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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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 第 18 号)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于2022年10月14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 施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10年1月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 过2022年10月14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修订)目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三章融资促进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五章创新支持第六章市场开拓第七章服务措施第八章权益保护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
2、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 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 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 进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负责
3、全 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制定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 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诚信 经营,帮助信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更好地发展。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内部管理,履行法定义务,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4、府应当通过各种途径,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公共管理 政策的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涉及企业利益时,应当召开座谈 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听取有关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 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落实国家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中小企业有关信息。第七条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应当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 财产。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做好 政策宣传和辅导,主动精准向中小企业推送惠企政策,及时研究解
5、决政策落实中 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全面、及时惠及中小企业。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氛围。第二章财税支持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 持中小企业发展。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 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 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第十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 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
6、贴息、补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重点用于 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人才培训、市场开拓、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并向小型微型企业 倾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注资设立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 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科 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创新创业创造。鼓励风险投资或者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 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 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第三
7、章融资促进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等多方会 商机制,研究、协调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政府性资金出资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 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原则,引导金融机构降低融资门槛、提 高融资额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支持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条 件的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改善中小企业信贷环境。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应急周转资金池 等,对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给予贷款风险补偿,对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应急转贷纾困等资金支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
8、业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 容错机制,通过风险补偿、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 持力度,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考核评价要求,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信用评 价和风险防控体系,扩大风控内涵,创新风控方式,优化风控机制,简化审核手 续,提供续保便利,切实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根 据风险控制难易程度,合理收取担保费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一般不低于5倍,担保代偿率可以达到 5%o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销,并补充资本 金。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将担保费最大限度的税前转入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有关单位和个人已经履行相关勤勉
9、尽责合规审查义务的,依法不追究 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履行出资人 职责、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其他各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风 控方式,加大代偿资产的处置力度,尽量减少代偿损失。本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的财政资金,应当优先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增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功 能、充实融资担保资金的需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对符合政策导向的重点领域的中小企业实施 担保费补贴,或者引导担保机构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 担保的担保机构,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奖补支持。第十五条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
10、监管政策, 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增加普惠金融在考核中权重占比,降低小型微 型企业金融利润考核要求,建立健全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提高小型 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第十六条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做好下列工作:(一)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加强中小企业首贷支持;(二)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停贷、压贷、 抽贷、断贷;(三)支持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加大续贷支持力度;(四)创新中小企业中长期金融产品,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五)扩大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 务,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担保
11、贷款支持;(六)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加大对 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七)设立循环授信、分期偿还本金等措施,提高贷款使用率,降低贷款使 用成本;(A)依托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创新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 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便捷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以前置收取贷款利息、克扣放款 数额、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 成本等行为,变相抬升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第十七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单列普惠型小型微型企 业信贷计划,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制度和优化信贷流程。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
12、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 金融服务。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归集、共享、查询机制。各级行政机关以 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求,逐步扩大 公共数据开放范围,与金融机构依法共享企业信息,改善金融机构和企业信息不 对称的现状,提高信用状况良好中小企业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份、发行债券、股权融 资、票据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力度,引 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
13、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股权 融资、发行债券等提供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给予适当奖励或者 补助。第二十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收费权、特许经营收 益权、碳排放权、知识产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本地区供应链核心企 业加入依法设立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 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 债务关系,确认时限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不超过20 So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4、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国内外各类人 才来黔创办中小企业、在外黔商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 的,在资金、场所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 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扶持创业的政策 措施,加强创业指导,为中小企业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宣传推介、产融对接、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的平台,催生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登记、退出 的便利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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