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处理行政执法违法线索暂行规定.docx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处理行政执法违法线索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处理行政执法违法线索暂行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处理行政执法违法线索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厅及派出机构处理工信领域行政执法违法线索工作, 确保违法线索得到及时处置,及时反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 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厅机关各业务主管处(局)以及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统 称各业务主管)受理和处理工信领域行政执法违法线索,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线索,是指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件、领导批 办、上级部门交办、下级部门报送、其他部门移送、媒体反映等形式举报的涉 嫌违反本省工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第四条 工信领域违法线索处理工作应当遵守职权法定、“谁主管,谁负 责”原则,其中无线电领域实行
2、“属地管理”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各业务主管应当对外公布接收违法线索的电话、信箱、电子邮件 等信息,并指定专人管理。第六条通过第三条规定的举报形式提供违法线索的,应当提交被举报人 涉嫌违反工信领域监督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和相关佐证材料。实名举报的,还 应当提交举报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材料。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的真实姓名 (名称)、有效联系方式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 项、权限和期限,由举报人和被委托人签名(盖章)。第八条举报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下列条件的,各业务主管应当受理:(一)被举报行为涉嫌违反工
3、信领域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二)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三)举报材料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九条举报人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业务主管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三)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案件线索不清晰,或者缺乏必要证据,缺 少可查行、无实质内容的;(四)举报事项己由主管部门受理或者办结,举报人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 以同一事实重复举报的;(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材料不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举报 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交有关材料。第十条 各业务主管收到工信领域违法线索举报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 确定是否受理,填写办理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福建省 工业 信息化 处理 行政 执法 违法 线索 暂行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349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