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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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为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规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指引。一、组织与实施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各省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
2、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2 .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技先平台”)的建设与运行,具体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全国技先平台可实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网上申报、认定服务、备案管理和跟踪服务等功能,为各级管理部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支撑服务。3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本地区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备案工作。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上传至全国技先平台。4 .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据本地区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有效期内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备案办理5 .企业按照自愿原则申报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首次申报需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方可开展申报工作,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本地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6 .省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本地区认定管理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7 .科技部火炬中心按照集中报送、统一备案的原则,每年开展两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将认定文件和认定企业
4、名单,以及加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公章的备案函,于每年5月和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并将电子版扫描件及认定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全国技先平台。8 .科技部火炬中心依据认定文件和认定企业名单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备案,核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编号。省级管理部门依据备案编号制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9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编号由全国技先平台自动生成。编号由十四位数字组成,前四位数字为备案编号生成年份,中间六位数字为备案地区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后四位数字为备案地区当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序列号。三、备案变更10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
5、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及时在全国技先平台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11 .省级管理部门应对发生变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省级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证书,备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12 .省级管理部门对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进行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应取消
6、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13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将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及时函告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取消相关企业备案编号。四、日常管理14 .省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组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年度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3),并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汇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总体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7月15日前通过全国技先平台报送科技部火炬中心。15 .省级管理部门应履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认定备案工作中存在管理混乱、违规认定或人为影
7、响认定结果等问题的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存在问题的,应停止其从事相关工作。对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廉政教育和保密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严格防范认定备案管理过程中的廉政风险。五、信息共享16 .科技部火炬中心将各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省级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信息通过全国技先平台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3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企业名称(加盖公章):企业
8、英文名称:所属城市:填表人:电话:电子邮件:填表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企业应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要求如实填写。一、企业注册类型:按本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股份合作企业;(4)联营企业;(5)有限责任公司;(6)股份有限公司;(7)私营企业;(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9)外商投资企业等。二、服务业务范围:可多选。三、企业认定情况:高新技术企业为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
9、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的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为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入库且登记编号可查的企业。四、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从大到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五、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
10、(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所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业务取得的收入。七、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0)、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所规定的服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日期年月日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注册资本住所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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