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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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电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制度方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某省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履行“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确保采购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定中国*集团公司采购监督管理规定中国*集团公司采购从业人员履职行为规定中国*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集团公司物资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集团公司电力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2、法所称采购包含工程、物资、服务的采购。工程类包括:生产、基建及其他项目的施工等;物资类包括:除燃料以外,与电力、煤矿、供热、交通运输企业相关的基本建设、生产维护、大小修、技术改造和科技环保、信息化等项目的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等;服务类包括:生产、基建及其他项目的可研、勘察、设计、监理、调试、咨询、试验、聘请中介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全资及控股或受托管理的基层企业(以下统称“各单位”)。第四条 各单位开展采购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一)依法治企、从严治企,严禁违法违规操作;(二)公开、
3、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三)三级管理,两级集采;(四)制约制衡,效率效益并重;(五)上网采购率、集采率和公开采购率达到集团公司先进水平。第五条 采购业务应基本实现流程化操作。按照需求、执行、决策、监督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合理设置内部职能机构,实现专业化分工。应有效运用风险及内控管理方法加强风险评估,制定应对策略,实现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采购业务有效融合。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采购监管机制,明确监督办法,对采购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应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及采购信息系统,采用公开方式进行采购,充分引入竞争,确保采购行为依法合规。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各级法人
4、企业。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各级企业。第二章 采购管理范围第八条 按采购需求划分,公司采购可分为基建采购、生产采购、其他项目采购。(1) 基建采购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火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煤矿、供热、交通运输项目及项目配套工程的勘察、设计、物资、施工、监理、调试、咨询及其他服务等。(2) 生产采购项目包括生产类工程、生产物资和与生产有关的技术服务项目的采购。其中生产类工程包括技改、检修、主辅设备运行维护、生产类小型基建等项目;生产物资包括技改、检修、运行维护等设备、材料、备品配件、工器具、消耗性物资、劳动保护用品和低值易耗品以及生产零
5、购、小型基建材料等;与生产有关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生产项目可研、勘察、设计、监理、调试、试验、咨询、聘请中介机构等。(三)其他项目采购包括:1. 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2. 信息化项目;3. 办公场所装修、拆除、修缮工程;4. 固定资产;5. 非基建非生产类的技术服务、专业咨询、评估、审计、评价、培训等专业中介机构的选聘;6. 其他非基建非生产类的付费型服务采购项目。第三章 采购管理权限第九条 集团公司明确的集团公司集采范围(即一级集采),公司各业务领域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集团公司集采范围外的采购工作,按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公司各业务领域应制定相应的集采目录(即二级
6、集采),明确公司集采范围,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条 基建采购项目管理权限基建采购项目管理权限遵照中国*集团公司电力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国*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具体采购管理权限执行公司基建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生产采购项目管理权限生产采购项目管理权限遵照中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外包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具体采购管理权限执行公司生产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其他采购项目管理权限(一)信息化采购项目管理权限遵照中国*集团公司信息化招标管理暂行办法,集团公司统筹项目、集团公司统谈分签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采
7、购,深化应用项目、公司统筹项目由公司负责组织采购,自建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采购。(二)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采购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采购,对未成立项目建设单位或未明确项目主体单位的由公司负责组织采购。(三)其他非基建非生产类的技术服务、专业咨询、评估、审计、评价、培训等选聘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他付费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管理权限遵照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各业务领域的相关规定。(四)各单位办公场所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固定资产采购项目按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组织采购。第四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采购领导小组,采购
8、领导小组是公司采购管理的领导和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确定公司采购工作的总体思路、总体原则,对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组成如下:组长: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副组长:分管各相关业务领域的副总经理级领导成员:总助级干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其中安全生产部、基本建设部、审计部参加采购领导小组全部会议,经理工作部、计划发展部、财务部、市场营销部、人力资源部、思想政治工作部、监察部按照业务需求参加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1)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审定公司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 (2) 审定公司权限内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3) 审定公司权限采购项目的主要原则(标
9、段划分、审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等);(4) 审定公司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5) 指导、监督公司采购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采购领导小组下设相应业务领域的采购工作组,分别负责相应业务领域的采购实施管理工作。各工作组组长由相关业务领域的副总经理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相关基层企业负责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人员组成。各工作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指导、监督公司各业务领域的采购工作;(2) 审核公司各业务领域的采购管理办法;(3) 审定公司权限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结果;(4) 审核公司权限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
10、并提出采购推荐意见,报请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定;(5) 协调处理采购项目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报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议;(6) 审定公司招标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承包商库。第十五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业务领域采购有关工作。(一)相关业务需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拟定所管业务领域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细则;2.组织、监督所管业务领域的采购工作;3.对公司基层企业所管业务领域的采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4.配合集团公司开展一级集采项目的招标评标工作;5.按集团公司要求,完成所管业务领域的采购计划编报、供应商评价、采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1、:1.财务部:负责将采购有关绩效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负责与采购行为有关的财务问题的审核。2.经理部:负责与采购行为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审核。(三)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监察部:负责采购工作的监督,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2.审计部:负责对采购工作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参加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全部例会,并对采购结果执行情况进行再监督。第十六条 各基层企业负责本单位的采购准备、合同签约与执行等相关采购工作,主要职责为:(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设立本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采购管理相关制度、实施细则和流程;(二)组织、监督本单位权限内的采购及相关
