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评审专家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纳入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原则。第四
2、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统一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评审专家聘用管理第一节征集第五条评审专家征集方式包括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自治区财政厅主要以公开征集方式为主,结合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选聘评审专家。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3、,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六)不满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推荐认定;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其所属行业自律组织推荐认定。未达到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能力和特长,且符合评审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查认定后可选聘成为评审专家。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是指申请人
4、完成政府采购有关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六)项所列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至70周岁,但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申请人需作出身体健康且能够承担评审工作的承诺。第七条评审专家实行网上登记申报,申请人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审核”模块或“宁夏政府采购网”(ww.ccgp-)“专家注册”系统填报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信息、职称信息、评审信息和回避单位信息,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身份证明;(二)学历学位证书;(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同等专业水平的认定证明;(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报承诺书;(五)自治区财政厅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前款第(四)项“政府
5、采购评审专家申报承诺书”,由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需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盖章并本人承诺签名。申请人回避单位信息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回避情形填报。申请人应对填报信息和上传申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所学专业、职称专业结合长期从事的工作或专长,按照财政部专业分类标准选择评审专业。除获得新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调整长期从事其他工作领域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由评审专家在系统申请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查认定后予以调整。第九条评审专家工作单位、通讯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评审地区、回避单位等信息
6、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系统申请变更。第二节资格审核第十条自治区财政厅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填报信息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申请人资格条件的符合性以及申报的拟评审专业与其专业特长和工作经历的关联性等。第十一条申请人可以通过系统查看审查状态信息。审查通过后系统自动纳入拟选聘评审专家名单,审查未通过可查看未通过原因,其中属于信息填写错误或申请材料上传错误的申请人可修改信息或重新上传申请材料,属于不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待资格符合后可重新申报。第三节教育培训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对拟选聘评审专家和已纳入专家库管理的评审专家实行教育培训管理。教育培训分为初任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第
7、十三条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治区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文件及政府采购实务操作等。第十四条拟选聘评审专家在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参加政府采购初任教育培训,完成培训学习后参加考试,考试成绩达到80分(含)以上为合格。第十五条已完成初任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评审专家,次年起每年应按规定完成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及实务操作变动内容。第四节聘用管理第十六条参加初任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申请人,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第十七条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二)
8、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三)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四)受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行政处罚;(五)受到刑事处罚;(六)教育培训中存在冒名顶替、舞弊等行为;(七)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A)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并联合惩戒的;(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第十八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在解聘后的3年内,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第三章评审专家使用第十九条评审专家抽取应当遵循“法定回避、随机抽取”原则。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合理选择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依法确定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及回避情形,从评审
9、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小组(如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下同)。采购人应当委派熟悉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本单位人员或委托相关专业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活动。对可预知的回避评审专家,如前期参与进口产品论证的评审专家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抽取评审专家前予以明确,并不得无故扩大或缩小回避范围。第二十一条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调整增
10、加相关专业或者扩大抽取区域继续随机抽取;若仍无法满足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通过、完成初任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第二十三条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在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通过本人手机接收拟被抽取参加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语音电话、短信息等通知,通知内容应当包括评审时间、地点、紧急联系方式和其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宁夏回族自治区 政府 采购 评审 专家 管理 暂行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17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