)市政府授权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沿线政府 (海宁、桐乡)方出资代表代表市政府在乙方中出资的授 权文件已经出具,且乙方已收到该文件的副本。(h)本合同经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3.2 先决条件的放弃经双方一致同意,双方有权放弃任何一项先决条件,但对任何一项先决条件 的放弃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3.3 本合同生效日期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15、:(a)在第错误味找到引用源。条所述之所有生效条件成就之日;或 (b)在其他生效条件业已成就的情况下,全部尚未成就的生效条 件已根据第错误床找到引用源。条的规定被放弃之日,为本合 同生效日期。4合同构成和优先次序4.1 合同文件本合同包括附件一至附件六,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若本 合同附件内容与正文不一致,以本合同正文为准。4.2 完整的合同本合同构成本合同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本合同双方以前所有的 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4.3 修改本合同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本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4.4 可分割性如果本
16、合同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 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a) 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b) 本合同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 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 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本合同双方之间的利益。4.5 本合同的优先性与本项目相关合同的条款应与本合同保持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 方,则应以本合同为准。5声明和保证5.1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a)乙方已经依据适用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其拥有完整的法律 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 和本合同
17、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和文件;(b)其授权代表已获合法授权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及其全部附 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和文件;(C)其已采取了全部适当和必要的行为授权签署包括全部附件 在内的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 同和文件,以及授权履行和遵守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提及的 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和文件;(d)其对本合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和文 件以及根据本合同拟订立的任何其他合同和文件的签署、 交付和履行不会违反任何已存在的文件、其作为当事方的 任何其他合同和文件或该等合同和文件项下的义务,亦不 会违反任何其成立地可能适用于本合同项下之交易任何
18、部 分的适用法律;(e)乙方各股东,已对本合同有详尽了解,并接受合同中约定的 条款。如果乙方在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条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有 实质性不真实或不准确,甲方应有权根据第62.2条就任何有关损失 获得赔偿,且在第56条所述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本合同。5.2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和生效日期:(a)甲方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权力和授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 合同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 合同和文件;(b)其授权代表已获合法授权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及其全部附 件和本合同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合同和文件。如果甲方在本第5.2条项下所
19、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有实质性不 真实或不准确,乙方应有权根据第62.3条就任何有关损失获得赔偿, 且在第56条所述的情况下,有权终止本合同。第二章合同主体6甲方6.1 甲方资格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如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机构调整,实施机构被撤销或被合并的,由承继相关职 能的机构或合并后的政府主体完全承继本合同,并继续履行实施机构的合同义 务、行使实施机构合同权利。本合同在前述承继完成之前的履行情况(包括所产 生的实施机构责任),对承继方具有约束力、并由承继方全部承担。6.2 甲方的权利界定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除享有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a)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法
20、律及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义务;(b)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 管的权利。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社会资本出资 情况、项目公司资金的使用以及对项目的建设、运营、养 护、维护和移交进行监督管理;(C)按照嘉兴市现行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路政管 理以及对项目沿线经营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d)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乙 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e)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参股乙方,并有权在不改变政府出资人 代表职责和权益条件下,对政府出资人代表进行更换;(f)合作期内,甲方有权查阅、复制项目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
21、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并享有 对乙方作出的涉及项目建设标准、质量、安全、资金支付 及涉嫌违反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 安全的决策的否决权。(g)发生紧急事件,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统一 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项目设施;(h)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进行审查;(i)项目合作期满,无偿取得项目资产;(j)按照国家、浙江省及嘉兴市的要求,进行项目审计;(k)有权委托嘉兴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政府出资 人代表,持有政府股份,但不参与项目公司分红且不收回 本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对乙方进行有效监管,对影响公 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及严重影响路地
22、稳定的事项通过政府出 资人代表行使一票否决权。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 结构变化,项目建设标准、规模的经济技术指标的调整, 存在重大安全、质量、环保隐患的风险,项目建设工期发 生较大出入,发生重大扰民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公共利 益或公共安全及严重影响路地稳定,对外投资的事项。(1)法律及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3 甲方的义务界定甲方除履行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a) 遵守法律法规甲方应始终遵守并积极督促政府方出资代表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及本合同规 定的相关义务。(b) 批准如果乙方已经及时、正确地向甲方提交了有关本项目批准的申请、要求和文 件,并且符合适用法律或本合同规定
23、的获得该等批准所要求的条件,甲方应给予 (仅限于甲方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有行政管理审批权/有权批准的事项)或尽 力协助乙方获得所需的批准,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加快批准程序。甲方应 在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限期内完成审批事宜。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第错误味找到引用 源。条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C) 不干预受限于本合同的规定,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与本项目设施的建 设(包括设备采购)、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履行其法定职责或是为保护公共利 益及安全的需要。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尽最大努力防止和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 方对乙方及本项目建设(包括设备采购)、运营、维护
24、的干预、干扰、影响和破 坏。(d) 分年可行性缺口的保障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落实到位应向乙方支付的分年可行性缺口补助资金, 并确保在每年的三月底前向乙方提供经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的年度预 算(含本项目的年度预算)及嘉兴市财政局对甲方的当年度可行性缺口补助预算 支出的批复文件。(e) 协调、协助协调、协助乙方解决土地、水保、环保、档案、消防、房建、工 程质量等竣工验收和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宜;在本项目周边 规划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时,应避免对本项目的交通流量的损失,需 征求乙方意见。(f) 税收优惠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得适用法律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 各项审批上给予乙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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