12、基础工作; (三)根据管理权限,拟订采购招标申请(含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等),报上级单位审批;(四)配合上级单位组织的招标评标工作;(五)负责组织合同谈判、合同签约和合同执行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单位上报合同执行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企业招标管理工作实际及需求,积极推荐评标专家入库人选,支持评标专家参加集团公司、公司的评标工作。第五章 采购计划管理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采购实行计划管理,严禁无计划采购和超计划采购。各单位应按照年统领、季调整、月执行的原则,增强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可操作性。采购计划分为集团公司一级集采计划、公司二级集采计划、基层企业自行采购计划。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一级集采计划
13、(一) 年度采购计划各基层企业根据公司关于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通知要求,编制报送年度采购计划,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管理部门审核年度一级采购计划,物资部汇编,报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二) 季度和月度采购计划集团公司物资部根据年度一级采购计划和实际需要,按季度、月度编制采购计划后执行。季度采购计划调整由物资部会同有关业务需求管理部门审定,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第二十条 公司二级集采计划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年度一级采购计划,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所管领域的年度二级采购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执行。第二十一条 基层企业自行采购计划依据制定的集团公司一级集采计划、公司二级集采计划
14、, 各基层企业制定年度自行采购计划并报公司备案,根据实际需要执行。第6章 采购方式的选择第二十二条 采购行为分为招标和非招标两大类。(一)招标采购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组织)投标。(二)非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分为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1.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2.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对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
15、式。3.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第二十三条 基建采购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一)集团公司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物资、施工、监理、调试、咨询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且实行公开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调试、咨询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公司管理的基建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范围,不得小于集团公司确定的必
16、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公司基建采购项目的招标、非招标采购范围、方式按公司基建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生产采购项目招标范围和方式(一)集团公司规定,电力生产外包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且实行公开招标:1电力生产工程类外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生产经营、技术改造、科技环保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3.服务类外包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公司生产采购项目公开招标范围,不得小于集团公司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17、(三)公司生产采购项目的招标、非招标采购范围、方式按公司生产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其他采购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方式(一)信息化采购项目1信息化采购项目遵照中国*集团公司信息化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进行招标:(1)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设备、产品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信息化非工程建设项目设备、产品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信息化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上述信息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18、,但信息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信息化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按中国*集团公司信息化招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二)委托审计采购项目遵照中国*集团公司委托审计及招标管理办法,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按公司委托审计及其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三)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四)办公场所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采购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用招标方式,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五)其他非基建非生产类的选聘专业中介机构、固定资产采购及其他付费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19、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用招标方式。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须公开招标或招标的采购项目,受客观条件限制,确不具备公开招标或招标条件的,可以选择邀请招标或非招标方式。(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及公司核心商秘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1.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
20、公司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之外的。2.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之内,但经过两次招标失败的。3.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规定必须招标的,但涉及下列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采购:(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集团公司及公司核心商秘、抢险救灾、应急防汛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21、其他情形。4. 因不可抗力、设备严重缺陷、突发事故等情况而提出的紧急采购计划。5需返厂检修的项目。6.生产采购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7.使用集团内部检修队伍或技术服务队伍的。8.国家及集团公司科技示范项目。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选择邀请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依照国家招投标法规要求应取得政府部门相关审批、核准手续的,应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照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须公开招标或招标的采购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选择邀请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的,须经各单位采购领导小组审议,将集体决策意见报上级单位备案。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定
22、标原则第二十八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又可分为综合评分法和综合排序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投标资格和技术、商务条件的前提下,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的方法。2.综合评分法是综合评估法的一种,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技术、商务、报价分别进行评价、打分后,再乘以技术、商务、报价的权重,计算出综合得分,按照综合得分的高低,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排序的方法。3.综合排序法是综合评估法的一种,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技术、商务进行评价,得出技术、商务得分,并对报价进行评价(修正)后,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
23、进行综合排序的方法。第二十九条 评标办法的选择与制定应贯彻集团公司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公司一般采用如下评标方法:(一)工程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综合排序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权重占总权重的比例一般控制在45%65%。(二)物资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权重占总权重的比例一般控制在50%70%。(三)服务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综合排序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权重占总权重的比例一般控制在35%45%。(四)竞争性较弱的采购项目,需要设定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经招标人(集团公司或公司或基层企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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