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物权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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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主讲人:李彦芳,物权法的立法必要性,物权法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1、物权的归属2、物权的利用、实现3、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物权法的价值: (一)确认和保护物权定分止争 (二)支持、保障与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1. 确认物权形态,为交易的进行提供前提 2. 确立物权变动的规则,规范交易主体如何取得物权、实现其交易目的 3. 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 (三)增进财产的利用效益物尽其用,吕氏春秋商鞅给秦国的王公大臣们作思想政治动员 :“今一兔走,百
2、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也。 故,治天下及天,在乎定分而矣。”,中国物权法的制定,98年开始 ,历经7次审议,几易其稿,争议颇大“物权法最大的难点在于,它涉及各方利益,最根本的是要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江平 一元论、三元论之争平等保护是否违宪物权法定之争,“巩献田事件”始末及评析 巩献田及其公开信 草案违宪? 草案保护富人不保护穷人?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 -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
3、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不经过原则性的修改,全国人大无权通过这部草案,因为它是违宪行为的产物!草案的精神和基本原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原则的背离,是对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立法工作方向和原则的背离,是对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的背离。,学界对巩献田非难的回应 尹田、杨立新教授公开反驳 “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研讨会(广州) “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 梁慧星教授在2006年“两会”期间及“两会”之后对巩献田的公开批评 2006年6月物权法研讨会(重庆西政) 其他评论和报道,物权法的正式通过:
4、通过时间 2007年3月16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物权法的架构 基本原则 第一编:总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38条 物权的保护 国家、集体、私人之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编:所有权 相邻关系之相邻权 共有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 第三编:用益物权 五编,247条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第四编:担保物权 质权 留置权 第五编:占有 附则,物权法的体系结构,五编附则 共19章,247条第一编总则(第138条)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5、第二编所有权(第39116条)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117169条)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70240条)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 第一节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 第一节动产质权 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241245条)第十九章占有附 则(第246247条),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物权法的概念 (一)物
6、权法概念的起源和发展 1.古代物权法 2.近现代物权法 大陆法系 法国、德国 英美法系 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二)物权法概念的比较(三)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狭义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广义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具体表现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支配”指直接支配。“直接支配”:权利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的介入或辅助就可以独立实现权利。
7、,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律关系2、支配关系具体分为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第二节 物权法的性质和特征,一、物权法的性质: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二、物权法的特征(一)物权法是财产法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二)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强行法
8、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三)物权法是普通法 物权法是普通法,它是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民事特别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 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一)含义(二)功能(三)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二、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
9、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债权意定(约定优先)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类型法定2、类型固定(内容法定)此外,方式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方法法定。,(三)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3、确认巩固社会经济制度4、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5、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五)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三、一物一权原则(一)含义: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
10、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二)内容1.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2.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三)一物一权原则的理由(四)一物一权的确认,索某与张某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1间归索某所有,北侧1间归张某所有。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房屋的约定无效。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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