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上)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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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上) 2013年最新全文,培训人:武 瑞,(2007年5月30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3年6月28日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形成背景,目 录,第一章 总
2、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
3、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主要负责指导业委会工作和协调居民之间纠纷等,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九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实际占有房屋,但是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广义和狭义,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
4、)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 监督权; (九)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共区域的服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
5、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应当在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人数较少或者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或者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交付已超过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虚拟组织,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十名以上业主代表联名,也可以向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申请。第十三条 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大会的职能,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
7、业主委员会成员,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四)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九)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规定应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业主大会的职能,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除第五项、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
8、则的规定召开,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举行,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投票的,视为弃权。,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责,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可连选连任,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9、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 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七)组织和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二)无故缺席
10、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前款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终止委员资格,需经业主 大会会议通过。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依据有关规定增补。,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危害社区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二条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
11、物业服务企业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本市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公开招标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建筑规模小于二万平方米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协议或者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一)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二)新建现售商品房在物业销售前三十日;(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在交付前九十日。,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房
12、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三十六条 新建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始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二)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电梯等设施设备和道路、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且达到有关建设标准,具备使用条件,其中绿化可以在物业验收合格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三)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剩余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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