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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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论证,一、法律论证的概念与特征,“泸州遗赠案”(2001年)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
2、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案例中的法律解释方法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在法律方法中的地位法律论证: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正当性。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侧重点不同,是同一个思维过程的两个不同侧面。法律推理需要研究
3、的是法律人如何运用形式逻辑以保证关于法律问题的分歧和争议能得到正确处理的推导过程。法律论证则是通过语言的形式,主要是书面语言,根据一定的理由对案件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进行符合形式逻辑的推导和证明,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与司法论证。所谓立法论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司法论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它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作为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课程所讨论的法律论证将是基于狭义法律论证的,即法律诉讼
4、中的法律论证。,法律人都知道,适用法律最直接的目的在于获得正当的法律决定。那么, 我们如何判断法律人所做的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按照通常的理解, 法律人要得到一个正当的法律决定, 需要确认大前提法律规范和小前提案件事实, 然后从大小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因为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和过程。所以,通过大小前提来为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的法律适用过程,也就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法律论证即是运用法律理由(说理),将某种法律主张或者法律判断予以正当化。,法律论证的描述语言构成法律论证的基本介质法律论证是一种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的证明,而不是一种“真/假”的判断 法律论证存在于
5、法律活动的一切场景,但在司法过程中的判断与决定尤具代表性 法律论证作为一种实践理性活动,跟司法裁判的性质甚相契合 法律论证体现了论证结论和论证过程的统一,法律论证的特征法律论证本质上是一种似真论证(plausible argument)。 在三种论证类型中,演绎论证最严格,基本思想是:前提真而结论假是不可能的。归纳论证的严格程度不如演绎论证,其基本思想是:前提真结论可能为真。严格程度最弱的是似真论证,这种论证又叫合情论证,其基本思想是:如果前提是似真的,那么其结论至少在似真的前提下应该是似真的。从本质上讲,法律论证既不是演绎论证,也不是归纳论证,它是一种似真论证。当然,我们并不能否认演绎有效性
6、和归纳强度在法律论证中的地用,但归根结底,法律论证是一种似真论证。,法律论证的结论具有可废止性(defeasibility)。可废止性又称为可证伪性。从法律诉讼过程来看,无论是控方法律论证还是辩方法律论证甚至审方法律论证的结论也都是可改写的、可证伪的或可废止的。随着举证情况和认证结果的不同,法律论证的结论是可改写的、可以证伪的或可废止的。控辩双方的法律论证是否被接受,这是由法官来裁定,法官只有通过肯定一方的法律论证的部分或全部而否定另一方的部分或全部才能建立审方法律论证,因而控辩双方的法律论证具有可废止性。不仅如此,即使是在法律诉讼中充当裁判的审方,他所做的法律论证仍然具有可废止性。例如:在我
7、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法律审判中“二审终审制”就是表明了法律论证具有可废止性特征。即便是终审后,仍然有申诉的权利,这又进一步说明了我国已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律论证结论的可废止性”。,法律论证具有非单调性(nonmonotonicity)。非单调性是相对于单调性而言的。单调性的基本思想是:如果我们给论证增加了新的前提,这种论证仍然是真的,那么我们就说这种论证是单调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演绎论证具有单调性。既然法律论证本质上是一种似真论证,这就决定了它具有非单调性。非单调性的基本思想是:假如我们给论证增加了新前提,论证的结论可能是假的,那么该论证就是非单调的。,二、内部论证与外部论证,根据阿列克西的法律论
