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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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22)2号)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各处室(局、中心),省特检院:安徽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已经省局2022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联系省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联系人:戴清晨电话:0551-63356910邮箱:anhuiteshechu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16日安徽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1总贝Il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2、核准规则(TSGZ7001-2021,以下简称核准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1.3 机构类别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1. 4核准实施主体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范围内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
3、准。1.5核准证书及有效期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应当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范围(见附件A)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有效期4年。2核准条件2. 1一般要求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满足附件B的要求。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核准规则附件F)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实施。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3. 2条件共享事业单位法人申请核准时,其分支机构可以共同申请核准,本细则规定的核准条件可以
4、共享;共同申请核准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单独申请核准。3核准程序和要求3.1 核准程序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延续核准、增项核准、变更核准。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为规范核准工作,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在省政务服务网上进行,实现全程网办、数据共享目标,并与全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实现有关行政许可审批和证书信息的互联互通。3.2 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省局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C),并附以下相关材料:(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2)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或者变更核准,并且无法在
5、线核验时);(3)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申请单位应当对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3.3 受理(5个工作日)3.4 3.1予以受理省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受理期限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并向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发送电子(或者书面)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受理决定书)。受理决定书应当注明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3.5 3.2补正省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 3.3不予受理省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6、1)依法被处以吊(撤)销核准证,未满3年提出申请的;(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3)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核准,省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未满1年再次提出申请的;(4)其他不予受理的。3.3.4申请信息变更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机构类别和申请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省局提出变更申请。3.4鉴定评审(70个工作日+6个月)3.4.1一般要求鉴定评审机构接到省局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将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日期、程序和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并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
7、法按时限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应当向省局报告。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前,应当将申请书、质量手册、检验与检测人员注册信息提交给鉴定评审机构。3.4.2鉴定评审工作程序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首次会议、巡视、分组审查、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鉴定评审组应当形成评审记录;(2)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前,鉴定评审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向申请单位通报;对于需要一定时间完成整改的,双方应当签署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问题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3.4.3鉴定评审结论和报告鉴定评审结论按照以下要求分为“符合条件”“整改后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1)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
8、“符合条件”;(2)整改后满足核准条件,鉴定评审结论为“整改后符合条件”;(3)除本款(1)(2)项外,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规定,及时出具并且向省局提交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工作(含整改时间)应当自受理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3. 4.4鉴定评审公正性鉴定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保密原则,鉴定评审工作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3.5 审查与发证(20个工作日)省局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核准证(含电子核准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
9、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类别、住所、办公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核准项目,事业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和住所,核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检验场地地址,承担保障义务的行政区域范围等。3.6 核准证延续、增项和变更3.6.1延续核准持证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且不超过12个月)向省局申请延续核准,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延续核准时书面说明理由,并且承担未及时延续核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细则3.2、3.3、3.4、3.
10、5的规定执行。3.6.2增项核准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分支机构、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细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3.6.3变更核准在核准证有效期内,持证机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局申请变更核准证。省局自收到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新的核准证,核准证有效期不变;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省局认为需要现场鉴定评审的,按照本细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机构类别变更的,
11、按照核准规则相关规定执行。3.6.4延期核准持证机构因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期核准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内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省局提出延期核准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改制、重组、搬迁或不可抗力的有关说明及资料同时报送。经批准后可以延期的,省局更换延长有效期的核准证,延长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4.1 保障义务(1)在限定的区域内依核准项目,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职能。限定区域,由申请单位所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在核准证备注栏内注明。(2)确保保障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得到及时检验,并按时向报检单位交付检验报告。(3)按照属
12、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如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应急处置、事故调查、技术咨询、安全保障等。(4)执行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4.2 无损检测要求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从事自身承担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中的无损检测的,不需要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质,但是应当具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和无损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其监督检验设备生产环节中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4.3 机构及人员禁止行为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参与或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业务或活动。4.4 检验场地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
13、瓶定期检验应当在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内进行。4.5 与甲类检验机构的关系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可以申请甲类资质,如不再保留乙类资质,可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局不再颁发乙类资质证书,并按照本细则4.1规定确定其保障义务。省局负责公布省内公益性质特种设备甲类检验机构、乙类检验机构的保障区域。4.6 检验数据管理全省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使用“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进行检验业务管理(包括在线接受检验申报、出具检验报告等)。在对质量管理和检验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检验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4.7 解释权限本细则由安徽省市场
14、监管局负责解释。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按调整后的规定对照执行。4.8 施行期限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附件A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项目分类表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1BJI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MPa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11监督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制造、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和化学清洗III监督检验:除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之外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IV监督检验:压力容器安装、重大修理、改造V监督检验:气瓶制造VI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
15、v监督检验: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VIU监督检验:电梯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IX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安装(含重大修理、改造)2BDI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9.8MPa的蒸汽锅炉定期检验及相应水(介)质检验: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III定期检验:第一、二、三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超高压容器、大型高压容器、球形储罐)、氧舱IV定期检验:第一、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含球形储罐)V定期检验: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VI定期检验:工业管道v定期检验:电梯VID定期检验:起重机械IX
16、定期检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附件B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Bl基本条件Bl.1法律地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Bl.2人员Bl.2.1关键岗位人员(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2)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3)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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