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全面)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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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把握角色定位,引导各方互动,前言:破产制度特点“老而新”:破产来源于古罗马的委托财产制度,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起初是解决个人债务危机的一种方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逐渐确立了一套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程序,用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各方利益进行衡平,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广而深”:破产法的涉及面甚广,不仅与民商事法律体系下的民事法律和商法法律体系中的合同法、公司法等多部部门法息息相关,同时与金融法、民事诉讼法、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乃至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也密不可分。实践表明,仅仅依靠一部成文的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
2、释或规定是难以广泛实施并发挥其应有社会经济制度调整功能的,破产法的实施还必须依靠诸多相关法律及配套制度的保障方能发挥其应有功能,实现其法律价值、经济价值乃至其他社会价值。 现代企业的负债管理、内源性融资、市场生态的优化将不得不被提起,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结构、融资结构的改进,投资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的改进,资本管理制度的改进。,相关而密切关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
3、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破产的三个程序,特别说明,清算作为最终程序,本意是将所有的利益各方逼到悬崖边,不能无限制地为自身的利益不断搏弈,但是解决僵尸企业淘汰出局的一种措施
4、,有效解决资源再度合理分配重整是寻求各方利益最大化的途径,需要管理人与所有利益各方发挥才智,寻找最佳的途径,是对具有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的进行挽救和解是简易的重整,在不影响股东利益格局下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搏弈,在各自有限的让步条件下,实现各自利益,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二、在与法院互动、沟通时接受监督三、政府及其他部门角色定位互动四、与债权人自治角色上的互动五、与债务人责权角色定位上的互动六、从信息披露中引起各方互动的兴趣七、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八、债权申报、审核与确认九、疑难问题的讨论,对破产案件各方法律地位的清晰界定,是管理人引导各方互动的基本理论前提与法院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5、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何种关系?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管理人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的权利来自何处?管理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 以上在破产重整中如何正确引导互动,促使破产重整顺利进行,是我们这次沟通的主题,一、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优先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普通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管理人职责,破产法于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5条、第26条、第31条至第37条等条款,围绕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对管理人的职责作了规定。管理人可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也可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
6、产和营业事务;重整计划草案由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当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如果由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管理人有义务向债权人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在重整计划监督期内,债务人须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管理人可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并须在监督期限届满时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管理人角色定位,债务人的替代者 作为债务人的替代者,管理人是接管重整企业,对企业财产进行重整营业的特殊机构,以强大的权势与厚重的责任成为债务人“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地位,搭建利益矛盾对立多方的沟通桥梁,进行资源重整
7、、组织创新、债务和解,实现强化公司体质、提升竞争力、化解破产危机的目的。监督者:债务人继续经营过程中的监督、重整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监督者 从重整监督程序设置的角度来说,管理人作为重整监督人派生于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监督职能,是法院监督职能独立化专业化的产物和表现。重整监督人实为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特别助理人,是一种程序辅助人员,这是管理人作为监督者的第一种法律地位。从企业权力配置的角度而言,管理人还具有另外一种法律地位,即重整状态下企业独立的监察机构。,破产管理人介入破产程序过程中,是一个独立的主体,管理人不再仅限于在破产重重整中对他人提出建议等的角色,而是自己要做出相应决定,二、在与法院
8、互动、沟通时接受监督,破产法规定,破产重整管理人一般由法院选任,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确保其在破产案件中保持中立监督地位,主要参与事项应当集中于程序方面,而不宜对管理人应当为的事务性工作进行主动干涉,更不宜介入市场机制下的有关商业判断和经营决策。管理人虽直接管理债务人财产并有权作出管理决定,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可以取代法院行事。破产程序毕竟是司法程序,法院不但需要对破产程序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裁决,而且要对破产程序中关键阶段的推进予以核准,以维护程序公平和效率。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管理。,法院对管理人决定的认可,只具有程序控制上的意义,法院不应对管理人决定过多干涉而使自己卷入商业
9、判断,而是应当让破产法有关管理人的责任规定充分发挥约束作用,并为债权人会议留出自治的空间。,16,政府作用 1、维护稳定的秩序 2、保障公平处理 3、快速推进债权债务处理,协调其他部门政府介入难点: 1、债权人以为政府会为债务窟窿买单 2、政府过度干预会导致不公平因素,有些债权人可能会认为利益受损 3、可能会导致破产案件久拖不决,三政府及其他部门角色定位互动,17,破产案件要最终通过程序与各方互动后完成的重要一项是资产的变现而变现需要收购方与资金建议政府在当地组建引导性的并购基金,专门用于行业整合,促使并购的快速完成也有利于破产重整的完成,充分将企业的资产效用最大化,刑民交叉的处理,程序上:
10、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在程序的选择问题上,为了保证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刑事程序和破产程序并行,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协调完成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体上: 1、债权数额的认定 按民间借贷规则对受害人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2、被害人财产的认定标准,贯彻刑民协同理念处理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具体思路和做法 1、协同债权审查 2、协同资产清收 3、协同财产分配 刑事判决中列明由于损失已经通过破产程序进行分配,对于破产企业不再另行追赃,四、与债权人自治角色上的互动,债权人会议职权范围看,监督管理人为其法定职权,债权人会议不但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而且对于管理人所为有关
