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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推进无居民海岛管理科学 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 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规范对象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 规划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发利用、生物和非 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项目用岛监管 等自然资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二、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 25 号);
2、(四)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 13 号);(五)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 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17) 1号);(六)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 作的若干意见(国海规范2017) 2号);(七)关于印发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 规划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 322号);(A)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 44 号);(九)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浙 政办发(2020) 33号);(十)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 管理的意见(浙海渔发(2018) 2号);(十一)浙江
3、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 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 3号);(十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 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 2 号)o二、职责分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 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 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省域国土空间规 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本省市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 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审核省政府批准权限 内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和使用权招标、拍卖
4、、挂牌出让方案, 拟定省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 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 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监督管理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市域国土空间规 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本市县域间存在归属争议的 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用岛申请,编制本市县域间存在 归属争议的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方案并实施经批准的招拍挂方案,办理无居民海岛不 动产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域无居民海岛保护和 生态修复,无居民海岛调查、监视监测
5、与评价,无居民海岛地 名管理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领海基点等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及用岛监管,编制涵盖无居民海岛的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单岛 保护与利用规划,受理初审省政府批准权限内的无居民海岛用 岛申请,编制省政府批准权限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方案并实施经批准的招拍挂方案,办理无居民海岛不 动产登记,受理并审批教学、科学研究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 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申请。三、规划编制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无居民海岛纳入当地 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需要开发利用的无居 民海岛,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可 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单岛
6、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单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保护与利 用规划和生态红线管控要求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单岛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 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及景观;2.海岛的用途;3.海岛各区域、 岸线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4.航道、电力、通讯等 基础配套设施;5.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无居民 海岛用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其单岛规划 还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容量要求;无居民 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其单岛规划还应当包 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单岛规划应当通过召开
7、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征询有关专 家意见,并以公示的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时间不少于 30日。规划报批材料中应当说明公示情况和专家、社会公众 意见采纳情况。单岛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 除外。四、名称管理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无居民 海岛名称管理的具体工作。无居民海岛名称一般应维持现状, 确需命名与更名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提出意见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 民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确定。海岛管辖存在争议的,由 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命名或更名的意见。
8、省际间存在争议或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无居民海岛,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沿海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已经设置的 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无居民海岛名称标 志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有关情况报省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上报的维修或者更 换情况,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备案。沿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按照“一岛一档”的原则建立无居民海岛名称档案并将档案副 本提交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五、保护与生态修复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 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定期监视监测,编制年 度监视监测报告。县级
9、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纳入生态修复计划,建立生态修复项 目库,通过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生态岛礁建设、生态海岸带建 设等行动逐步予以修复。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无居 民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历史人文遗迹以及名称标志, 防止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拟订海岸线调查统计技 术规范,制定海岸线整治修复评价导则,定期开展海岛岸线修 测,审核市县上报的岸线“占补平衡”方案,切实掌握全省海 岛海岸线类型、利用状况、保护与整治修复等基本情况。沿海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围填海项目确需占 用非禁
