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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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 37号)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0月28日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 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 3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医疗保障执
2、法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医疗保障行政管理秩 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 形的细化、量化标准。第三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法定、程序正当原则,坚持公正、公开 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 体、客体、主观、客观等
3、方面因素,综合裁定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 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违法后果、社会危害程度、改正措施以及当事人 主观过错等因素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 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除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 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障定点 服务协议处理;该期限是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 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轻微是指不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违法行为单一,违法金额 较小。及时改正是指执法人员发现前行为人发现行为违法的自我主动纠正。没有 造成危害后果一般是指没有给国家、集体和个人
5、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后 果。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使用基金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 并经查证属实的;(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 材料的;(六)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 施违法行为的;(-)又聋又哑的
6、残疾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四)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配合作用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 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是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7、考量其从 轻、从重的共性因素。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 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 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 间值;(二)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 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 中间倍数。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法定从轻、从重情节的,均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范 围内确定处罚;违法行为人有法定减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的最低 限度以下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
8、在违法行为 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最高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 罚幅度内按最低档次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主要情节确 定对应的处罚幅度,综合考虑后实施处罚。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浙江省医 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再根据从 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事由,并综合考虑其他违法违规情节,作出具体的处 罚决定。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可以选择单处或者 并处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并
9、 处,或者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 比,畸轻或者畸重;(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 行政处罚差别较大;(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或 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形。第十六条 因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导致医疗保障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构成执法过错的,应当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10、,“低于”、“高 于不包括本数。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律责任裁量标准行为情形处罚幅度1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 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 文书、医学证明、会 计凭证、电子信息等 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 药服务项目等方式,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 法第八 十七条、医疗保 障基金使 用监督管 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责令退回,处骗取 金额2倍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低于6000元的处骗取金额2
11、 倍的罚款骗取医疗保 障基金支出 6000元以 上10万元 以下的处骗取金额3 倍的罚款骗取医疗保 障基金支出 高于10万 元且在50万元以下的处骗取金额4 倍的罚款骗取医疗保 障基金支出高于50万处骗取金额5 倍的罚款元的2定点医药机构存在分 解住院、挂床住院; 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 疗、过度检查、分解 处方、超量开药、重 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 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 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 材、诊疗项目和服务 设施;为参保人员利 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 遇的机会转卖药品, 接受返还现金、实物 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 益提供便利;将不属 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 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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