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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梅河口市“四上”企业升规上限扶持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省、 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壮大“四上”企业规模,促进我市经 济总量和质量“双提升”,加快推进梅河新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示 范区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实施细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建设 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吉政办发 (2021) 28号)吉林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支持加 快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服发组(2021) 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
2、办公厅关于开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 动(2022-2024年)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 60号)吉林 省财政厅关于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财办 201962号),出台本扶持方案。、“四上”企业“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和房 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 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批零住餐企业”和“大个体”)以及规模以 上服务业企业。二、扶持对象(一)申报入统成功的四上”企业、大个体。(二)在统计库中的“四上”企业、大个体。(三)在统计库中的“四上”企业、大个体、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包括房地产项目)单位的统计员;“四下”抽样
3、调查抽中单位 的统计员(财政拨款的除外)。三、申报条件企业依法进行登记注册,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 范,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 报表,且当年未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违法案件、 严重失信行为,按照行业分类达到“四上”企业规模要求,并成功 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库。四、扶持政策(一)工业企业L扶持企业申报入统。2020年10月8日以后,对首次申报 入统成功的工业企业,除享受省级入统奖补外,给予企业法人或 负责人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其中第一年扶持资金5万元,第 二年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按月度入规的 企业,如果入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大
4、于5000万元,再次给予企业 法人或负责人奖补资金5万元。2 .财政扶持政策。扶持方案下发之日起,经考核符合奖励标准, 按照不高于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扶持企业,第二年按照 不高于法人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扶持企业。3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稳步增长。对年产值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 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产值当年每达到1亿元给予企业法人或负责 人奖补资金1万元,最高奖补5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年各季度 产值平均增速超过15%的企业,全年额外给予企业法人或负责人 奖补资金3万元;各季度产值平均增速超过30%的企业,全年额 外给予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奖补资金5万元。(二)批零住餐企业L扶持企业申报入统。
5、2020年10月8日以后,对首次申报入 统成功的批零住餐企业(含大个体),除享受省级入统奖补外, 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其中第一年扶持资金2万元, 第二年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给予扶持资金3万元。(三)服务业企业L扶持企业申报入统。2020年10月8日以后,对首次申报入 统成功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其中第 一年扶持资金2万元,第二年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给予扶持资 金3万元;对当年月度升规上限的服务业企业可在增加奖励1万 元,也可以对升规上限企业的综合贡献给予适当奖励。2.对在库企业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规上”“限上” 标准2倍、3倍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万
6、元、不超过3万元的晋 档奖励,由低档晋到高档的,可给予补差扶持。年营业收入达到2 亿元的,可再给予企业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四)“四上,企业人员规范开展统计业务对能够按月(季)及时报送统计数据、积极配合统计咨询与 查询、规范建立齐全统计台账并详实支撑企业报送数据依据的“四 上”企业和大个体、在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房地产项目)单 位统计员以及“四下”抽样调查抽中单位的统计员(财政拨款的除 外)给予培训扶持,不足一年的,按月(季)给予培训扶持。L在库规上、限上企业(含大个体)以及总投资5000万元以 上在统计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房地产项目)单位的统计员, 每年给予3000元的培训扶持
7、。2 .总投资500-5000万元在统计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房 地产项目)单位的统计员,每年给予1500元的培训扶持。3 .对“四下”抽样调查单位的统计员(财政拨款的除外),每 年给予1200元的培训扶持。五、资金来源扶持资金纳入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 执行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六、申报程序及扶持资金拨付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按照行业 分工,具体负责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一)企业扶持资金拨付流程L企业申报。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梅 河口市“四上”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需要填报的材料
8、。2 .行业主管部门初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市司法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 审查意见并报市政府。3 .政策兑现。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扶持资金情况,将资金 及时拨付到企业。涉及本方案多项鼓励扶持资金的可累计计算,但扶持总金额 不得超过企业(含大个体)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企业(含大个体)申报入统的一次性扶持资金不受企业对地方财政贡 献额的限制。(二)企业统计员培训扶持资金拨付流程“四上”企业(含大个体)、在国家统计库中的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单位统计员的培训扶持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实,报市政府 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划拨给各行业主管部门,再由各行管
9、部门负 责拨付到个人账户;“四下”抽样调查抽中单位的统计员(财政拨 款的统计员除外)的培训扶持资金由市统计局核实、报市政府审 批后,由市财政局划拨给统计局,再由统计局并负责拨付到个人 账户。(三)有关要求企业(大个体)填写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扶持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拨付给企业和 统计员,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七、扶持政策的终止和取消一是新入统的企业(含大个体)必须在库满3年及以上,不 得随意退出,并且要按要求及时做好“联网直报统计报表,确保 源头数据的质量。二是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不在扶持 范围内。三是2022年之前在库法人企业(含大个
10、体)一旦申请退库, 两年内不得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库。四是对受奖励企业5年内发生实质变更的,应进行严格审查。 除确因市场不景气、宏观政策调整等非主观原因外,对存在以虚 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 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如有违反上述情节之一,将视情节取消政策扶持并追回企业 扶持资金。八、其他相关事宜L对梅河口市(梅河新区)经济发展有重大突出贡献的重点行 业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措施。2.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参照梅河口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产业实施意见 的通
11、知(梅政办发202113号)执行。3按照梅河口市支持“4+3+N”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文 件规定已获得优惠政策的培育升规企业和项目,以及享受了高新 区孵化器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不再同时享受本方案中地方财 政贡献额优惠等内容。本方案政策条款扶持标准与其他政策不一致,按就高不重复 原则执行,企业所得各项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上缴税收 地方留存部分。本方案由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局、市住 建局、市统计局共同负责解释。扶持方案执行时间暂定两年,自 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 .梅河口市“四上”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2 ,统计入库标准。附件1:梅河口市“四上”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填报单位:(盖章)填
12、报时间*企业名称企业组织机 构代码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主营业务收入(营 业收入)(万元)纳税总额(万元)企业性质匚首次入统企业首次入统大个体口在统计库企业和大个体口培育库企业所属行业UH 建筑业C批发业零售业 C房地产Zl餐饮业 住宿业:服务业申请扶持资金内 容申报理由及依据申请金额人民币大写: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 月曰统计局意见(盖章)年 月曰财政局意见(盖章)年 月曰税务局意见(盖章)年 月曰审计局意见(盖章)年 月曰经办人:联系电话:申报企业还须附上以下几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备查);2.企业年度财务报 表(反映主营收入、利润等主要指标);3.经办
13、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4.其他相关证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市工信局负责,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由市商务局负责,规模以上服务业 企业由市发改局负责,资质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由市住建局负责。统计入库标准L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 的工业法人企业。2 .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资质(拥有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 筑业法人企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3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和大个体:年主营业务收入 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批发业企业和大个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万元以上(含)零售业企业和大个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 元以上(含)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和大个体。4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行业类别分为三大类,(1)年营业收 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 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企 业,包括: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 理、服务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等行业;(3)年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企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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