10、用无居民海岛自然岸线的,要对照当地自然岸线保有量 进行初审,对拟使用的海岸线位置、相关区域海域海岛使用、 自然岸线占用等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 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省海岸线管理办公室 审核。初审和审查意见要明确生态岸线整治修复方案的实施主 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同时对整治修复后的岸 线是否符合生态岸线认定标准提出明确意见。省海岸线管理办 公室根据海岸线相关规划和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初审、审查意见,对所在地自然岸线保有量情况、围填 海项目自然岸线占用情况、生态岸线整治修复方案进行审核, 出具审核意见。围填海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占用非
11、禁用自然岸线的,要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岸线统筹协调管理工 作的通知(浙政办(2015)19号)要求,逐级报送省海岸 线管理办公室审核。六、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批因教学、科学研究 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申请,重点审核是 否确属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采集数 量、品种、频次是否合理。海岛行政归属存在争议的,由上一 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审批。七、开发利用(-)开发利用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历史遗留用岛处置,严控新 增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未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原则上纳入 生态红线留白管理。(二)申请审批主
12、要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批准的非经营性用岛,县级以 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用岛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 属受理范围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属于受理范围 并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 明理由。受理后,受理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海岛位 置、用岛类型、用岛方式、用岛面积、用岛期限及相关图件等 在政府门户和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以及该海 岛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现场公示,并告知利害关 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7个工作 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
13、告知异议人。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听证。公 示、异议复查和听证结果应作为项目用岛上报审批的必要审查 材料。受理机关在公示的同时,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并对无居民海岛进行现场勘查,形成现场勘查书面材料。受理 机关应当在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公示、异议复查和听证程序结 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一起报送省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涉及到政策处理及补偿的,应在报送前完成。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相关材料 后,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复核,征求有关部门的 意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技术单位或者业主自行编 制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
14、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有关部门无异议的,由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或书面委托具备测绘资 质的中介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勘测。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评审、勘测程序完毕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印发用岛批复文 件,同时根据无居民海岛价格评估结果,送达无居民海岛使用 金核定通知书,并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三)出让方案主要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批准的经营性用岛,由县级以 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依据国土空间规 划和单岛规划,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
15、案无居 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 卖、挂牌出让具体方案(以下简称“招拍挂方案”)并委托中 介机构开展无居民海岛的价格评估。招拍挂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L无居民海岛的位置、出 让面积、现状、使用年限、用岛类型、用岛方式;2.出让标底 或者底价;3.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和使用 自然岸线长度等指标要求;4.基础配套设施情况;5.生态环境 保护要求和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6.环境容量要求;7.开发利 用主体资格要求;8.具体项目和开发利用进度要求;9.省人民 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 受损的,招拍挂方案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16、。出让标底或者底价应当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价值评 估后确定,且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出让人应当将出让人、海岛位置、用岛类型、用岛方式、 用岛面积、用岛期限及相关图件等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市、 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以及该海岛所在乡(镇、街道)、 村(社区)现场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出让人 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 书面告知异议人。出让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 20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听证。公示、异议复查和听证结果应 作为招拍挂方案上报审批的必要审查材料。招拍挂方案报批时,
17、还应当包括以下材料:1 .无居民海岛 使用权公开出让呈报表(含初审意见、同级政府意见);2. 海岛及开发利用位置的坐标图;3.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 案;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5相关部门支持性 文件;6政策处理的文件及补偿落实材料;7现场勘查材料;8 公示、异议复核和听证结果材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出让人提交的经本级人民政 府同意的招拍挂方案及相关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复核,自行或 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 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 见。评审通过且有关部门无异议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组织相关人员或书面委托具备测绘资质的
18、中介机构开展现场 勘测。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报省人 民政府审批。招拍挂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负责印发用岛出让方案批复文件并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招 拍挂方案实施应在批复有效期内及时实施。出让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拍挂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文件并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前20个工作日在 省、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网站、相关媒体发布招标、 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结果应当 由出让人在10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市场(平台)、县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出让方案批复文号、中标 人或竞得人基本信息、出让海岛面积、
19、用岛方式、用岛类型、 用岛年限等。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 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 书。出让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 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无居民海岛 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当作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 件。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对3年内未开发利用收 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出约定。(四)专家评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 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具有生态、规划、工程、海岛管理等 相关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并实行动态管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会专家应为五人以上(含五
