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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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 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公共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评 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 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本省行政区域范围 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
2、、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 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 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 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第四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省人民政府授权组 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征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 建设和管理。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本行 业评标专家的认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其所监管项目的参评 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对废标或复评频率异常专家
3、定期 进行标后评标行为抽检评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 的现场管理和评标行为见证服务。第六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 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根据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覆盖 全省各级各区域。第七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 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职业道德、评标抽取、教 育培训、依法履职、考评惩戒等相关信息,作为评标专家考 核管理、续聘审核的依据。第八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根据需要设 置在发展改革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发展改革 部门的终端主要负责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汇总、报送及后台 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终端主
4、要用于提供专家 抽取服务。网络终端登陆账号的发放与使用实行系统内登记备案。 设有网络终端的单位及其操作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对专家 信息和专家参评项目信息保密的规定。第九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涉及专业技术服务、通 信网络服务等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按政府采购程序向企业 或相关单位购买服务。第二章专家评聘第十条评标专家采用公开征集和定向征集相结合的 方式评聘。申请评标专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 自觉接受监督,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 或中级职称满六年;(三)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5、、规章和政策,具 有招投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并具备电子评标能力;(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 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五)没有被开除党籍或公职;(六)没有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或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名 单;(七)没有受过刑事处罚;(A)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可以由个人申请,也可由单位推荐。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个人申 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申请评标专家需申报以下材料:(一)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附身份证扫描件);(二)学历证明、执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职称证书(附相 关原件扫描件);(三)个人基本情况及工作简历;(四)
6、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 成果、发明创造等);(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六)其他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申请人符合评标专家申请条件和要求的,经 市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初审、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复审和 省发展改革委复核确认后,参加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与考试。 考试合格人员,聘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颁发“湖南省 综合评标专家”电子聘书。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三年,聘期届满由省发展 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续聘审 核,符合条件的参加岗前培训与考试,考试合格的予以续聘。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续聘审核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予通过:(一)已不
7、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 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递交相关续聘材料的;(三)因工作变动无法再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四)在往届聘期内受到“予以解聘”或“取消评标专家资 格,等处理的。第十五条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解聘评 标专家:(一)累计两次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二)累计两年综合考核不合格的;(S)累计两次被暂停评标一年的;(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五)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对评标专 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经费由各培训主管部门纳入 各部门年
8、度财政预算。第三章履职考核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制定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行为 负面清单与考评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与考评 标准),建立评标专家项目考评、日常考评和综合考核制度。第十八条 对评标专家实行一项目一考评。由招标项目 的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按照“无负面 清单行为无须考评,有负面清单行为则须考评”的原则,在项 目评标活动结束后至中标结果确定前,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活动的行为进行考评。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项目监管权限主要负责考评专家专 业水平、评审能力及有无违法违规等情况。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服务机构主要负责考评专家出勤
9、情况、遵守评标纪律及现 场管理制度、大数据分析专家评标技术行为情况等。第十九条 对评标专家实行日常考评。由招标项目的行 政监督部门认真核查项目考评情况、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 机构的见证记录及其他投诉举报线索等,对评标专家参加评 标活动的行为进行日常考评。第二十条 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 不称职三个等次。第二十一条建立评标专家履职年度综合考核制度。省 发展改革委于次年1月组织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项目 考评和日常考评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分 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第二十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标准:(一)年度内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累计出现基本称职4 次及以上的,年度综合
10、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二)年度内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累计出现1次不称职 和2次及以上基本称职的,年度综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S)年度内项目考评和日常考评累计出现不称职2次 及以上的,年度综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第二十三条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暂停评标一年。 暂停评标期间禁止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名义 参加任何评标工作。恢复评标资格须期满且参加教育培训考 试合格。第四章专家权利义务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自获得评标专家聘书之日起即 享有并履行评标专家的相关权利义务。评标专家参与依法必 须招标项目的评标行为纳入监察范围,依法接受监察机关的 监察。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
11、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 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 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 个人的干预;(三)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评标劳务报酬(附件2),对 劳务报酬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 诉;(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 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相关网络终端解答;(六)对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七)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修改申 请;(A)参加教育培训活动;(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
