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危机下地产高管刑事责任研究——以企业资金管理为视角.docx
《房地产危机下地产高管刑事责任研究——以企业资金管理为视角.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房地产危机下地产高管刑事责任研究——以企业资金管理为视角.docx(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房地产危机下地产高管刑事责任研究一一以企业资金管理为视角在法治经济下,商业社会与法治社会共生共融。作为企业管理者,逐利意识与法治意识同等重要。企业高管作为企业经营决策及行为的作出主体,个人行为与企业被追究责任的后果息息相关。除了自身履职风险外,在企业单位涉案时也容易成为被追诉的对象。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从2012年开始连续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对20个行业进行连续性的系统分析。无论国有还是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数量都呈现飞快发展趋势。据2019-2020年度数据,民营企业家犯罪数约占企业家犯罪总数的91.85%,建筑和房地产领域涉案企业占比约10%,属于刑事风险高发领域。在我国
2、企业合规制度初探落地的大背景下,关于“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的讨论如火如荼。无论制度建构方向几何,将责任人与单位从诉讼程序上分流是企业合规制度的重要基础,对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管理者忠诚履职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冠疫情以来,房地产行业基本面快速下行,部分企业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预期减弱、需求不足、供给冲击”的三重压力持续叠加,企业流动性危机加剧。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缺钱”容易触发的刑事风险聚焦于企业融资、资金调度、涉诉财产执行等环节。本文将结合最新立法动态试作分析。Ol融资过程的刑事法律风险L问题的提出房地产业开发资金需求庞大,一般企业的内源性融资方式不足以支撑房地产企业的需求,外源性融资成
3、为最主要的资金支持方式,如银行贷款融资、民间融资、投资信托融资、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海外融资等。融资路径有直接融资,即企业通过股票、债券等资金融通方式获得资金,也包括企业通过提供资金的单位进行资金转移;以及间接融资,即拥有闲置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将资金存入银行、信托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再以贷款或贴现等方式将资金提供给企业使用,对此,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对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有严格限制。对于直接融资,一般企业难以通过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取得资金。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民间融资属于出资人与受贷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
4、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没有金融机构融资的重重限制,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假借民间金融的外衣从事非法融资的行为,容易与“非法集资产生千丝万缕的关系。2 .非法集资行为在房地产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刑法罪名,而是司法实践对此类犯罪的统称。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非法集资可能涉及的罪名有七个,分别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其中,最具代
5、表性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也是房地产行业的高频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核心在于“非法“非法”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承载着连通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功能。如何认定这一要素,基于层级较低的专门性金融监管规定是一种立法豁免的理念,司法实践采取了“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双层认定路径。形式上倾向于从融资模式入手,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查找前置法,既包括传统以商业银行法为中心的间接融资法律体系,还涉及以证券法为中心的直接融资法律体系;实质上则以“量”的区别考量“资金安全”,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谨慎入罪。同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
6、键。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明确性、是否存在个人占有及挥霍等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根据以上标准,”非法集资,在房地产领域主要表现在:(1)以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非法集资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了房地产企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其中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企
7、业以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其实质是房地产企业以购房款利息来换取买房人借给其货币,即房屋价款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但是购房人并不用于自住,而是将所购房屋交给房地产企业或者房地产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用于经营,并定期向购房人支付租金的一种销售方式;分割拆零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销售方式。不管是返本销售还是售后包租,都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务、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属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行为。(2)以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形式非法集资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代
8、理销售公司)相互串通,以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常见如虚构房地产项目,圈地围蔽打广告卖“楼花”吸收公众资金。(3)以民间借贷、商品房抵押形式非法集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个人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或者手续不全、项目未开工的情况下向公众借款,以待开发或正在开发的商品房作抵押,承诺到期还款,不能还款将商品房抵偿借款或低价销售给出借人。(4)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以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平台合作从事金融业务,通过“众筹买房首付贷”“首付借”“零首付”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
9、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 .非法集资罪的立法变化及刑事风险防范(1)立法变化概述非法集资犯罪是涉众型犯罪,涉众型犯罪一旦崩盘,必然会对企业和社会产生沉重压力。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0年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两高一部”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一部2014年意见”),2019年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一部2019年意见”),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的定罪量刑
10、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修正了刑法第176条的刑罚结构,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从原有的两档变为三档,提高了集资诈骗罪最低法定刑,同时将积极退赃退赔行为规定为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2022年2月24日发布的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保持了2010年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框架性结构和核心内容,对重点问题在操作层面上进行了细化更新。一是吸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吸”和集资诈骗的重大修改;在司法操作层面,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实
11、践,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争议问题。二是与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防范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处非条例”)进行系统衔接。将非法集资在概念、特征方面的发展,充分体现在新司法解释中。充实、更新非法集资的手段,凸显刑事司法打击的新导向。(2)刑事风险防控的重点环节实践中,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非吸”罪名的四个特性,即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和公开性的界定;二是集资诈骗罪关于“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外化表现。2010年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较为清晰。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在细节上的增修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非吸罪“四性”特征的变化非法集资新司
