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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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222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10月31日湖南省贯彻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 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Q第二条对非法集资应当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 置的原则。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
2、, 依托省打击及处置非法集资和证券违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防范和处置 非法集资工作,督促指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范 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省防范和处 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强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及时办 理上级交办或者转办的工作,协调解决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各 市州、县市区负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服务的工作部门为本级防范和处 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牵头负责
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 人员。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的 防范和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 分工以及工作需要,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任务。第四条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驻湘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 出机构建立沟通会商机制,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需要,做好组织 协调、配合工作。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配备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 法集资的执法人员,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加强执法设备设施、经费和工 作用车保障。第六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 织领导,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对市
4、州平安建设考评、绩效考核等 相关考核体系,促进工作有效开展。第二章防范工作第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省级主建、市县共用、部门协同”的 运行模式,建立健全本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化平台,应用大数据等 技术有效整合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政务数据、监管数据、互联网公开数据及其 它数据,构建非法集资风险监测预警模型,形成“发现采集、落地核查、预 警研判、分类处置”闭环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推动关口前 移,做到精准防控。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开展非法集 资风险的监测预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挥网格化管理和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落实监测预警工作
5、责任和人员,开展网格巡查、 楼宇管理等工作,及时核查和研判并逐级上报涉嫌非法集资相关信息。第八条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落实防范非法集资的日 常监督管理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 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等防范工作;发现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及 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上级部门,同时依法依规 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登记管 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 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 “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市场主体的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 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依法处理, 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农业农村、林业、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商务等部 门对管理范围内的登记、备案事项参照前二款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全省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信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站、广告、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发现互联 网信息内容和服务、广告有涉嫌非法集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处置非法 集资牵头部门报送信息。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 作出处理。第十一条 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驻湘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 派出机构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驻湘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 支付机构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情况的应当及 时报告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机制, 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工作体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广播、电视、报刊、融媒体、互联网等媒 体应
8、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行业协会、商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动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防 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第十三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各级处置 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 对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依法依规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按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十四条 县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 本辖区、行业、领域内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应当及时进行风险研判, 有权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接受约谈,不得拒绝、推诿。约谈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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