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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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指弓1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
2、照本指引办理。第三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三)危险作业案件;(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件;(七)危险物品肇事案件;(A)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件;(九)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件;(十)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十一)非法经营,危险驾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流程
3、、期限等要求,按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检察监督和审判、执行等工作。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衔接过程中,原则上按照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协商后实施指定管辖或提级办理。在移送前已指定管辖或提级办理的,直接向实施指定管辖或提级办理的部门移送案件材料;在移送后指定管辖或提级办理的,由已接收移送的部门向实施指定管辖或提级办理的部门移交材料。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加强工作衔接,提高侦办和审判效率,依法从严从快办理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
4、第二章案件移送与证据收集使用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难以认定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除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涉嫌危险作业案件等需要评估现实危险性、需要认定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提供评估论证意见和相关标准、规范。第九条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时,发现移送案件的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应当书面要求应急管理部门补充调查。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书面补充调查通知文书后,应当及时完成补充调查。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补充证据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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