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人大办(2022) 41号)市人大各专委会、常委会各委室:湖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2年7月6日湖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
2、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 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 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前款所称规范性文件,不包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遵循有件必审、有错必纠、规范运行、专业 支持的原则。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 组),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审核小组成员五至七人,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在市人大机关内部提名,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审核小组成员实行动态调整。第
3、五条每年年初各委室在提交拟纳入市人大常委会“一要点七计划”的议 题时,应当同步标注是否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是否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争议的,由起草委室商审核小组确定。第六条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委室不得提 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第七条 起草委室应当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七个工作日前将审 核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送的审核材料包括:(一)起草说明(包括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二)文件送审稿;(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其他事实依据材料(网上公开的可不提供);(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湖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湖州市 人大常委会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规范性 文件 合法性 审核 实施办法 试行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337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