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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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2号)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 12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01年11月29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2007年9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 正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 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认定第三章表彰奖励第四章权益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
2、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 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与正 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公民。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障,适用本条例。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在本省的抚恤 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建立健全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见义勇为工作机构
3、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将见义勇为奖励 和保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认定,省、市(州)、县(市、 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安、财政、卫生健康、民政、人社、教育、司法行政、退役军 人、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开展见义 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第六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 进事迹,刊播见义勇为公益广告,宣传和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第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应当依法募
4、集、使用 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向社会 公布基金收入、支出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和捐赠人监督。第八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拨款;(二)募捐和捐赠收入;(三)见义勇为基金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九条见义勇为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补助、救助、帮扶、慰问;(四)见义勇为工作经费;(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二章评审认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事迹突出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一)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二)
5、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罪犯;(三)在抢险、救灾、救人过程中挺身而出;(四)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推荐或者申报。有特殊情况未按时申报的,可以延 长至三年。推荐、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见义勇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行为提供 证明。第十二条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推荐或者申报之日起 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需要以其他处理结果或者
6、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依据的,处理、鉴定时间不计入 认定期限。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确定。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没有申报人、推荐人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 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程序组织评审。第十四条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拟认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 在本辖区范围内对见义勇为人员名单及事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需 要保密的除外。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予以认定,并书面 告知申报人、推荐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评 审委员会再次评审。第十五条 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不予认定的申报、
7、推荐,应当 书面告知申报人、推荐人,并说明理由。申报人、推荐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市(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市(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 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报人、推荐人和原认定机构。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第三章表彰奖励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开展见义勇为表彰奖励活动。第十七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 项奖励:(一)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二)颁发一次性奖金;(三)予以记功奖励;(四)其他奖励。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
8、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第十八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市、区)、市(州)、省人民政府予以 表彰奖励:(一)事迹比较突出、有一定影响的,由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 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二)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经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 由市(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见义勇为称 号;(三)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经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逐 级申报,由省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见义勇为称 号。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 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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