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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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科学研究第五章成果转化第六章人才环境第七章保障与服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打造世界一 流科学城,加快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光明科学城的范围包括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 划确定的区域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扩展区域。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 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的国家战略部署,将光明科学城建 设成世界级大型开放原始创新策源地、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 技创新中心核心枢纽、综合
2、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引 领高质量发展的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深化科技创新体 制机制改革前沿阵地。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体制机制, 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内重点科教资源和优势产业集群的协 同联动,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布局,强化科技创新 源头供给,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水平全球领先的重大科技基 础设施集群,推动未来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第五条光明科学城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集 中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新型研发机构、前沿科学交叉研 究平台和科技支撑服务平台。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光明科学城与河套深港科 技创新合作区科研机构以及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一体化布局, 加强光明科学城
3、与东莞松山湖科学城、广州南沙科学城、香 港科学园等重点区域协同配合、联动发展。第七条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的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统筹推 进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光明科学城营造开放包容、协同合作、崇尚创新 的环境,建立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免责机制。第二章治理结构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光明 科学城建设和发展管理机制,明确有关职责分工,统筹推进 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第十条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 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国资、市场监管、地方金 融监管、税务、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在各自
4、职 责范围内支持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第十一条 光明区人民政府承担辖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 务职责,负责光明科学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社区人居环境 整治、公共服务配套供给等工作,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 提供空间保障,营造优质人才服务和生产生活环境。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 企业,承担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创新载体和基础设施的投融资、 建设、运营、成果转化服务等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 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 共享。第十三条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光明科学城社会 治理,建立健全政府、市场、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 体系。
5、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光明科学城总体发 展规划和光明科学城空间规划纲要为指引,根据市、区两级 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光明科学城范围内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 的编制工作。第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光明科学城 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生态单元规划,按照生态功能提升 导向,明确单元内指标管控要求,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 聚区内重大项目选址工作机制,综合法定规划及其他空间管 控要求,建立准入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推动光明科学城纳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范围,在创新平台建设、企业集聚与培育、科技金融服务、 人才引进培养、高新
6、区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 保障。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光明科学城土地出让收入 分配、土地整备资金投入安排作出规定,支持光明科学城建 设和发展。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光明科学城建设用地需 求。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林地定额指 标,探索按照规划期总量管控方式统筹实施,用地用林指标 优先保障科学装置集聚区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聚区范围内的科研用地,在核算 工业区块线用地占比时可视为新型产业用地。第二十条光明科学城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 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 施混合布局,在不改变主导功能用途的情况下,允许配套设
7、施集中布局并按主导功能用途供应土地。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地管理,采用划拨 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科研用地,应当严格限制使用人的条件 和土地使用用途,保障光明科学城科研机构、重大科技基础 设施建设等科研用地需求。第二十二条光明科学城应当建立和完善智能基础设施 体系,将物联网感知设施、通信系统等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统 一规划,推进智慧政务、智慧交通、智慧城管、智慧卫生、 智慧教育、智慧社区等重点工程建设,提升智慧城区建设水 平。第四章科学研究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培育未来产业优势, 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前沿方向,在光明科学城集 中布局和建设通用型、专用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8、 集聚、学科方向关联、功能互相支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 群,推动实现源头创新和科技瓶颈突破。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光 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光明科学城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 及其他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和建设符合深圳产业发 展需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光明科学城布局、建设 高端科研仪器研制、精密测量等前沿科学交叉研究平台和大 数据中心、国际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加强关 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 新的基础研究,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紧 密协作、相互支撑的创新链条。第
9、二十六条支持光明科学城推进国家实验室、广东省 实验室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和建设,推动开展战略 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学 科理论与前沿技术的突破和创新。第二十七条光明科学城推进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体制改 革,培育和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 制市场化、人才使用评价机制高效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 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建设,鼓励 创新国际大科学计划发起、运营和管理机制。第二十九条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 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国家、省、市 重大科技项目,鼓励
10、和引导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研 发成果在光明科学城转化落地。第三十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对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 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活动予以 重点保障。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资金扶持计划,支持前沿技术 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关键核心技术攻 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和前沿科学交 叉研究平台建设。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部门、市财政部门在光明科学 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 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 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财政科研经 费包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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