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招投标及采购中的热点问题处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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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形势下招投标及采购中的热点问题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注意:只要采用了“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投标活动环节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都要符合招投标法的法律规定。,招投标法已正式修改的三处内容( 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12-28),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删除了招标投标法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
2、家库”的内容注:招标代理机构无需自建专家库。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专家库已由相关部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客观公正性。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删除了“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注: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 。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改后的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加大了对招标代理机构处罚的力度,有利于
4、代理机构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
5、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注:政府采购主要环节:需求确定-招标/采购-投标/响应-开标/截递-评标/评审-定标/成交-签约-验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10-7实施),(1)87号令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切实加强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展全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很多条款的主语均为采购人。充分明确了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主体责任者、代理机构作为程序执行者和维护者的身份。(2)采购人应当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做好采购需求确定、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和质疑受理等工作。(3)采购中心/代理机构应当做好采购流程控制,围绕委托代理编制采购文件、执行采购程序。,招投
6、标活动有关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共六章68条,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共九章88条,2003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85条,2012年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共八章79条,2015年3月1日实施)以及其他人大发布的相关法律及国务院发布的相关行政法规。-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法制办2017-7-25关于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国家发改委2017-8-29注意:上位法和下位法在法律效力上的区别。,(2013-2017)有关(新)
7、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实际操作(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3月11日第23号令)(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 20141号 令)(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13-9-26)(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2017年7月11日发布)-有关建立交易市场和监督(六)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六部委(发改法规20151544号)2015年7月8日(七
8、)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10日(八)关于深入开展2016年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16年06月13日发改办法规20161392号(九)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6月24日发改等14部委(39号文)(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国办2016年9月24日-有关建筑业的政策文件(十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十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
9、T50326-2017,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十四)关于推进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十五)住建部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十六)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十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2017-2-21,为防范采购风险建立招标内部监督机制和严格程序操作,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内部监督办公室,招标活动监督,投标文件收录监督,开标现场监督,定标合法性监督,签约合法性监督,程序见证(程序性监督),监督意见(实体性监督),评标监督,招标投标违法行
10、为引发争议-1,(1)招标投标民事争议的主要内容1)招标文件争议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或明显倾向个别人;招标文件出现专有技术、专利产品、特定品牌等倾向性内容或技术规格明显有利于个别投标人产品。评标办法不科学、不公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具有倾向性、歧视性或设置不合理。政府采购项目没有体现对于节能、环保产品和民族产业的优惠和支持政策;招标文件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注意:执行条例第六十条,关于对于招标文件、开标过程和推荐意见公示的异议和投诉程序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引发争议-2,2)招标过程争议公开披露信息内容及其方式的争议,包括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更正通知、中标结果等必须公开披
11、露信息的发布媒体、公告(示)期、公告(示)内容等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发售的争议,包括发售时间、售价、购买条件等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过程的争议,包括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递交过程、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文件的开封过程、唱标内容和开标结果的确认等;评标过程的争议,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专家数量、专家回避情况、评标中的澄清和评审过程等;具体操作的争议,包括招标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态度等;招标过程其他环节的争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引发争议-3,3)中标结果争议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对评标中的事实认定错误;评标中的具体判定、评标价格和评标分数