20、 人)单数,其中专家库专家不少于三人,可根据项目用岛实际 情况特聘专家参加评审会。特聘专家的责任和义务与专家库专 家一致。专家评审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岛是否必要、可行;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是否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保护对象是否齐全,保护措施是否有效、 可行;用岛面积和界址是否清晰;用岛方式、期限、布局和开 发强度是否合理;基础设施保障是否合理、可行;权属争议或 利益相关者解决方案或协议是否可行;是否对领海基点、国防 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造成影响等。专家 组在评审会议结束后,应当向评审单位提交
21、正式评审意见。委托评审的,组织评审的单位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评审技术审查意见、专家组评审意 见和复核意见、专家个人评审意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 体方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修订稿、修改 说明以及相关材料。评审技术审查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复 核意见应作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用岛的重要依 据。评审不通过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退回申请人或出 让人并书面告知理由;评审意见原则通过但需要复核的,无 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 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由专家 组进行复核确认。(五)审核委员会审核省级自然资源
22、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 目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无居民海岛管理工作的 厅领导担任,成员由海域海岛、法规、空间规划、用途管制、 执法、生态修复、利用等有关内设处室和机构负责人担任。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省政府审批的无居民海岛开 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理、审查是否 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是否遵循 生态保护红线要求;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无居 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 编制,是否切实可行:用岛面积、界址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 属争议;是否对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 舰艇航道安全等产生影
23、响;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是否已提交解 决方案或协议;存在违法用岛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有关 部门意见是否达成一致。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作出上报 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审核委 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 见承担责任。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核委员会原则上采取会议的 形式进行审核。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用书面、 网络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审 核委员会审核意见需经过多数委员同意。(六)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报经省政府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招拍挂方 案)原则上需要经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长办公会议审 定,
24、也可由办公会议成员采取会签的方式审定。厅长办公会议 研究后,作出上报省政府审批、退回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决 定。(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申请审批或招拍挂方案批准前,应当根 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法律规定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无 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依据参考,其中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 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价格评估;通过招标、 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由海岛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组织进行价格评估。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不得低于无居民海 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和用 岛方式界定以及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标准,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符合无居民海
25、岛使用金免缴条件的用岛,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收到使用人递交的减免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对是否符合免缴条件进行审核,符合免缴条件的,逐级报送至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免缴无居民 海岛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 财政部门出具最终审批意见。(八)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为承担登记具体工作的登记机构。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的内容包括无居民海岛的名称、用 岛面积、用岛类型、用岛方式、具体用途、用岛范围、建筑物 和设施基本情况、使用期限、使用权人基本信息等情况以及他 项权利。未取得无居民海岛用岛批复
26、或未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出让合同、未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或取得免缴批复的,登记 机构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不动产登记手续。无居民海岛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统 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八、项目用岛监管沿海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批确权的无居民 海岛用岛纳入海洋监管体系,制定省市县三级监管实施方案, 与海洋执法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对辖区内项目用岛监 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工作责任。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监管工作情况对各沿海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监管工作评估,并纳入各沿海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重点工作绩效目标考核;将市县项目用岛监 管不力等
27、情形纳入自然资源督办事项,开展专项督办、约谈。 对监管中发现的渎职失职、违法违纪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 关处理。沿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逐步明确稳定的监管工作技术 支撑团队,依托数字化平台加强技术手段在监管工作中的应 用,不断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逐步健全监管工作技术支 撑体系。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2022年省委第三巡视组对省自然资源厅巡视“回头看” 反馈意见指出“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未及时制 定”。我省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 月1日实施)框架下,在2013年3月公布了省政府规章浙 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19年8月第三次修
