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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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部门主办,以财政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一项非营利性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以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为目的,为大学生病有所医做出的制度安排。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纳入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根据以下四个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文件;(二)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45号文
2、件;(三)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医保过渡期结束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4】37号文件;(四)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6)42号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的参保对象为在XX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高职学生、预科生及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非在职研究生(含港、澳、台学生)。(以上属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的人员,以下简称“大学生”)第三条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在XX注册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者在XX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第四条大学生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起止时间为:(一)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缴
3、费及医保待遇与本市中小学生相同:从入学当年9月起,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并根据上海市医保中心通知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入学前原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的,统一转为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二)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医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生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凭院系相关证明材料由大学生向我校提出申请,并由我校受理相关医疗费用零星报销事宜。(三)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凡因出国办理休学手续的
4、学生,其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地域仅限于大陆境内。第五条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为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住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各类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按照上海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执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负办法除外)。第六条杨浦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是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学校选择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作为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具体病情转诊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学校成立由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分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总务处、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院、
5、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医院负责人参加的“XX大学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组织与协调XX大学学生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八条工作小组的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办理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各项日常事务,其具体职责是:(一)为大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二)办理校内门诊的诊疗及收费;(三)校外医院门诊的转诊及登记手续;(四)按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汇总后,到学校所属的区医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并
6、做好参保学生信息的留档工作;(五)按需到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住院结算凭证(以下简称“住院结算凭证”),并负责保管、登记、签发与核销申领来的住院结算凭证;(六)审核报销大学生在校外医疗机构和外地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七)受理大学生在外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的报销申请,向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A)协助财务处管理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九)受理大学生在本市发生门急诊大病材料的申请。第九条总务处主要承担下列与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职责:(一)协助校医院做好与实施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
7、协调工作;(二)保障校医院实施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资源配置。第十条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和医疗帮困资金的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职责是:(一)向上海市财政申请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并在每年年终与上海市财政进行年终清算;(二)在学校预算中安排用于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帮困的资金;(三)负责向大学生支付普通门急诊报销费用和从学校所属区医保中心收到的学生外地住院报销费用,以及向贫困学生支付医疗帮困资金;(四)完成扣缴参保大学生的个人缴费,缴费标准每年按医保中心的通知执行。(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参保大学生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款项划
8、转至区县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及负责医疗帮困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年度决算工作。第十一条教务处、研究生院、信息办主要负责协助校医院,完成可享受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变更及大学生医保注销工作。具体职责是:(一)每学年的8月31日(含)前,将符合本办法规定参保对象的大学生个人信息,按市医保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提供给校医院,并开通学生就医权限,由校医院按照所属的区医保中心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集中登记手续;(二)每年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及时注销离校学生的就医权限。第十二条学工部、研工部主要承担下列与大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职责:(一)在各自分管的学生范围内,做好大学生
9、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参保工作,不断提高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大学生中的覆盖水平,做到应保尽保。由区医保中心返还至我校的医保费专用收据,由学工部、研工部逐一发放给参保的大学生;(二)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基金,并具体负责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三)鼓励大学生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并负责各自分管的学生的商业保险理赔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障水平。第三章普通门急诊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就医管理第十三条大学生的普通门急诊是除住院和大病门诊以外的疾病治疗。第十四条大学生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按
10、下列比例由学校和大学生个人分担:(一)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大学生在校医院门诊的医疗费用,学校承担90%,个人承担10%;(二)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学生在符合规定的校外医院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按照医保中心规定执行,每年按照新医保政策待遇同步调整。现行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一个自然年度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在外省市就医统一报销60%o(三)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的在籍学生,可凭校园一卡通在校医院门诊就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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