12、的计算错误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投标人在投标中有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引发争议-4,4)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争议投标人财产权受到招标人侵害(如无故延迟或拒绝退还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故拒绝兑现应支付给投标人的补偿金等。)投标人知识产权受到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侵害,如招标人以某投标人的专利技术作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其他投标人以某投标人专利技术投标、招标人未经许可擅自采用未中标投标人的技术成果;投标人合同权受到侵害(如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或要求对投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活动中损害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其他民事侵
13、权行为。,招标争议结果的处理,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1)因招标人(含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并影响中标结果,可导致中标及招标无效,须重新招标。 2)因评审专家违法违规,影响评审结果,可导致评审无效,须重新评审。3)因评审中工作失误发生评审错误,组织原评委会重新评审,纠正错误。-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异议和质疑的处理。2)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及信访的处理。注意:认定责任后承担的民事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或处罚。,案例-对迟到标的处理,某市教委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教学网络系统时,招标文件规定6月12日上午10点准时截/开标。然而所有参加投标的三家潜在投标人都因为暴雨突降,交通堵塞先后迟到5-10分钟
14、未能按时到达开标现场。考虑到采购的急需,招标人经与三家共同协商,都同意继续开标程序。为此三家投标人还书面进行了承诺。问题:这样操作的风险在哪里?,我国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制度,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5、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讨论: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所需的“供应链”采购,是否需要招标?,工厂扩大规模新增大型库房,某国有肉食食品加工厂因扩大生产规模,经规划部门批准需新增建一两层冷库,建设面积4000平米,使用工厂自有资金,预算540万元。工厂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与一家熟悉的施工单位签署了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60万,缺口也由厂方自筹。竣工投产当年,审计部门因资金突破预算,就采购方式提出质疑。问题:国有企业
16、内部工程应采用何种方式采购建设?,自愿招标项目的定标原则,XXX石化公司属于民营企业。因生产规模扩大,需要新盖一个1500平方米,四层的厂房。公司决定对厂房的施工自行公开招招标。经公告后,有四家企业 报名参加,并购买了招标文件。开标时四家均按时递交了合格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经评标小组评审,推荐了综合得分最高的前三名A、B、C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并在公告媒体上对候选结果进行了公示。公示期结束,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经招标人(石化公司)决定由第三名中标。但是第三名因公司重组声明放弃中标权,于是招标人(石化公司)选择了由候选人之外的第四家D公司中标。前三家公司遂将不同意见反映到了当地行业
17、招标监管部门。问题:招标人(石化公司)的做法有什么不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公安局
18、招标网络工程施工,某市政府指令市公安局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本市重要街区监控录像网络系统,预算为46万元,本省政府采购必须招标金额限度为50万元。市公安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施工总承包方。方案报给市财政监督部门,未得到批准。问题:政府采购工程都必须公开招标吗?注意参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该规定具有强制性意义。,可以不招标情形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
19、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注: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如何理解(二)项中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案例)理解(四)项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在建装焊平台可以不招标吗,某船舶基地进行扩建,经批准划分5个标段进行公开招标。其中对共享装焊平台标段进行施工采购时,基地发现平台已有施工单位为另一个
20、平行发包工程正在建设施工中,认为该标段若招标将影响施工,所以准备以追加合同的方法由在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既可以节省时间又可以节省施工单位管理成本费用。但是,基地招标主管部门不同意采用追加方式规避招标。理由是,第一个在建施工项目已经马上竣工验收,在时间上并不影响新工程开建。问题:因“影响施工”而可以不招标的决定因素有哪些?,干涉招标人制定评标标准,某区商品住宅开发小区施工建设招标。按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最近制定的32号文 “为扶持本地区建筑行业发展,异地域施工投标人与本地区(指本市行政管辖区内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施工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评审时一律给予2-3分的加分优惠。”问题:1)本
21、地区的该项规定有何不妥?2)注意区别政府采购合法应予优惠评审的政策。,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要求的准确描述,某城区需建设一座5万吨/日二段曝气(AB工艺)污水处理厂。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在“类似业绩要求”一栏中只要求投标人 “须提供过去三年至少2个以上污水处理厂成功建设业绩证明”,结果:1)投标人A提供了2个5万吨AB工艺法污水处理业绩,因业绩数量不足被拒绝;2)投标人B提供了3个5万吨氧化沟法污水处理业绩,因工艺不类似被拒绝;3)投标人C提供了3个5万吨AB工艺污水处理厂,去年的中标通知,因没能证明其是“成功的”,也被拒绝。三家投标人都认为自己符合“招标文件”的“业绩资格”要求,对自己被拒绝提
22、出质疑。,招标过程的合法操作,2012年7月,A市甲招标代理公司与乙国有建设单位签订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由甲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乙建设单位H办公楼工程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H写字楼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总投资约60亿元。在H办公楼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1)在监理标评标过程中,因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不足三家,剩下有效投标经评委会确定认为也不具备竞争性,甲招标代理决定重新组织监理招标;2)在施工招标中,因招标项目估算价太小,而导致流标,为此乙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要求第二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3)在施工评标中,评委会由五人组成,其中一名专家因突然生病住院,招标代理于是按照其他四位评委
23、成员意见确定了施工单位中标。试分析: (一)在1)事件中甲代理公司做法是否正确?(二)在2)事件中乙建设单位的要求是否正确?(三)在3)事件中招标代理的做法是否正确?,(答案分析)(一)在该监理招标中,甲招标代理公司的做法基本正确。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这里,招标代理应该协助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二)在该施工招标中,乙建设单位要求合理。根据
2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邀请招标:(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此项目超过总投资3000万,必须招标,但因这个合同包的估算价太小,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相比之下太大,所以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三)招标代理在3)事件中招标代理按照剩下四位评委意见确定中标单位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2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设备物资类招标“技术规格”书的编写,对招标人的法律约束招法条例第
25、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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