28、订),并在此基础上先后出台了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 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的意见(浙海渔发2018) 2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 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 3号)、关于加强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 33 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 2 号),原国家海洋局也先后出台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 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 44号)、无居民海岛名称管 理办法(国海发(2017) 13号)、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 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29、(国海规范(2017) 1 号)、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的 若干意见(国海规范(2017) 2号),无居民海岛管理的主 要制度体系已经建立。鉴于国家历史遗留用岛政策出台时间和 内容均存在不确定性,且如出台我省也将专门制定配套实施意 见,建议此次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规范范围为自然资源系统内的无居民海岛管理 职责,主要内容为搭建自然资源系统内部无居民海岛管理的总 体框架,明确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无居民海岛的管理职 责分工,对部分国家规范性文件未明确的事项进行省内细化。二、起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
30、办法(S)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国海发2016 25号)(四)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 (2010) 44 号)(五)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 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 15号)(六)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海发(2017) 13 号)(七)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 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17) 1号)(A)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 作的若干意见(国海规范(2017) 2号)(九)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浙 政办发(2020) 33号)(十)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 管
31、理的意见(浙海渔发(2018) 2号)(十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 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8) 3号)(十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 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 (2021) 2 号)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分为八部分,即规范对象、职责分工、规划 编制、名称管理、保护与生态修复、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 开发利用、用岛监管。(一)规范对象。明确实施细则适用对象为浙江省辖 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包括规划编制、名称管理、用岛审核、生 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审批、不动产登记、使用金减免等自然资 源系统内部管理规则。(二)职责分工。对省
32、、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无居民 海岛管理的职责作了分工。其中省级组织开展全省域无居民海 岛的规划编制、调查评估、监视监测、保护修复、地名管理、 用岛监管,受理市域间存在行政归属争议的用岛申请,审核省 政府批准用岛,拟定省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政策与技术 规范;市级负责组织市域范围内无居民海岛管理相关工作,受 理市域内县区间存在行政归属争议的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或 编制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县级负责实施县域内无 居民海岛管理相关工作,受理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或编制实施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方案,受理并审批教学、科学研究需要 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申请。(三)规划编制。一是要求县级
33、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 无居民海岛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二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单岛保护与利用规 划并对规划的编制内容、审批程序作了规定。(四)名称管理。根据无居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国 海发(2017) 13号),对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档案管理 和名称标志设置与维护省内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作了细化。(五)保护与生态修复。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主要保护对 象(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历史人文遗迹以及地名标志碑)、 监视监测对象(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生态修复对象(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 域)以及无居民海岛岸线调查与自然岸线“占补平衡”
34、制度。(六)生物和非生物样本采集。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生 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行政许可源自海岛保护法,但海岛保 护法及其配套制度均未规定具体申请材料和申请程序,全省 至今也没有发生一例该事项的许可。由于实施细则系规范 性文件,根据行政许可法无权对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实施细则此部分主要从审核重点角度作了规定,要求 重点审核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采集数量、品种、频次是否 合理,是否确属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七)开发利用。目前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已出台省政府 规章,上升条例时机尚不成熟,申请审批、招拍挂出让、使用 金缴纳也均已有相关规范性文件支撑,因此此部分内容对审批 各环节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目
35、前省内规范性文件未完全明确的 专家评审、厅内审核环节作了细化。此部分分为开发利用原则、 申请审批主要审核程序、出让方案主要审核程序、专家评审、 审核委员会审核、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无 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八部分。1 .开发利用原则。由于国家历史遗留用岛政策未出台, 此部分根据目前已明确的海岛政策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历史遗留用岛处置,严控新增无居 民海岛开发利用,未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原则上纳入生态红 线留白管理”。2 .申请审批主要审核程序。因已出台浙江省自然资源 厅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18) 3号),此
36、部分从内容完整性角度对申 请审批的主要程序作了明确。3 .出让方案主要审核程序。因已出台浙江省自然资源 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 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 2号),此部分从内容完 整性角度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审批的主要程序作了明确。4 .专家评审。该部分主要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无居民 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规范(2017) 2号)和浙自然资规(2021) 2号、3号文件对专家评审的组 织单位、专家构成、评审重点、评审结论及评审后续作了规定。5 .审核委员会审核。该部分主要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
37、2017) 1号),结合自然资源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对无居民海岛开发 利用项目审核委员会人员组成和权利义务、审核内容、审核形 式、审核意见作了规定。6 .厅长办公会议审定。该部分主要根据国家海洋局关 于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 (2017) 1号),结合自然资源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对厅长办 公会议审定形式、审定意见作了规定。7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该部分主要根据关于加强无居 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20) 33号), 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格评估主体、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价格不 得低于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免缴审核程序作了规定。8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该部分主要对无居民海岛使 用权的登记机构、登记内容和登记要件(用岛批复或出让合同, 使用金缴纳凭证或免缴批复)作了规定。(八)用岛监管。该部分要求将无居民海岛用岛纳入海洋 监管体系,制定省市县三级监管实施方案,对监管工作开展年 度评估和目标考核,对将监管不力等情形纳入自然资源督办事 项,对用岛监管中发现的渎职失职、违法违纪行为,移送纪检、 监察机关处理,要求建立稳定的监管工作技术支撑团队,依托 数字化平台加强技术手段在监管工作中的应用,逐步健全监管 工作技术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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