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体育赛事市场化办赛申报指南和审核指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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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体育赛事市场化办赛申报指南和审核指引(试行)(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深文函(2022) 132号2022年8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试点改革,加快建设国际著名体育 城市,促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工作,更好发挥本市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优 势,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市场化办赛行为、提升办赛效益、优化办赛环境、提高 服务质量,明确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在以市场化方式举办的本市体育赛事中的职 责,制定本申报指南和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南”)。第二条【依据】本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体育总局、广东省体育局、深圳市政府以及相 关职能部门现行有效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
2、定和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需要申报的以市场化办赛模式在本市举行的体育赛事,包括线 下赛和线上赛。本指南所称“市场化办赛模式”是指主要赛事经费由企业、社会组织按市场 方式自筹,并由该企业、社会组织负责具体运营的办赛方式。财政资金可以按照 政策给予一定扶持。前款所称“主要赛事经费”是指50%以上(含50%)的赛事经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市举办体育赛事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备案,依法开展。适用本指南的体育赛事项目以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项目清单为准。不在该清 单内,但确定作为体育项目的,可以参照本指南。第
3、四条【时间效力】本指南根据最新法律、法规、政策不定期更新。本指南更新前,其中内容与最新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冲突的,按照最新法 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如本指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符合实际办赛情况的,可由赛事申报单位、受 理和审核单位向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告,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可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第二章赛事分类第五条【分类原则】本指南对体育赛事采取三层递进分类法。申报主体应当依次确定办赛模式、 赛事性质、赛事级别后,向对应的审核单位或部门按照流程申报。审核单位或部 门应当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审核工作。一个赛事计划中包含多个赛事内容的,应当分别归类,但可以按照主要赛事 内容确
4、定由一个单位或部门办理。第六条 【第一层标准:办赛模式】申报主体应当是作为赛事主办方、承办方或运营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主要 赛事经费来源应为自筹,按市场化运营方式举办赛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适用本指南。第七条 【第二层标准:赛事性质】申报主体应当明确需要申报赛事的性质类别:(一)青少年竞技体育赛事:指由青少年选手参加的奥运项目体育赛事,不 包括青少年选手参加的非奥运项目体育赛事。(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指由业余选手参加的体育赛事。其中,另有专 业运动员、职业运动员参加,但项目是非奥运项目的,也属于群众性体育赛事活 动。(三)其它体育赛事:即不属于以上两类的体育赛事。以上所称“奥运项目”既包
5、括下一届奥运会(含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和 残奥会)正式比赛项目,也包括体育总局确定的奥运备选项目。第八条【第三层标准:赛事级别】申报主体应当明确拟举办赛事的级别:(一)一类国际体育赛事。包括: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 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事、亚洲 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国家级单项体育协 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 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其它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的体育赛事。(二)二类国际体育赛事。指: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 办,或与地方共
6、同主办但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导的国际 体育赛事。(三)三类国际体育赛事。指:地方自行主办,或与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全 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共同主办但由地方主导的国际体育赛事。(四)其它国际体育赛事。指:不属于上述三类的国际体育赛事。(五)全国性单项职业体育联赛。(六)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七)省级体育赛事。(A)市级体育赛事。(九)区级体育赛事。以上(一)至(四)项所称“国际体育赛事”是指有外籍专业运动员或职业 运动员参加的体育赛事;第(五)项允许有外籍专业运动员或职业运动员参加, 但不属于国际体育赛事;(六)至(九)项是仅有国内(含大陆、香港、澳门、 台湾)选手参加的体育赛事;
7、规则允许时,外籍业余选手可以参加(六)至(九)项的体育赛事。第三章赛事申办第九条【引进赛事】引进现有体育赛事IP在深圳举办的,应当按照该赛事所有权方的规定,直接 取得赛事授权或通过申办程序取得授权。未取得授权的,不能进入赛事申报流 程。申办程序规定需要属地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参与或出具推荐函的,可以给予 支持。但除作为主办单位的体育赛事外,属地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不出具含有保 证、担保或类似含义的函件。需要市体育行政部门出具推荐函的,申办主体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市体育行政部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决定。需要由市政府出具推 荐函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书面报市政府。
8、第十条【创办赛事】属于创办新赛事的,应当根据赛事级别取得有权组织的授权,同时,赛事名 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则:(一)应与其级别和规模相符: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的体育赛事名 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体育总局相关 部门或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确认的体育赛事活动不得冠以“国际”、“中国”、 “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市、区体育行 政部门确认的体育赛事不得冠以“深圳”、“全市”以及含各区名称字样或具有 类似含义的词汇。(二)以“粤港澳大湾区”名义举办体育赛事,原则上应当有县级以上政府 或体育行政部门作为赛事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其中县级政府或
9、体育行政部门作为 主办或承办单位的,要事前报市大湾区办备案;市政府或市体育行政部门作为主 办或承办单位的,要事前报省大湾区办备案。省、市大湾区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粤港澳大湾区(深圳)”或类 似名义举办体育赛事的,只需事前报市大湾区办备案。市级体育社会组织作为主办、承办单位的,可以在取得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后,参照前述规定执行。(三)赛事名称应当体现行业性质或者项目内容。(四)赛事名称不得与他人举办的活动名称相同。(五)赛事名称不得含有可能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词汇。第四章赛事申报第十一条 【基本要求】赛事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赛事申报函;(二)办赛方案;(三)赛事安全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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