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地 承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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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22) 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 (陕政办发(2021) 3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资源 要素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标准地 +承诺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等 有条件区域,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40%按照“标准地”方式供应;2023年起,全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
2、发区、县域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区全面推 行“标准地”供应;2024年起,将“标准地”供应向混合产业项目推进和延伸。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开发区)在各自区域内按此目标推进“标准地”供应工作。通过开展“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 加快企业建设项目落地投产,变“项目等地”为“地等项目”,实现“交地即交 证、拿地即开工”。二、细化改革措施(一)完善指标体系。根据意见要求,构建完善“标准地”出让前区域 评估指标体系,分列内涵性指标和外延性指标。内涵性“7+N”指标中,“7”即 区域生态环境评价、区域节能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考古评
3、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七项区域性统一评价,由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制定或落实具体区域评估指标要求;即各区县、西咸 新区、各开发区结合实际确定的防洪影响评估报告等其他区域评价项目和标准。 外延性“5+X”指标中,“5”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用地标准、建筑 容积率、能耗标准等五项控制性指标,由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指导性指标,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和更 新;“X”即根据功能区划、产业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确定的节约集约用地评 价、安全生产评估、土壤污染防治和各类排放标准等指标,由各区县、西咸新 区、各开发区结合实际具体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在出让
4、公告中一同发布。(-)做好“标准地”收储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市级和各 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资源规划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可根据规划时序和产 业发展需要,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将拟开发为“标准地” 的地块纳入政府收储范围。同时要严格执行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 17号)关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 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的规定,认 真筛选“标准地”收储地块。(三)改革“标准地”供应方式。“标准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弹 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要积极探索
5、创新产业用地 竞价方式,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年度税收等指标, 竞买产业项目用地;对技术门槛高的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等 工业、科研用地项目,可探索按照技术标和设计标为主、价格标为辅的方式,以 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对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可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亩均产出 高、且利用低效存量土地的产业项目,可采取带准入条件、以协议出让(出租) 方式供应土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与市、县及西咸新区资源规划主管部门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 其指定的部门签
6、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四)加强“标准地”项目审批服务。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 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企业投资项目服务工作,建立“标准地”项目 前期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确保项目及时高效落地。有条件的区县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开展“标准地”项目审批代办服 务,组建代办队伍。根据企业意愿,代办人员可为企业无偿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 批事项代办协办服务。(五)加强“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和任 务分工,及时发布“区域评估”事项技术标准。按照“区域评估”事项的编制和 审批要求,制定和出台“区域评估”事项成果应用指南,督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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