8、证理论,法律证成可以区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个层面,内部证成指的是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通过各个前提逻辑的推导出法律决定,它关注的是各个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联问题;而外部证成则指的是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它关注的是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正确性和合理性。,内部证成(一)内部证成的形式和规则1、内部证成的基本形式对大陆法系的法律适用而言,内部证成的基本形式主要指的是所谓的法学三段论。例如:大前提T1:故意杀人者应判处死刑。小前提T2:X故意杀人。结论C:X应判处死刑。,2、内部证成的规则在法律论证理论一书中,阿列克西指出,内部证成必须遵循以下两个规则: (1)欲证立法律判断,必须至少引入一
9、个普遍性的规范;(2) 法律判断必须至少从一个普遍性的规范连同其他命题逻辑地推导出来;,3、内部证成的功能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结论所依赖的前提是否是正当的没有任何的保障。如果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本身是不正当的,那么该法律决定也就是不正当的。这样, 就产生了下列问题对法律人来说, 内部证成有什么作用和意义?阿列克西指出在内部证成的过程中, 愈来愈清楚地显示到底什么样的前提需要从外部来加以证成, 从而使那些可能仍然隐而不彰的前提条件必须明确地予以表达。这样做,就提高了识别错误和批判错误的可能性。此时,我们便从内部证成走到了外部证成。,(二)外部证成的形式和规则外部证成的
10、主要对象为在内部证成过程中所使用的各个前提,简单地说,内部证成关注由前提到结论的逻辑推导步骤,而外部证成则关心各前提本身的证成。 对大前提实在法规则和小前提案件事实的证成过程中,我们运用得最普遍的法律或法学中的理由就是法的渊源和法律解释方法。因为,首先, 任何法律人的决定或判断如果能够被称为法律的决定或判断, 那么, 该决定或判断就必须得到制定法或其他法的渊源的支持, 也就是说法律人的决定或判断得不到任何法的渊源的支持, 就不配称为法律决定或判断。其次, 法的渊源要成为法律决定或判断的直接理由就必须是经过法律人按照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对该法的渊源进行解释,以使法律渊源更加的具体化,并更好地与案件
11、事实相符。所以,外部证成中的方法就是指法律人在运用这些理由证成法律决定或判断的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一些方法。,法的渊源就是指法律决定的大前提或裁判规范的来源。从整个法律证成的角度看,法的渊源是指根据特定法律共同体一般所承认的规则, 能够被用来作为解释结果的或特定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Ni 的证成基础的每一个理由。法的渊源的功能是指其作为法律决定的证成理由所发挥的功能。任何法律决定都不是仅由一个理由证成的, 而是由多个理由共同证成的。,证成一个法律决定的理由有两大类, 即实质理由和权威理由。实质理由是指下列命题或语句( statements ) , 它们的内容能够支持一个法律决定。这就是说, 这
12、种理由提供的支持仅仅依赖于它们的内容, 而不是它们的其他条件如是谁提出了这个命题。实质理由往往是一些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或制度的理由。但是,在法律中, 无论是经济的、制度的还是其他的实践命题必须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因此, 实质理由可以归结为道德的理由。它又可以分为: 目的或目标理由( goal reason ) 和正当理由( rightess reason) 。前者是指一个决定应该被做出是因为该决定被认为有一个“ 好的效果” , 而这个效果就构成了一个目标。后者是指一个决定应该被做出是因为该决定被认为是正当的或善的, 而不考虑与一个目标之间的因果关系。,权威理由是指对一个法律决定的支持不是依
13、赖于命题或语句的内容而是命题或语句的其他条件,如该命题或语句是立法者或法官提出的。也就是说权威理由对一个法律决定的支持与它的内容是否正当没有关系。在法律中,权威往往指某命题的提出者是处于一定位置的人。当权威被归于一个官方位置时, 它常常要求处于这个位置的人或人们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如立法程序。,从这两种理由的定义看,法的渊源作为支持特定法律决定的理由属于权威理由,而不是实质理由。因为法的渊源对特定法律决定的支持不是依靠它的内容, 而是它的其他条件,即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制定的或提出的。在这个意义上,法的渊源就是指法律人必须、应该或可以提出的支持法律决定的权威理由。,其中,法的渊
14、源的适用准则包括:第一, 任何法律决定应该得到尽可能多的不同的法的渊源的支持;第二, 任何法律决定应该得到尽可能多的重要性程度大的法的渊源的支持;第三, 法律人在证成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应该遵守法的渊源之间的优先性关系。而法律解释规准的适用准则则包括:第一, 法律适用者在适用某个解释规准时必须对它所包含的前提做出一定的说明。第二, 特定法律决定或命题应该受到尽可能多的解释规准的支持。第三, 如果依据不同的解释规准对某个法的渊源的解释得到了不同的解释结果时, 法律人应该按照衡量法则决定这些不同的解释规准的相对分量。,实质理由和权威理由在法律证成中所发挥的功能不同。如果说实质理由给特定法律决定提供了可
