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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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创新科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原则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纪检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导师代表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
2、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由院长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导师代表、科研秘书及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研究生培养学院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倾斜。第七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二
3、)回避原则:即在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第三章基本条件及参评范围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必修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必修课程平均成绩高于80分;(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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