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教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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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 动 合 同 法,XX,劳动法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后的工作生活中,大家要积极做知法人、守法人,为营造和谐社会付出自己的一份努力。,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建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劳动关系建立的起点(一)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成立还是生效?(二)建立劳动关系之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班的第一天起。(三)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第10条第二款规定。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四)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便于劳动关系的确
2、认。(第7条),二、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知情权三、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四、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 1、书面劳动合同是全日制用工唯一合法的形式。2、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原则: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实行同工同酬。(第11条)4、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满1年订立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关于非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准确表述订立合同之原因,非如此,订立的劳动合同视为
3、无确定期限。我国台湾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定期契约届满后,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视为不定期契约。,案例: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 争议 -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
4、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案例分析:朱某原为纤维公司的职工,2006年2月底,公司因故全面停产,朱某离开该公司另找工作。2006年6月,纤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生产玻璃纤维设备及旧厂房等卖给了高某,高某打电话通知朱某、顾某等人到纤维公司拆卸有关厂房、设备等。接到高某通知后,朱某等人到纤维公司工作。由于高某平日不在工作现场,朱某等人按拆除设备进度自行工作,1周后,原记工人员离开,无人记工,也无人具体安排朱某等人的工作,顾某自行记下了出勤情况。后朱某在捡玻璃
5、时,因玻璃断裂而受伤。顾某所作的出勤按日记载表事后交纤维公司的门卫,请门卫见到高某时转交高某。经仲裁,纤维公司与朱某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纤维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分析朱某与纤维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二节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法第20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规定合同有效的起止日期.期限一般为一年,三年,五年等.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只写明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终止日期.这类合同对双方都比较灵活,但同
6、时也很容易于发生纠纷,因此有关法规也规定得比较具体.,第14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而第2款规定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与劳动法有区别。劳动法第20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双10年。,连续2次订立固定期限,且无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我在单位已工作十年,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我要求将期限定为无固定期限的,但单位称签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单位说了算.对
7、此我有些茫然,像我这种情况,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以签订,一般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协商情形.不论职工工龄长短,哪怕职工是平生第一次求职,只要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法定情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
8、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的情况完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单位的做法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如该合同已签订应及时与单位协商,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以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得以签订,一般分为二种情况:一是协商情形.不论职工工龄长短,哪怕职工是平生第一次求职,只要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就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法定情形: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
9、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的情况完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单位的做法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如该合同已签订应及时与单位协商,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无固定期限,以避免由此产生的纠纷.,1、(讨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吗?2、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一款规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而有些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你认为呢?,解析:无固定
10、期限合同并不是终身制合同。它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制的。如果出现法律规定情形,企业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解除条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要严格。,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的处理办法,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案例:2007年12月16日,32岁的沈阳市民王女士通过啦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面试,担任该公司财务部助理工作。据王女士介绍,面试过程中双方商定,上岗后试用期一个月,其间加班,公司给付加班费,出满勤给付满勤奖,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五险” ,底薪为1300元,加班费另
11、算。由于这期间工作繁忙,作为3名财务人员之一的王女士几乎天天加班2-3个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其间从未请假,也没有迟到或者早退。一个月的试用期后,王女士并没有得到书面合同,公司也没有给其办理入职手续,致使她一直也没有考勤记录。2007年12月公司只发给她500元工资,2008年1月份的工资拖延至2月26日才支付,而且金额与原定有差异,并以没有考勤记录为由,未发满勤奖和加班费。因为公司一直未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王女士于2008年2月底辞职,并将公司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2月底每月双倍工资补偿共计2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
12、定,原、被告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形式,是指劳动合同的表示方式,劳动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13、之分。法律要求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二、劳动者拒签书面合同的处理办法,劳动者一个月内拒签书面合同,应当及时终止用工,劳动者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终止用工并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视为已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的主要义务,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四、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必备条款,约定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名称、住所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
