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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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3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公布 自2019年5月1日起 施行 经2021年3月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一次修改 自2021年3 月23日起施行 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 自 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IJ乍行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 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 处置活动以及相关
2、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 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 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 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 导,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 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查
3、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 为。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 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 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督、住房保障 房管、生态环境、民防、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 关工作。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建
4、筑垃圾处置的 违法行为,并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土地、矿山、林地、绿化带、河流、湖泊、堤坝、铁路、公路、桥梁等权属 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 理,并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建筑垃圾 处置工作。本市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运输行业协会制定团体标准,以规范建筑垃 圾运输处置相关工作。第二章一般性规定第七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 的分类处理、减量减排、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利用等环节实现信息 共享。相关部门应当向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提供以下相关信息并及时更
5、 新:(一)城管执法部门提供建筑垃圾处置和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案件情况等 相关信息;(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用地等相关信息;(三)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场所等相关信息;(四)交通运输部门提供道路交通运输许可、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相关信 息;(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时间、路线及有关 车辆交通违法、监控视频等相关信息;(六)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等相关信息;(七)园林和林业部门提供可供建筑垃圾回填利用场所所需弃土等相关信 息;(A)区人民政府提供拆迁工地产生建筑垃圾的相关信息;(九)其他需要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
6、。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全程监管制度,保证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量与 消纳量一致。建筑垃圾处置监管自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开始,到达预定消纳 场所时结束,相关信息分别由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和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确 认。施工现场及消纳场所应当建立消纳管理台帐制度;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消 纳管理台帐的监督,定期检查消纳管理台帐的运行情况,及时查处违反消纳管理 台帐的行为。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总责。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建设单位应当足额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在直接发包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 圾处置管理单位,并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
7、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 措施;发包合同中未明确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管 理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运输企业在规定的时间、路线运 输建筑垃圾,保证建筑垃圾运输量与产生量一致。在建筑垃圾运至消纳场所时,建设单位和消纳场所应当核对并确认建筑垃圾 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保证建筑垃圾消纳量与产生量一致。第三章源头管理第十条 本市鼓励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等措施,从源头上 减少建筑垃圾产生,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申 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应当同时提供
8、下 列材料:(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二)与经过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运输企业签订的运输处置合同。项目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 决定。符合处置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不予 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对材料不齐全的,应 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并自申请人将材料补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 出决定。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 处理;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城管 执法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产生
9、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三)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 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四)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压尘,并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五)配备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的视频监控设施;(六)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物、生活 垃圾和危险废物;(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 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 理的,应当按照居委会(村委会
10、)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有 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清运。第四章运输管理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拥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运输车辆,均取得道路运输证;(四)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以及限速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 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辆标志,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顶灯。第十五条 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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