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关于印发《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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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关于印发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水保监发(2022) 98号)摘要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水土保持审批及监管机构:为规范和加强我市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管理工作,我站于2021年3月印发了西安 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 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3月16日印发的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水土保持审批及监管机构: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管理工作,我站于 2021年3月印发了西安市生产建设
2、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试 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在总结执行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我单位对上 述办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 2022年5月26日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管理工作, 保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有序开展,根据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 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检查廉政规定(试 行)和陕西省省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3、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主持或参与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的单位和个人,包 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或第三方技术审查单位、水土保持监管部门、生产建设 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技术审查专家。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技术审查的依据为水土保 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等。第二章专家确定第四条专家从陕西省水利厅公布的省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抽取。第五条 专家抽取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专家与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亲属、隶属等可能 影响方案公正审查的关系;(二)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只能有1名;(三)同一审批单位连续组织的3次技术审查中不得有重
4、复的专家(同一项 目再次审查的除外)。第六条 对规模较大的线性项目、涉及水土流失潜在危害较大区域的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抽取5名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对其他规模较小、涉及水土流失潜在危 害较轻区域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抽取3名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第七条专家享有的权利:(一)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态度,依法从事方案审查活动,并在审查过程 文件上签名;(二)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对需要共同认定事项存在争议或者异议的,有权保留个人意见;(三)按规定获得劳务报酬;(四)有权抵制、依法检举技术审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第八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一)按照技术审查程序与要点,对水土保持方案认真进行审查研
5、判,对所 审查的方案负责,承担审查疏漏、把关不严的相关责任;(二)熟悉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政策规定及西安地区水土 保持基本情况、地方标准等;(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不宜公开的技术审查内容;(四)自觉执行回避制度,与审查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方案编制单位及相 关负责人有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五)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技术审查组织单位和社会监督。第三章技术审查第九条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受 理建设单位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格式及要件进行初审。第十条 对按非承诺制方式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受 理后应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开
6、展技术审查。对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部门只进行形式审查。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参会单位应包括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方案编 制单位、技术审查专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各级水土保持监管部门等。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采用会议(包括网络视频会议)方式进行,确因客观因 素影响无法组织会议的可采用书面函审方式。书面函审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意见和建议,由专家组组长综 合各位专家意见后形成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三条 技术审查会议主要包括现场查勘、情况汇报、质询交流、专家评 审等环节。(一)现场查勘。地形条件简单、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较小的生产建设项目 不组织现场查勘,可通过视
7、频资料了解现场情况。现场查勘应重点查勘以下内 容:1 .项目建设内容、进展情况、防治责任范围、临时用地、临时堆土、土石方 平衡及项目占地类型等情况是否与水土保持方案所述情况一致;2 .项目选址(包括弃渣场和取土场选址)是否存在重大限制性因素和安全隐 患,是否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3 .重点区域的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是否合理;4 .补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对已实施的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评价是否符合 实际。(二)情况汇报。内容主要包括:1 .生产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2 .主体设计单位介绍项目规划设计情况,重点介绍项目平面控制性规划、竖 向布置和场地土石方平衡等;3 .方案编制单位介绍现场影像
8、资料、汇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内容。(三)质询交流。内容主要包括:1 .专家及审批监管等部门参会人员就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质询;2 .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设计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进行答疑和说明。(四)专家评审。内容主要包括:1 .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发表意见,填写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 意见表(见附件1)。2 .填写水土保持方案评审赋分表(见附件2)。3 .专家组根据专家个人评审意见和赋分情况,讨论确定审查结论,审查结论 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予通过三个档次。专家组赋分平均值在85分(含)以上 为通过,70分(含)-85分(不含)为基本通过,70分(不含)以下为不予通 过。4 .讨论
9、并形成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第十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存在下列重大缺陷之一的,不予通过技术审查: (一)水土保持方案格式和内容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二)项目存在缺项、漏项造成防治责任范围明显不合理。(三)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 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湿地等 水土保持敏感区,未得到有关管理部门许可。(四)土石方、水量平衡等基础数据存在重大错误。(五)方案中废弃的砂、石、土、废渣等,没有排弃或综合利用方案;余方 (弃方)去向、取土来源未落实或不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要求,或编造事实;弃 渣场选址设计不满足要求。(六)水土流失防治目
10、标不合理,或防治指标实现的制约条件分析不客观; 未提出提高防治指标的措施、方案,或未论证其可行性。(七)方案提供的项目基本情况与现场查勘结果严重不符。第十五条 对通过、基本通过技术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至少1名专家复 核。生产建设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复审、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 门收到经专家复核签字的水土保持方案,核准后及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六条 对不予通过技术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应在技术审查后 及时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第十七条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通过或基本通过技术审查后,无正 当理由超过20个工作日未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部门按不予许可进行处理。第四章技术审查经
11、费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经费包括技术审查专家评审费、重大技术 问题咨询费、会务费、现场查勘费、车辆费、仪器设备费等。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第一稿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承 担。禁止参与审批监管的任何单位、个人向生产建设单位或编制单位收取或变相 收取审查费用。对不予通过技术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由建设单位承担再次上报 的技术审查费用。第二十条 各级审批监管部门每年结合上年度审查项目数量,编报下年经费 预算,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第二十一条水土保持技术审查经费实行财务专账管理。经费的使用接受本 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年度结余上缴财政,当年资金不足的,在编报下年度 预算中
12、一并解决。第二十二条 技术审查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V中央财 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 128号)、陕西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 (2017) 153号)和陕西省省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 (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以项目为单位,按以下标准支付:专家组组长1200元/人(税前),专 家组其他成员IOOO元/人(税前),个人所得税由水土保持审批部门代缴代扣。第二十三条审批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 况,适时调整专家技术审查费用。第二十四条水土保持技术审查费用报销应当按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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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管理办法 西安市 水土保持 监督站 关于 印发 生产 建设项目 方案 技术 审查 管理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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