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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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 3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30日辽宁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收购秩序,根 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玉米、稻谷、小麦、杂粮及其成品粮。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 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第
2、四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 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第五条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 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执行粮食收购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措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行政审 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第七条粮食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第八条 从事粮食
3、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 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 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 (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收购地涉及省内多个县(市、区)的,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选择省内其中一个 收购地的县级备案机关备案。第十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首次开展收购粮食活动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第十一条
4、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应当通过现场备案或政务服务平台等备案方式 实施。第十二条粮食收购企业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或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供备 案(变更)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备案材料已实现信息共享应用的,可减免提供。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共享粮食收购企业资格备案信息,推进实现全 省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数据信息互联互通。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 式,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 价,采取欺诈、垄断、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 生产者利益。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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