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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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及其委托实施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称无线电管理执法部门)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无线电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
2、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违反无线电管理秩序的行为,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笫四条行使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并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应当符合法律立法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三)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并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
3、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五)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第五条行使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二)违法金额;(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五)违法次数;(六)违法行为手段;(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A)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六条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等级。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
4、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前款第(二)项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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