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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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 提高地质勘查质量、资金使用效益和绩效管理水平,根据 江西省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赣财资环2022) 29号)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西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 是指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专项资金安排的地质勘查项 目(以下简称“地质勘查项目”),包括矿产勘查、地质调 查和地质科研等类型。第三条 地质勘查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共 同管理,委托省矿产资源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矿 保中心”)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管理
2、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 公正;严格监管、公开透明;绩效导向、跟踪问效”的原 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地质勘查项目年度计划;(二)发布年度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指南;(三)受理地质勘查项目申报;(四)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立项论证;(五)提出地质勘查项目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目标建 议;(六)下达地质勘查项目任务书;(七)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的成果审查;(A)监督检查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 地质勘查项目绩效管理;(九)指导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情况。第六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地质勘查项目年度预算编制和确定资金分 配方案;(二)
3、审定并下达地质勘查项目绩效目标;(S)下达地质勘查项目预算经费;(四)指导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第七条 省矿保中心主要职责:(一)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二)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的设计评审;(S)受委托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监审;(四)负责组织地质勘查项目的野外验收;(五)受委托组织地质勘查项目资金清算审查;(六)受委托组织地质勘查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第八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立项的地质勘查项目出具 查询意见;(二)协助省自然资源厅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地质勘查项目;(三)参与本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的成果审查;(四)负责协调本辖区内地质勘查项
4、目实施过程中遇 到的外部环境问题;(五)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对本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成 果进行处置;(六)协助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有关 的其他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论证第九条 地质勘查项目实行日常申报、分批审查。申报 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年度编制发布地质勘查项目 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工作重点及申报 要求等。第十一条 经省矿保中心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由 省自然资源厅向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下达查询函,并组织相关处室联合审查。第十二条 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进入立项论证程序, 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立项论证审查。
5、不符合立项条件 的项目退回申报单位。第十三条 新开项目原则上采取封闭式会议审查,续 作项目原则上采取开放式会议审查。立项论证专家原则上 应从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长 应由资深专家担任。第十四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 站公示,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公示期为7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矿保中心负责通知项目申报 单位编写项目设计书;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职 能处室负责复核,经复核确有问题的取消立项,立项申报 材料退回申报单位。第四章设计审查与任务下达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及相关技术 规范要求完成设计书编写并进行初审后,在规定时
6、间内报 送省矿保中心。第十六条 省矿保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进行 审查。项目设计审查专家原则上沿用立项论证审查专家。 立项论证审查专家不能参加的或设计评审需要增加专家 的,另外采取随机方式在地质勘查专家库中抽选补充。省矿保中心应在收到设计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设 计审查。第十七条 项目设计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 个等级进行综合评分。项目承担单位按专家审查意见对项 目设计修改完善后,报省矿保中心审核。评为不合格的, 项目承担单位应重新编写,由省矿保中心再次组织专家审 查。第十八条 通过设计审查的项目,纳入省级地质勘查 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九条 根据省级自然资源保护与
7、利用专项资金年 度经费预算,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的原则,从地质勘查项目库中遴选 年度项目。第二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年 度项目安排及经费预算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第二十一条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后,省自然资源 厅根据资金预算下达项目设计批复和任务书。第二十二条 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省矿保中 心根据项目任务书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责 权利,并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第五章项目监审第二十三条 受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矿保中心负责 地质勘查项目监审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查项目实行监审制,省矿保中心 聘请监审工程师对
8、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审。项目承担单 位配合监审工程师做好项目监审工作,并按时报送工作进 展情况报告,主动接受监督检查,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设计的,由项 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经现场监审工程师签字确 认,由省矿保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批复。第二十六条 监审工程师在执行监审任务过程中与项目 承担单位就有关监审事项有分歧或争议的,省矿保中心应 及时进行调处。第六章野外验收第二十七条 地质勘查项目结束野外工作,或转入下 一个勘查阶段之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野外验收或 阶段性野外验收。第二十八条野外验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设计批复的实物工作量,或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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