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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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完善药品供应 保障制度,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 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 见(国办发(2018) 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 47 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 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 8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所有药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 制度的各级各类医疗
2、卫生机构,包括全省所有二级以上公 立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村卫生室,以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的医疗卫生机构。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站)及村卫生室。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管理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第四条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 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是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责任主体。 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 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医疗卫
3、生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基本药物管理工作制 度。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基本药物管理组织或由专 (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基本药物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 会下设基本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基本药物的临床应用管 理和监督工作。管理组由医疗卫生机构分管院长任组长, 成员由医务、药学、临床科室、护理及信息管理等部门人 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基本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 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第三章采购管理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包括基本药 物),应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不得在网下采 购。麻醉药品和精
4、神药品、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 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 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 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与药 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授权的药品经营企 业签订药品三方电子购销合同,合同应明确采购品种、剂 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 算时间、履约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严格履行购销合 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以县(区、市)、县域医共体或城 市医疗集团为单位统一采购的,可统一签订购销合同。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基本药物必须有真实、完 整的药品购进记录,按规定做好医疗卫生
5、机构内部药品追 溯管理。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挂网流水号、通用名、 剂型、规格、包装、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生产 企业、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验收 人等内容。购进记录可为纸质或电子备份形式。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 会(组)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的要求,根 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品挂网目录,确定供应基本药 物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从生产企业 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保障供应、长期稳定、优化配 送原则遴选的配送企业中确定配送企业。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向辖区医疗保障部门 报告基本药物配送不及时,价格、采购数量、配送率
6、等出 现异常的情况,并同时报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分类 分级评估后确认为短缺的,应通过“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 报系统”报告。紧急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应同时采取电 话、传真等方式报告。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购销合同及时付 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规定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支 付。鼓励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参加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 物集中支付。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 在收费窗口、计费科室等区域醒目位置,通过电子显示 屏、公示栏、价目本、自助查询设备等载体实行价格公 示,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查询服务,主动告知查询方式, 并为查询提供方便。第四章配备管理第十五条根据相关规
7、定,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按以下比例 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配备基本药 物品规比例不低于35%,使用基本药物金额比例不低于 30%;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及中西医结合医院配备基本 药物品规比例和使用金额比例均不低于60%;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配备基本药物品规比例和使用金额比例均不低于65%。 其他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如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及结 核病防治院等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下同)使用金额比例可 下调5%,其他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金额比例可下调5 10%o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调整后,全省医 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比例要求另行通知。第
8、十六条 各县(区、市,以下称“区域”)在牵头 医院优化制定用药目录的基础上,兼顾区域内其他医疗卫 生机构用药需求,建立区域药品使用目录并动态调 整。区域药品使用目录应与本地分级诊疗、双向转 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323”健康问题攻坚行动等用药 需求相适应,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实现区域内 药品供应保障一体化管理。建立了县域医共体或城市医疗集团的区域,区域药品 使用目录由县域医共体或城市医疗集团的药事管理与药 物治疗学委员会或牵头医院组织制定;尚未建立县域医共 体或城市医疗集团的区域,区域药品使用目录由县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县(区、市)医院具体承担制 定。鼓励以市(州)为单位制定区
9、域药品使用目录。第十七条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由区域药品使 用目录及医疗卫生机构自行从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药 品挂网目录中遴选的药品(以下简称“自行遴选药品”) 组成。自行遴选药品比例不得高于50%并逐年减少,具体由 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应同时符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抗菌药物及抗肿瘤药物等分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确保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按照“1 + X”用药模式、基本药物配备比例要求及区域药品供 应保障实际优化规范本机构用药目录(“1”为国家基本药 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第十九条各区域应及时向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报送 区域药品使用目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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