15、接受性或合理性的支持, 那么权威理由就给特定法律决定提供了可预测性的支持。这两种理由在法律推理或论证中是缺一不可的, 缺少了任何一种理由, 该推理或论证都不能被称之为法律推理或论证。,法的渊源是证成特定法律决定的权威性理由。作为理由的不同种类的法的渊源对特定法律决定的支持强度是不同的, 或对特定法律决定的重要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这个意义上, 法的渊源可被区分为: 必须的法的渊源( must -sources ) 、应该的法的渊源( should -sources ) 和可以的法的渊源( may -sources ) 。必须的法的渊源比应该的法的渊源更重要, 而应该的法的渊源比可以的法的渊源更重要
16、。对于重要性程度小的法的渊源来说, 重要程度大的法的渊源是强度更大的理由。,第一, 必须的法渊源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等。第二,应该的法的渊源包括: 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司法解释文本等。第三, 可以的法的渊源包括: 立法资料、习惯、政策、道德等。,泸州遗产继承案中,明显是按照法律原则进行判决,这是一种超越法律的续造。这是不同于合法性论证的合理性论证,已经在极限意义上使用司法权。形式上,是依据原则和目的得出来的判决,是通过内部法律体系的探寻和考察获得的。实质上,原则和目的都没有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将原则和目的适用到
17、法律案件上,本身昭示了一条新规则的诞生,因此这有造法和溯及既往的嫌疑。,三、案例,案情2001年6月16日傍晚,村民彭某在没有适航证的情况下,驾驶一条旧帆船搭载同村村民金某及其7岁女儿过河。在帆船就要与水坝相撞时,金某抱着自己的女儿跳水求生。金某被救起,其女儿失踪。金某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法院遂于2003年6月26日宣告其女儿死亡。随后,当地法院认定彭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1年有期徒刑。,参考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8、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该案的法律证成此案涉及两个法律判决,一是法院根据金某的申请,作出的宣告其女儿死亡的判决;二是法院认定彭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判处其1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对于第一个判决:1、该判决的内部证成根据案例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轻易的得到该判决的内部证成过程。如下:大前提T1: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小前提T2:金某携女儿乘帆船,因帆船就要与水坝相撞时,金某抱着自己的女儿跳水求生,以致其女儿
19、落水失踪,已满两年,金某向法院提出了宣告其女儿死亡的申请。结论C:法院根据金某的申请,宣告金某的女儿死亡。,2、该判决的外部证成(1)对大前提的证成:对于大前提而言,什么样的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应该根据经验规则或者有关法条与司法解释对意外事故进行明确的定义,并最终使该定义获得一个普遍的意义事故的发生在当事人的意志范围之外,属于意外事故。此时,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明确意志范围的概念,这样,就必须再一步进行论证,这样便造成了无穷的循环论证,这就是所谓的“明希豪森困境”。但要解决这个困境,中断这个循环,最终必须获得一个基于经验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判断。以便将小前提完全涵摄于大前提之下。另外,什么样的人属于利害
20、关系人?也必须引证其他法条对其进行证成。(民通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该民通意见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该解释属于有效的法律解释。由于该解释已经具备了普遍的意义,所以不需要进一步进行证成。,(2)对小前提的证成:“金某携女儿乘帆船,因帆船就要与水坝相撞时,金某抱着自己的女儿跳水求生,以致其女儿落水失踪”因为帆船与水坝快要相撞的事实在金某和金某女儿的意志范围之外,所以因此而造成的事故属于意外事故,金某女儿的失踪是这起意外事故造成的
21、。另外,根据上文引用的民通意见第25条,金某是其女儿的母亲,所以是该案的厉害关系人。这个判断实际上也是一个三段论:大前提T1: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 小前提T2:金某是其女儿的母亲。结论C:金某是宣告其女儿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而且是第一顺序人。这实际上是在大三段论中嵌入了小三段论,以使整个证成过程更严密。,3、整个判决的证成过程: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将该判决的整个证成过程展现出来。大前提T1: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M1:事故的发生在当事人的意志范围之外,属于意外事故。M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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