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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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12019)1号)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我校、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幼儿园在校(园)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幼儿可由家长代笔)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第四条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学校、
2、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五条学校、幼儿园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六条学校、幼儿园要成立以校长(园长)为组长,级部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等人员参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七条学校、幼儿园要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班主任、家委会成员、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第八条学校校长、
3、幼儿园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第十条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区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二)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四)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五)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一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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