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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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2)5号)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2022年9月30日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
2、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排危除险、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撑等。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专项资金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负责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负责提出具体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省财政厅对省自然资源厅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
3、程中,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四条坚持“搬迁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已核查入库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或灾险情速报点科学合理确定综合防治措施。对风险等级高的实施搬迁避让;对风险等级较高、威胁人数较多、难以搬迁避让的实施工程治理;对规模较小、治理措施简单的实施排危除险;对暂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或治理、威胁人数较多的实施专业监测。第五条专项资金原则上根据当年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分批下达,如遇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可启动资金紧急核拨机制。第
4、六条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除特别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查第七条搬迁避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验收合格后,统一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搬迁前后的全景照片、搬迁安置人员登记册及户籍资料或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第八条工程治理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立项,并附项目申报表(见附
5、件2)和勘查、设计方案。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现场踏勘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工程治理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勘查、设计方案审查,审定施工技术方案、实物工作量和治理所需费用。第九条排危除险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的排危除险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定施工技术方案、实物工作量和治理所需费用,并根据审查结果和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实施项目,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立项,随文附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设计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合理
6、性进行审查。第十条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申请立项,并附项目申报表(见附件4)、设计方案。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定实施技术方案、实物工作量和项目所需费用。第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将符合条件的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排危除险、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等项目,纳入省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库管理。第十二条各类项目抽取评审专家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应依法依规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对审查
7、结果终身负责。第三章资金拨付第十三条搬迁避让项目,经市级验收确认的搬迁户数,按照每户6万元的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资金。工程治理、排危除险、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等项目,所需费用由省级专项资金补助50%,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剩余50%资金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基层能力建设资金,由省自然资源厅综合权衡各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灾工作任务、重点隐患状况、灾害威胁和受灾情况等主要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第十四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库储备等情况,制定专项资金总体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提交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
8、厅审核下达资金。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大的突发地质灾害等特殊情况亟需进行工程治理的,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现场论证通过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提前下达项目任务书,优先安排项目治理资金。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管第十六条工程治理、排危除险、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等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程负责实施、管理和监督,根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要求,择优确定具有相应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项目承担单位。工程治理、排危除险项目的勘查和设计承担单位不得同时确定为施工和监理单位。第十七条基层能力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细化到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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