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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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琼府教督(2022) 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现将海南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2022年11月3日海南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指导作用,提高教育督导针对性、有 效性,落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保障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各级地方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切实履行教育发展职责,根据教育督导条 例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深化新时代
2、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 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海南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教育督导问责是指省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 委员会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一项工作制度。第三条 省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教育督导问责 工作,依法依规实施问责。省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教育督导问责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 教育督导问责对象为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
3、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下同)及其相关责任人、各级督学和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第五条 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 则。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 被督导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以及教育部、 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 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 响本地区教育发展。(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整体教育教学质
4、量持 续下降、教育结构失衡、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群众满意度低。(三)教育重点任务完成严重滞后,落实海南自贸港建设相关教育重点工作 不力。(四)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五)所辖教育领域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风险防控不力造成较大负面 影响。(六)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保障或卫生防疫不 力,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七)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等导致没有完成 整改落实任务。(A)下级政府、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后 出现严重反弹。(九)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十)其他应当问责的情
5、形。第七条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以及教育部、 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 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 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未按要 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 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 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三)学校管理缺失导致教
6、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四)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 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重 大涉校案(事)件。(五)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六)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七)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A)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八条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贻误督导工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三)滥用职权、乱作为,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四)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
7、整 改的。(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精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 规定。(六)其他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隐瞒事实真相,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对举报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威胁恐 吓、打击报复。(三)被问责后,仍不纠正错误或不落实整改任务。(四)一年内被教育督导问责两次及以上。(五)其他依规、依法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十条 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为:(一)公开批评。省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适当方 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
8、教育决 策部署不力以及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点名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予以 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约谈。建立分级分类、多部门参与的教育督导约谈制度,根据被督导 问责对象不同,由省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 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对被督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 说明出现问责情形的事实、理由等,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其所在市县(区)党委 和人民政府以及上级相关部门备案。(三)督导通报。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 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省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办公室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
9、等通报至其所在地市县(区)党委 和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四)资源调整。建立教育督导、教育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联 动协同机制,在教育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由省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 员会办公室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程度,通报被督导问责 单位所在地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对被督导问责单位在评优评 先、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财政拨款、学科与专业设置等方面,依照职权进行限 制或调减。在教育督导过程中发现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 省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管理权 限,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退还所收
10、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 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或合并使用。第十一条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为:(一)责令检查。省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被督 导问责单位相关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二)约谈。省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被督导问责 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作出书面记录并报送被督导问责单位所在地市县 (区)党委和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个人考核的重要依据。(三)通报批评。省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教育督 导结果、整改情况和被督导问责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工作表现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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