12、法解释在基本保留2010年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基础上做了轻微调整。一是关于,非法性”。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在第一条将“批准”改为“许可。与处非条例有关。处非条例第二条规定了非法集资的法定概念非法性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属于广义概念,不方便司法实践操作。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将“批准”修改为“许可”,统一了概念。同时也涉及刑行民的多学科交叉问题。在行政许可法视角下,“批准”改为“许可”是否会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性”认定产生冲击,尚不可知。但从刑事犯罪角度,“许可”与“批准”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差别。实践中,面向社会集资的行为如果没有获得国家有关主管
13、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或者采用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暗度陈仓”,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属于非法行为。二是关于“公开性”。公开性和“社会性”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典型特征,这也是区别于“民间借贷”的显著特征。2010年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例举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收集短信等方式。2012年之后,网络成为非法集资宣传的主渠道,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增加了“网络”用词,并且把“手机短信”改成了“手机信息实践中,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定,还包括论坛、讲座、晚会、研讨会、宣传画册等。“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也属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且口口相传、人人相传,传播的主体互相之间是熟人的关系,
14、内容更加具体,传播方式更加隐蔽,速度更快。2014年两高一部意见将“利诱性”和“公开性”的情节由列举修改成了“以各种途径”,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在进行列举的同时保留了该兜底规定,为实践预留了空间。2)“非吸”的手段行为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十种具体手法加兜底条款。较之2010年非法集资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在总结过往实践经验的同时体现了前瞻性。一是增加了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在2014年走进中国后,迅速膨胀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二是增加虚拟币交易。利用金融服务、金融产品实现非法集资目的,充满各种突发情况。在新司法解释正式颁布前,银保监会颁布利用元宇宙概念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因此,非
15、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加强了对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的关注。三是养老诈骗问题。近年来,养老服务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列举的其他手段,与养老诈骗的手段有重合,严格意义上可以不单独列明。比如,养老金融,养老房产等,可以在其他已例举的手段中找到规制路径。把养老服务单独编序,体现的是打击的导向。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在养老房产市场产品服务设计中应当注意非法集资犯罪构成,加强刑事风险的防控。3)入罪门槛的变化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导向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过去“非吸”和集资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区分个人和单位。从大量的案例和调研情况看,非法集资基本上是以单位的名义出现。这也符合一般公众愿意将钱借给单位的
16、普遍心理。因此,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对于非法集资的入罪门槛条件没有再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区分。实践中,对于承担责任的主体,我国刑法基本以自然人为规制对象,对企业犯罪的认定,往往需要以追究企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呈现出“严惩个人、附带追诉企业”的模式。这样的责任追究体系与企业合规旨在减轻企业可罚性风险的目的是否相适应,有待探讨。就传统的追责思路以及立法在入罪方式上的变化而言,企业高管在经营决策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个人犯罪或者共同犯罪,主要看集资行为所体现的是单位自身的意志,还是作为单位成员的个人意志。如果是集体研究决定或经由单位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集资款
17、项主要用于单位经营,利益归属于单位的,一般以单位犯罪论处;如果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经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没有以单位名义实施,而是以个人名义实施,或由其他单位实施,但集资款项主要用于该单位经营,利于归属于单位的,一般也应以单位但最论处。对于实际上的一人公司,主要看公司财物和股东财物是否具有独立性。公私账户有往来可能在所难免,但财务记账规范的,如果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应视为单位犯罪,但对于个人资产和公司资产混同且财务制度不规范的一人公司,即使集资诈骗行为是以单位名义事实,一般也视为自然人犯罪。在量刑幅度上,“非吸”增加一档,入罪门槛为过去的单位入罪条件。集资诈骗取消一档,鉴于该罪主观恶性比较大
18、,加强打击力度主要体现在入罪门槛数额上依照过去个人入罪的标准,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此外,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的重大变化是“打折条款”,对于犯罪金额在50-100万之间但具备三种法定情形的,也可以入罪追责,防止“唯数额论。实质上也加大了打击的覆盖面。4)关于“出罪口”的规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10年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规定,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能够及时清退的,可以不起诉。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6条增加了第三款,即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退赃的从轻、减轻处罚。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明确了退赃退赔的诉讼节点,即“提起公诉前”,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实践中,对于“足额退赔能不能免除刑
19、罚的问题。鉴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只有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其吸收2010年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实质上是“但书”条款,增加了规范适用的弹性。此外,对于“等值追缴的问题,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如果要追缴,可以在等值部分中追缴。由于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对于如何处理善意取得、共有财产分割等问题,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并有作出规定。实践中,非法集资崩盘,能否在家庭合法财产当中去追缴,目前并没有法律上的空间。5)关于集资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界定,历来是
20、刑辩对抗的重点2010年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规定了七种情形加兜底条款,规范比较成熟,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全文保留。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明确性、是否存在个人占有及挥霍等情节综合判断。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金融犯罪纪要)中明确指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观点被延续至2010年非法集资司法解释。至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也在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议纪要第14条中明确把“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房地产 危机 下地 产高管 刑事责任 研究 企业 资金 管理 视角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211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