12、义务:(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 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 职业道德;(二)遵守评标纪律及现场管理制度,不得与任何投标 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S)不得私自建立或加入评标专家、招投标单位、招 标代理机构等组建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平台;(四)电话确认应答出席评标活动后,因特殊原因确不 能出席的,应及时通过电话回拔方式或登录个人页面进行临 时请假。因工作、身体等需连续请假两个月以内的应事先登 录个人页面进行长期请假,连续请假超过两个月的还需提交 书面说明;(五)对
13、参评信息及评标过程保密,不得在中标结果确 定前泄露参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得透露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 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六)对本人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复核(评)时无正当理由不得修改主观分,评审意见应对投 标文件的评分以及不合格的投标作出书面说明;(七)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一个月内 参加评标活动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A)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 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 违规或不正当行为;(九)主动回避与现工作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个人工 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
14、化时,应在30日内完成相关信息更新, 在3年内回避与变更前所在单位有关的评标活动;(十)自觉落实被“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在参与项目评 标中,发现存在被“打招呼”干扰评标工作等情形的,应及时 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附件3);(十一)自觉参加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行政监督部 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十二)自愿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采集评标 专家指纹、人脸数据等个人信息用于评标过程必要的身份识 别和数字见证;(十三)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 发展改革委提出;(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招 标项
15、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一)参与负责招标单位项目前期工作人员;(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人员或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S)投标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可能 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招标项目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第五章专家抽取第二十八条专家库网络终端实行免费抽取服务,招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终端 预约抽取系统提交评标专家使用需求申请,抽取项目所需评 标专家。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立“应急专家库” 子系统,出现评标专家临时请假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完 成评标、
16、因迟到超过规定时间或回避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 等情况时,可启用应急专家库补抽。所有专家集合时间统 一延迟至最后补抽专家的集合时间。第三十条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根据工程建设项 目远程异地评标有关管理规定,依法抽取和监管主、副场评 标专家。第三十一条对下列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经省级相关 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湖南省综合 评标专家库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第三十二条 专家抽取时,专业类别原则上应选择专 家库系统的三级专业,当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三级类别评标 专业的专家数量不足规定人数时,可放宽至该三
17、级专业的 二级专业中相近专业抽取。第三十三条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后立即抽 取,专家应在确认参评后2个小时内到达评标现场。第三十四条 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 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渠道,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透露被抽中评标专家及项目的所有信 息。第三十五条 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 专家抽取过程的监督。招标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 构对负责抽取专家的相关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在专家抽取 开始至专家到达评标室期间对其通信工具进行统一保管;对 评标活动开展全程见证,全程留存专家评标活动录音录像, 作为后续相关部门调查的依据。第三十六条因信息系统
18、、通信网络故障等紧急情况导 致无法实现自动抽取专家时,由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采取紧 急措施进行统一调度。第六章处理和惩戒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视情节 轻重,根据本办法的负面清单与考评标准,由招标项目 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评标I年、取消评 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终身不再聘为评标专家等处罚,同时通 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同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S)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 和个
19、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 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 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A)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九)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 评标项目信息;(十)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十一)存在使用不实信息、隐瞒身份、伪造履历及资 格等不诚信行为;(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及其他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反日常考评与履职规 定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本办法的负面清单与考 评标准,
20、由招投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给予 警示、集中公告、暂停评标1年、予以解聘等处理,同时通 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同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一)未在网上请假拒绝参加评标活动;(二)请假时间超过两个月,不按规定书面说明原因;(三)评标专家工作单位变动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后不 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四)不按规定完成教育培训;(五)因评标劳务报酬(评标费和交通费)异议而拒绝 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或超标准索要评标劳务报酬;(六)发现评审中的错误不予以纠正;(七)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 异常一致,或显示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
21、恶意串通等违规行 为,但未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八)在评标过程中出现评标打分异常、汇总计算错误, 或在评标报告上不署名、不提评审意见,在复核(评)时无 正当理由修改主观分等行为;(九)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倾向性、诱导性发言;(十)不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熟悉电子化评标操 作,人为导致评标结果错误;(十一)私自建立(加入)评标专家、招投标单位、招 标代理机构等组建的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平台;(十二)不配合招标人组织的复核、复评工作;(十三)拒不接受、协助、配合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 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十四)在参与项目评标中发现存在被“打招呼”干扰评 审工作等情形,不及时向
22、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十五)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违反现场管理规定情形 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本办法的负面清单与考评标准, 由招标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依规处置、公示, 情节严重的,向招投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移交见证记录,由 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给予集中公告、暂停评标1年、予以 解聘等处罚,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步 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 相关刑事责任:(一)确认抽取应答后,未及时进行临时请假不参加评 标活动,或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二)迟到超过规定时间;(S)未完成正常评标工作早退;(四)不
23、遵守评标纪律,不服从评标现场管理,影响评 标工作正常进行;(五)在评标期间,不按照规定使用通讯工具,或违规 利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六)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 量大等其他理由拒绝参与评标;(七)其他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的惩处按照本办法负面清单与考 评标准和相关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等制度执行。评标专 家的惩处结果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官网和公共资源交易服 务平台网站予以公布,实行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共享。第四十一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黑 名单制度,对受到惩处的专家列入专家库“黑名单管理系统, 给予相应期限的屏蔽抽取。对受到取消资格或解聘及以上严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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