14、害防护,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其他事项,(案例)王某今年刚从某中职院校外贸类专业毕业,欲与一外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知道他就职的这家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几家分公司,于是,他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他的工作地点就是温州,但公司不同意。公司认为工作地点的安排是单位的自主权,王某无权选择工作地点,更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作地点。(讨论)王某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个规定?劳动合同到底应该具备哪些内容呢?,答案1.此案中,王某要求约定工作地点,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2.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两类。法
15、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法定条款劳动合同不成立。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共有九项,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补充条款并不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了补充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常见的补充条款有: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案例)赵某,男35岁,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1992年该公司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合同规定,赵某每年向单位上缴承包年利润后,本人的病、伤 、 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讨论)如果摆在你面前的是这样一份劳动合同,你会签订吗?为什么?,答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合同双方在自愿、公
16、平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具备其中一项或多项必备条款,在我们现实的实施过程中仍然视为有效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必须对合同进行修正,使其符合劳动合同的格式要求。,案例:今年6月,25岁的梁齐女士(化名)应聘了湖北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设计工作。经过重重筛选后,她于7月1日接到公司通知其上班的电话。次日,公司安排其开始工作的同时,指定她到省新华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的项目包括乙肝病毒血清学检验。梁齐说,体检结束后,她开始在公司工作。直到7月8日下午,该公司人事主管范女士通知她,由于其体检结果中乙肝表面抗原为阳性,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符合公司要求。梁齐表示,虽然她一再表明自己肝功能正常,不影响正常工作。
17、但范主管强调公司有硬性规定,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录用。迫于无奈,她只好离开了该公司。公司:检查身体是给员工的福利针对梁齐的陈述,该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刘艳承认,在梁齐进公司时,她们的确组织了员工进行体检,这是公司向员工提供的福利。“那是一次综合性的体检,并没有指定仅查乙肝,检查的内容还包括内外科和心、肝、肺的功能。”该公司人事主管范女士说,体检后,她的确找过梁齐单独谈话。“员工体检后有必要知道自己的健康状况,谈话也是出于对员工的关怀。”范主管表示,在整个交谈过程中,她自始至终也没有说过劝梁齐辞职的话。“我只是告诉她,这个病不能太劳累,要注意休息。”梁齐则告诉记者,她在与范主管交谈时,旁边还有
18、其他的同事。“不能算得上是单独交谈。在谈话时,范主管曾反复强调公司有硬性规定,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录用。”梁齐说,为了自己的权益,她一直积极与公司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她才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起诉书中,梁齐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9999元整。,答案:湖北某广告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对梁齐的严重歧视,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公司的违法行为给梁齐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协助当事人的黄溢智女士说,在世界范围内,携带乙肝病毒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
19、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验,更不能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剥夺他们平等就业的权利。,解析:公司侵犯了当事人平等就业权。,第四节 试用期管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六、劳动合同试用期与服务期(一)劳动合同试用期1、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构成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试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2、现代试用期存在的问题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过长3、
20、试用期限3个月1年以内的 试用期1个月(不超过),1年以上3年以内的 试用期3个月内,3年以上无固定期限 6个有月以上。,4、试用期的次数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再次约定的不同的试用期各自可以约定的不同的试用期试用后不得延长或增加试用期5、不同约定试用期的情况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也不得约定试用期。6、试用期不成立的情况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其他法律规定,7、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的80%发放具体数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试用
21、期的解除1、解除理由: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2、解除的条件应具备明确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在试用期限内(二)服务期制度1、服务期的概念:P50,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因享有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限。2、约定服务期的条件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责任4、服务期间劳动者工资调整(三)商业秘密与竞争限制协议1、商业秘密一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A、不为公开B、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C、具有实用性D、具有经济性,保密协议的内容A、涉及范围B、具体要求
22、C、保密期限D、用人单位的责任E、违约责任F、争议的解决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主要是从合同的角度予以界定的,主要包括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两个方面。2、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专项协议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的规定。A、竞业限制的实质:B、竞业限制是解决劳动者劳动权、择业自由与公平竞争市场规则冲突的有效途径。C、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区别:D、竞争限
23、制的适用主体:即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E、竞争限制的代偿给付代偿给付是指用人单位在让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3、无效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协议。无效劳动合同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劳动合同表现形式:期诈、胁迫、乘人之危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违反国家法律,双法规的强制规定,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24、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制造假象,诱使对方产生错觉,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违背真实意思与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约定不承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认定机构:(一)劳动争议仲裁
25、机构(二)人民法院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案例: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3年8月起至1998年7月止。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负责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5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1995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王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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