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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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婚姻自由 第二节 一夫一妻 第三节 男女平等 第四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计划生育,第二条:“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节婚姻自由,一、婚姻自由的概念 指自然人(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也是公民民主权利在婚姻问题上的体现。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
2、定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 A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B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离婚自由 A有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和提出离婚的权利;B 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3、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 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二、实现婚姻自由的保障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包办婚姻、买卖婚姻 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 买卖婚姻 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
3、姻。,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1)相同:都是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采用强迫手段在进行干涉,当事人并不同意结婚。2)区别: 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都属于第三者进行干涉,当事人并不同意结婚,第三者是否以索取大量 财物为目的。,相同,区别,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的总称。,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 特点: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2、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 对此行为,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 因此发生
4、的财产纠纷的处理: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注意: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关系,(三)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 1、对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处理(1)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批评教育,必要的行政处分。(2)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买卖婚姻中第三者索取的财产: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4)对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准予离婚 2、彩礼应当返还的几种情形(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5、续的。 男方对婚姻不成存在重大过错时,对其返还请求可以不支持或不完全支持。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以“绝对生活困难”作为判断标准, 已经共同花费的,不属于返还范围。,第二节 一夫一妻,一、概念: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二、基本内涵: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有配偶者不得再行结婚 ; 3、未婚者不得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结婚;4、任何违反一夫一妻的行为都是非法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三、保障一夫一妻制贯彻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一)禁止重婚1、重婚概念。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2
6、、重婚的形式(种类)(1)法律上的重婚:第一个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2)事实上的重婚:第一个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形成的重婚。,(3)法律婚与事实婚的重叠 最高院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3、重婚的法律后果(1)民事法律后果 1)其婚姻无效 2)是法定离婚条件之一 3)是离婚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2)刑事后果 1)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重婚罪的犯罪
7、构成要件(1)主观上有重婚的故意(2)客观上实施了具体的重婚行为(3)犯罪主体是有配偶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4)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5、虽为重婚,但不构成重婚罪的行为(1)已婚者被拐卖后被迫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2)已婚者因自然灾害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3)因婚后一贯受虐待或者为摆脱强迫、包办婚姻,被迫逃往外地后,为生存而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6、区分不同时代的重婚行为 1950年婚姻法;涉台婚姻,(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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