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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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大应急办(2022)178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应急局、地震工作部门:现将大连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6月30日大连市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暂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0)2号)以及辽宁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本市辖区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
2、业园区、先导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开展政府统一组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在大连市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等相关技术标准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区域管理机构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实施。辽宁省地震局对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第五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任务后,应当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条件材料及实施方
3、案到所在区或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备案。并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质量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承担单位应随项目实施进程同步做好数据库建设,以及数据入库和数据校核工作。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级以上地震部门审定。通过审查后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方可使用。第七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和项目所在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移交通过审查、验收的工作成果和数据库、技术服务系统,完成相关人员的培训。第八条对已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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