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22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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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2016年3月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公布 自2016年4月18日起 施行 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修改 自2022年10月4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 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及机动车临时 停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红线 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第三条
2、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 群众、确保畅通的原则。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范;组织建设城市道 路停车智能管理系统,划分收费区域类别;组织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招 标活动,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进行综合 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并委托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 作。市发展改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 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
3、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 划、撤除及调整,依法查处城市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国土规划、城建、财政、工商、园林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调整道路停车 泊位,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技术要求和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急救通道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 施、医疗急救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三)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第六条以下路段和区域禁止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一)快速路、主干路主道;(二)单行交通组织、宽度不足6米的路段,双行交通组织、宽度不
4、足8米 的路段;(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 段。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撤除或者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 当向城市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状况每年进行评估,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于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撤除给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相 关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无法确定建设主体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 适当核减其特许经营费用。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撤除城市道路停车 泊位:(一)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城市道路停车
5、已经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项目建设需要撤除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撤除的其他情形。因交通管制、大型活动、应急抢险、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形需要临时占用道路 临时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停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 决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暂停使用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设置明显标 志牌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城市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变更、损毁或者撤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障碍阻止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第十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通过经营权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由市城 市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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