11、债务人财产和经营的管理行为,债权人会议都有议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不能以会议决议的形式主动授权或命令管理人做出某项行为,而是只能在破产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的形式,对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违背债权人整体利益时,不但个别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第64条),管理人作为依法独立执行职务的主体,也应有权申请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的监督,对于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破产法要求管理人在实施时必须进行报告,其目的并不仅仅只在于使债权人委员会知晓,而是需要审查管理人的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决议(
12、如果决议就此处分行为已形成明确决议的)对于管理人处分行为不符合决议内容或者有损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按照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方式实施,如果管理人继续实施有损债权人整体利益行为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法院裁定停止管理人活动,并对管理人行为造成的损失追究赔偿责任,并可视管理人行为的严重性程度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如果债权人会议未就管理人某项处分行为形成具体决议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要求管理人中止该处分行为,并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此行为进行讨论和表决,待债权人会议形成决议后再由管理人按决议执行;另外从节约程序成本和提高程序效率考虑,也可以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委托的形式,将审查决议管理人
13、重大处分行为的权力交由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使其拥有审查并决定相关重大处分行为的权力。,五、与债务人责权角色定位上的互动,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相关资料的接管,是破产程序保全债务人财产效力的集中体现,不仅是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基础,也是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管理、处分的前提。在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资料的情况下,企业破产法第127条规定法院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但罚款措施的实际震慑效果有限(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债务人相关人员不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不予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有的法院已实际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引导股东参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准确真实完整的资产评估为准据,合
14、理维护股东的权益利用维权机制,合法维护股东权益运用出资人组表决这一重要机制,让股东正确表达自身意见,23,重整案件中当事人的博弈,六、从信息披露中引起各方互动的兴趣,破产法对重整不同阶段的信息披露也做了规定,初步构建起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体现:在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之时或之后,债务人应当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第8条第3 款,第 11 条第 2 款);在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时,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做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 84 条第3 款);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间,债
15、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管理人在监督期满时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以供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90条第2款,第91条第1、2款)。此外破产法还规定 ,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26 、127条)。,重整阶段信息披露应明确,1、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基础上慎重启动重整程序按照破产法第11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债务人在裁定受理后提交有关材料即可,而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意味着程序已经启动,这样难免会造成以下问题: 其一,在债务人尚未提供任何信息资料时法院就可以决定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启动程序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是否过于
16、草率? 第二,立法并没有规定向其他人公开相关信息,这样,利害关系人难以获得必要的信息资料,这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对程序启动发表意见。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应该要求债务人提供必要的信息,而且应该向债权人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披露,管理人、法院必须掌握充分信息,并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决定是否启动重整程序。,2、充分重视重整计划表决前的信息披露我国破产法第84条第 3 款规定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这一条款的问题在于: 第一,没有明确是口头说明还是书面说明。如果口头说明也包括在内,则意味着利害关系人只有参加债权人会议才能获取信息,这样不仅剥夺了未出席会议的人员的知情权
17、,而且不利于在未来的实践中推行书面表决或者电子表决等更加经济便捷的方式。 第二,对信息的具体内容没有做出要求。通过立法规定最低限度的要求可以确保信息披露的范围和质量,而 “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是否包括当事人最关心问题,如重整方案可行性论证、重整方案的待遇与清算时预计所得之间的差别等等,从条文本身难以确知。 第三,提供信息的时间过于仓促。在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时,相关人员才履行说明义务,这样就使获取信息与进行表决之间的时间间隔过于短暂,不利于利害关系人进行理性分析和科学决断。建议:在重整计划表决之前,方案制定人应制定详尽的书面报告,送达利害关系人或者置于法院备查,有必要到时候,召开听证会,或者说
18、会前会议。,重整阶段信息披露应明确,3、增加保密义务的规定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专业技术知识、销售网络、客户关系等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经营可能比有形资产更为重要,重整中披露的信息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员获取和滥用,难免会损害重整企业的利益,妨碍重整目标的实现。 较为可行的做法是在立法中就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时机做出限定,同时规定相关人员的信息保密义务。 在立法未出台前,在信息披露时,公开征得同意,约定或者规定,违反该义务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人员包括所有能够获得相关信息的人员,如债权人、债务人、重整人以及其他利害方。,重整阶段信息披露应明确,七、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新的工作机制的建立 根据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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