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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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我校学生管理,加强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XX职业学院学生管 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笫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完成规定学业。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以事实为依据,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形成处分决定,做到程序正当
2、、证据充 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1)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 格;(2)取消其当年出席团代会、学代会的资格。同时,受处分者如担任学生 干部,则免去其担任的职务;(3)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离校前必须一次还清在校期间的全部贷学金;(4)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5)获奖学生如严重违反法律或校规校纪的,由学院授权颁奖部门撤销其 荣誉称号;(6)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3、。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对其他在校学习的学生 的处理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分则第七条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言 论和行为的;组织非法游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经教 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 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第八条对组织和参加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 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情节较轻且确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二)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笫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依据其违法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以下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司法和公安机关免于处罚 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条对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第十一条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传销,从事非法活 动或封建迷信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对偷盗、诈骗、故
5、意损坏国家、学校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 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 者,给予严重警告;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 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价值在IOOO元以上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二)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S)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入室盗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者,视其情 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两人以上合伙作案者,加重一级处分;合伙作案为首者,再加重一
6、级 处分;(六)损坏消防设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第十三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用语言挑衅或其他方式损害他人,引起事端,激化矛盾,虽 未动手打人,但因肇事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参照 本条第三款加重一级处分;(二)纠集、策划者:纠集、策划打架或唆使、鼓动他人打架,造成事实而 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结伙斗殴的纠集、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三)动手打人者: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
7、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及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四)参与打架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结伙斗殴的参与者,加重一 级处罚。(五)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予记过处分,打架者作伪证给予留校察 看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轻 微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持械打人者:在打架过程中,凡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 察看以上处分;(
8、八)凡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情节轻微,未伤及他人者,给予留 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且伤及他人者,开除学籍。(九)干扰事件调查与处理,威胁、恐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管理工作 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十)打架致人受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违纪处分外,并承担被害人全部 医疗费、营养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十一)打架或寻衅滋事或争端事件已经终止,事后行凶报复、打复架者, 后果轻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笫十四条对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屡教不改(二次以上)的赌博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第十五条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泄露国家机密、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欺骗组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写匿名信、诬告信或恐吓信者(含电子信件),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用电话、短信等方式骚扰他人,造成不良影响者,情节轻微,经教育 后认错态度较好,并确有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私自参与非法经营活动或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私自在校内进行经商 活动或明知、应知
10、是虚假广告仍然为虚假广告提供帮助,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认 错态度较好,并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 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除受处分外,还要承担赔偿受害人经济或相关损失;(六)阻挠、妨碍学校正常工作,辱骂、诽谤、恐吓教职工,经教育后认错 态度较好,并确有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殴打、侵害教职工身体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非法携带、持有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第十六条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严重违反社 会风气者,给予以下处理:(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学校行为规范
11、,造成不良影响 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互联网发黄色短信、图片者,视其情节,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三)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偷窥、性骚扰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其情节,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在学生宿舍内留宿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五)贩卖、吸食及持有毒品等涉毒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 或司法机关进行违法处理;(六)从事色情陪侍、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进行违法处理;(七)具有损害学校权益及他人权益的言论和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笫十七条对传播、复制、制作、出租、贩卖
12、各种黄色淫秽品或使用互联网、 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违法违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传播、复制、制作、出租、贩卖或组织收听(看)各种黄色淫秽品(包 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制品和网页、网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在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语言或淫秽图画者,情节轻微,经教育后 认错态度较好,并确有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利用网络、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扰 乱校园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暴力或教唆犯罪,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 害信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八条学生在校和外出实习、实践期间严禁酗酒。(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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