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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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态 化救助帮扶机制,完善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 42 号)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 57号)、民政部低收 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指南(第一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审核认定 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申请受 理、调查、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
2、工作。有条件的可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审核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已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的,授 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检 查。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 庭人口审核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最牲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 认定及救助帮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L5倍,且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蜀氐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规定的家庭。蜀氐生活保
3、障边缘 家庭人口是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 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及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参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 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申请最1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 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依法通过互联网 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人 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可能 符合条件,但是未申请最低生活
4、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应当主动告知其共同生 活家庭成员相关政策。第六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 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不一致,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 居住地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 以下义务:(一)按规定提交相关下列申请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申请书;- -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残疾人应提交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 称残疾人证);(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
5、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 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 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第九条对于已经受理的最氐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申请,共同生活家 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口认定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第三章审核和认定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人 口认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通过
6、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 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入户调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 头,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非申请受理地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赚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 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
7、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 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 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 况进行辅助评估。第十二条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组织开展复查。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往谴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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