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docx
《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docx(3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2021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高频考点1、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2、法的分类: (1) 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 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3) 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对法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成为主法和助法。 (4) 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效力强弱所作的分类: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宪法又称根本法或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文件。 (5) 按照法律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3、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高频考点) 可以从上位法
2、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 3 个方面来认识并构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法的不同阶层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1) 从上位法到下位法依次为: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标准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3) 地方行政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相同。) (4)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 (5)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6)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行业标
3、准可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抵触)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3)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1) 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 (2) 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3) 在一定条件下,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4、“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者负责执行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人(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4、、个体工商户等);真正全面组织、领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负责人(存在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决策人相分离的情况) 6、从业人员:(高频考点) 1)权利: (1) 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 (2) 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知情权) (3) 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建议权) (4) 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5)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
5、险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赔偿权) (6)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2)义务: (1)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不佩戴、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培
6、训) (5)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紧急报告) 7、培训 1)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2)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接收学生、相应培训、学校协助) 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
7、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档案、如实记录) 4)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7 项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建立制度)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定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订计划)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投钱) (5)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工作) (6) 组织
8、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订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 9、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工会: (1)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 工会有权对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
9、害从业人员健康问题等进行调查、提出意见。 (3) 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的规定。) 11、政府: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安全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重大问题。我国实行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生产领导) (2) 乡、镇人
10、民政府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原则上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协助安监) 12、安监部门: (1)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安全)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地方安监负责本区域安全) 13、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危建档、定期检测、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11、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危备案、报安监+有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结果通报) 14、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危险作业、专人管理) 劳务防护用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标或者行标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危及对方、签订协议、专人管理) 15、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
13、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签订协议、统一管理) 16、安全检查与上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经常检查、问题处理、不能处理、上报领导) 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重大隐患、报告领导、如不处理、上报安
14、监)。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组织抢救、不得擅离) 17、管理部门的职权行使: 1)行政许可职责:2)行使的职权 18、检查人员的履职要求: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出示证件、保守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检查问题、书面记录、两人签字、如拒绝签字则上报官方。19、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1)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国家+重点领域+建设)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预案+体系) 2)
15、生产经营单位(一般单位+预案) 3)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大的建组织 or 规模小的指定兼职+均需配备物) 4)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2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1)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 (2)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16、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2)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生产经营单位 (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 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10 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 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考核)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17、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告知)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记录教育培训)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隐、排、治,记录通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资格)(2) 出租、发包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 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8、10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1020 万元)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 万元)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9、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 15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4、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重要考点) 1)矿山安全的监督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矿山安全。 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3)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 5 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
20、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的 未能按规定提取专项费用的 拒绝安全检查,隐瞒事故的 未及时、如实上报事故的4)行政处罚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安监局) 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现行职责分工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煤炭局) 25、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应当另外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
21、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26、共同管理 (1)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27、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28、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
22、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29、现场扑救时 (1)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2)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使用各种水源; 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
23、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30、费用 (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31、特种设备安全生产: (1)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设计文件) (2)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1 注册 安全工程师 考试 法律法规 高频 考点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6160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