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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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1) 目 录第一章 范围第二章 总则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 消防设施的维护 第五章 维护保养企业的管理 附件一 术语和定义 附件二 维护保养记录表 第一章范围本管理规定规定了维护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并提供了方法。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的维护管理。第二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天津市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和正常运行,降低潜在的火灾风险并防止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2005)、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天津市各区县企事业单位建筑内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第三条 建筑内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因违反本规定的要求而导致事故和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需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标准和规定,建立本企业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消防设施维护工作计划。(二) 根据本规定的要求选择适当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三)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
3、况,监督、考核维护保养企业。(四)依据国家和天津市制定的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五)建立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档案文件。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建筑内的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对下列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二)消防给水系统;(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四)气体灭火系统;(五)泡沫灭火系统;(六)防烟和排烟系统;(七)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八)消防电梯、消防通讯设备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九)消防供电和配电系统;(十)消防供水系统;第七条
4、 从事维护保养的人员,应经过消防部门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第八条 建筑消防设施应按照本规定中的维护周期、检查内容及检测方法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填写相应的检查记录表格。第九条 应建立消防设施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制度,发现设备故障或非正常状态,应及时组织检测和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系统的,需经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第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在接到故障申报后,当场有条件解决的应当立即解决;没有条件当场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解决;需要由产品供应商或厂商解决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恢复正常。第十一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应对维护保养工作负责,对于当天无法处
5、理解决的故障,应上报消防安全安全管理人并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加以补救。 第十二条 合用、租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维护,应在租用协议或委托维护协议中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的主管单位及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的维护要求:(一)消防设施的维护包括日常检查、定期维护和年终检测。日常检查由消防值班人员进行,定期维护和年终测试由专业维护保养企业承担。(二)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24小时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并处置故障和火灾报警。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经过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三)对消防设施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暂不能处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
6、四)消防设施维护企业应每年提供消防设施的年终测试报告,综合评价消防系统的性能及改进措施,并报安全管理部门确认。(五)每年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对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至少一次消防设施检测,对不合格项及时进行整改。安全管理部门可采取邀请第三方检测等方式对维护保养工作进行评估。(六)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测,应保障消防设备的安全,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维护的测试方法和技术要求:(一)消防设施维护的周期性检测应依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的相关规定进行。(二)消防设施维护的检测工具和设备,可参照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有关消防设施检
7、测装备的要求配置。第十五条 应建立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档案,档案应包含的内容:(一)消防设施验收文件、消防产品及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二)消防值班室的值班记录;(三)消防设施日常检查表、定期维护表;(四)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五)消防设施年终测试报告;第十六条消防设施日常检查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消防设施定期维护表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消防设施故障处理记录和消防设施年终测试报告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0年。第十七条 超过生产企业规定使用年限的消防设施必须进行更换。第四章 消防设施的维护第十八条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一)日常查看火灾报警探测
8、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警报装置的外观和运行状态;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CRT图形显示器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置故障和火灾报警,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故障报警功能及其自检、消音、复位等功能,并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四)。(二)每月对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做报警功能试验,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和故障声光报警功能、火警优先功能、打印机打印功能、火灾显示盘和CRT显示器的信息显示功能,并填写消防设施定期维护表(表二)记录检查情况。(三)每季度选择部分回路进行报警控制系统模拟联动试验,检查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各项功能以及对联动设备的控制和显示功能,试验探测器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
9、5;每季度要分别采用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方式检查联动消防设备的启、停以及报警控制器上反馈信号的显示功能;每季度对消防设备电源进行13次主、备电源间的自动切换,填写消防设施定期维护表(表二)记录检查情况。(四)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模拟联动试验,检测联动控制和显示功能,并填写消防设施年终测试报告(表三)记录试验情况。第十九条 消防给水系统(一) 日常查看室内消火栓、消火栓按钮、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标志,对被圈占、埋压、损坏、挪用的设备,一经发现及时恢复,并填写消防设施日常检查表(表一)记录查看情况。(二)每月对消火栓及其供水管道进行检查,及时清除消火栓周围的杂物;检查消火栓有
10、无生锈漏水现象,栓口的橡胶垫圈等密封件有无损坏或丢失,消火栓的闸阀开启是否灵活,必要时应对阀杆加润滑油;检查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启泵按钮等设备是否完好,并填写消防设施定期维护表(表二)记录检查情况。(三)每年检查各消火栓的出水情况,确保正常水压状态,并填写消防设施年终测试报告(表三)记录检测情况。第二十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日常检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状态和使用环境,重点检查系统组件包括各类阀门、报警阀组、喷头、管道、供水设施等设备外观有无损坏、锈蚀、渗漏,系统工作环境或保护对象是否正常等;检查喷淋泵控制柜的控制方式是否为自动运行方式;检查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并填写消
11、防设施日常检查表(表一)记录查看情况。(二)每月应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部分管网进行检查,通过末端试水装置进行放水试验,查看阀门的开启性能和密封性能,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延时器、水力警铃及喷淋泵的状态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的报警或动作响应,填写消防设施定期维护表(表二)记录检查情况。(三)每年至少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一次试验,检测从供水管道至系统组件的全部功能,并填写消防设施年终测试报告(表三)记录检测情况。第二十一条 气体灭火系统(一)日常检查自动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储存容器、选择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系统部件外观有无机械损伤、锈蚀和镀层脱落,如存在缺陷,应及时更换
12、。检查电磁阀与控制阀的连接导线是否完好,端子是否松动或脱落,并填写消防设施日常检查表(表一)记录检查情况。(二)每月检查自动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压力或重量,若压力损失超过设计值的10或重量损失超过设计值的5时,应予以填充或更换;检查气体灭火保护区内报警系统、气体灭火控制盘、紧急启动停止装置、声光报警装置的运行状态;查看管道和喷嘴是否完整无损,并填写消防设施定期维护表(表二)记录检查情况。(三)每年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两次全面检测和联动试验。在各防护区进行探测器模拟烟温报警联动,检查气体灭火系统自动和手动控制启、停的可靠性,报警及延时的准确性和各报警控制装置、电磁阀动作的灵活性以及消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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