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申办报告、申请审批表、评分细则、办学评估细则、承诺书、办学许可证及填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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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一、培训等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一般分为五个等级,即初 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 级技师(一级)。二、举办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 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向并具备相应条件。(一)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 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 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
2、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 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 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 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S)联合办学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 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 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注册资本或 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 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三、名称(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 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学校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
3、,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 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不得含有中国、中 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名称 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 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如:“XX 市(县、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区市及以下审批机 关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冠以“江西 省”、“江西”、“赣鄱”等字样。(S)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
4、名称应 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 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如:“XX市(县、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有限公司”。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 单、结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 关批准的简称。(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得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 用名词冠名,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 的,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 准后,方可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冠名。(五)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名称 根据国家
5、和本省有关规定命名的,可以继续沿用。四、章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将章程向社会公 示,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 动。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 成修订后,报审批机关、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章程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 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仅需载明举办者权利义务);(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 等;(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
6、议事规则等;(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 监督机构的程序;(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A)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 序;(九)章程修改程序。五、组织机构(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做 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 展,确保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二)决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 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 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 工代表等五人以上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 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职业技能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 长
7、一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 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三)执行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 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 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四)监督机构。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六、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 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员管理、档案管理、资产 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 核等制度。七、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8、依法应当由学校决策机 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应当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校长(行政负责人)。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 负责学校日常培训和管理,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国 家职业技能培训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L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 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3 .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 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三级)及以 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其中高级民
9、办职业培训学校须 达到技师(二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五年 及以上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验。(三)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 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 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三 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二年及以上职业技能教 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及学生管理经验(其中高级民 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行政管理人员)。 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兼 职工作人员。(四)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其 中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中级及以上会计资格的专 职
10、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五)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八、师资队伍(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根据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及 办学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 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其中高 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一般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 1/2),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分为文化 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当符合江西省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培训评价条件要求。每个培训职业 (工种)至少配备2名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2名生产实习 指导教师
11、。每名教师不能同时承担两个以上职业(工种)的 教学。(S)开展国家发布的新职业培训且暂无国家职业标准 的,应当配备相近专业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 导教师。(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聘任公办学校教师应当经其所 在学校书面同意;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五)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被纳入“校外培训机 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 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教师。九、办学投入(一)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 的出资义务,及时足额实缴开办资金。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 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12、的 固定资产应当达到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举 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资产应当达到20万元以上, 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固定 资产应当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以国有 资产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 举办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二)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 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 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 权、培训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 誉等无形资产作为
13、办学出资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 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依据评估 报告出具验资报告,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资比例要 求。(S)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 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 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十、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 培训场所,不得共用办学场地。应当避开可能危及学员人身 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和存在安全问题的建筑不得作为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 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
14、用场所办学的, 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 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办学场所应当符合消防、 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一)办学场所要求。L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 于200人,其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 于2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 1/3 o2 .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 于300人,其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 于3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 1/3 o3 .举办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基本办学规模应不 少于400人,其依法
15、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 少于4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 的 l3o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具有举办中级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两年以上的资历,举办高新技术、新兴产业、 重点项目或属填补省内空白项目的培训可适当放宽年限。(二)建筑和消防等安全要求。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 规定的建筑和消防要求。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还应当具备必要的医疗卫生及安全 保障条件。从事食品相关培训以及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 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等证照。(S)设施设备要求。应当按照基本技能培训不出校门 的原则,配备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
16、)、培训形式、培训规 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 实训设备配备数量不低于2-6人一台(套)。需要租赁大型贵 重设施设备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 日起不少于3年。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其设施 设备应当达到相应职业(工种)的设置标准要求。十一、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 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 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二)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 学(培训)计划、大纲。从事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培训 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所制定的培训计划及培训大纲,应 当
17、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相关要求。(S)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 所有教材应当报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备案,且举办者应当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 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 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 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 迷信。(四)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 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十二、其他条件(一)举办涉及保安等特定行业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 培训学校,相关
18、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实施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考 试的机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 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附件2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审批机关名称):根据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办学宗旨:二、学校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三、培养目标及办学规模:四、举办者概况:(一)拟办学校名称:“XX市(县、区)XX职业技能培 训学校”或“XX市(县、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二)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
19、话:(三)拟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四)拟聘任校长:居民身份证号码:(五)举办者:个人或XX单位名称(六)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可不填写)五、办学形式:非学制类短期培训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等级:(职业工种)按照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标准名称填写,培训等级按照所培训具体 职业1工种)达到的最高等级分别填写)。七、招生对象: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 者等。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 培训等级、办学规模等情况,按照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 校设立标准有关要求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 行总体描述)。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理)事会或者 其
20、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架构、职权分配及内部管理制度等。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 额、产权;捐赠性质的校产应当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 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 度,开设银行账户并实行独立核算,注册资金情况等。申请单位(人):盖章(签名及手印)年 月 日附件3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审批表者:拟办培训学校名称:申 请 日期: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填表须知L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和审批机关各一份。2 .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可 不填写。3 .本表中“学校名称”,申请单位(个人)可用铅笔填写, 申报时由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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