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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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有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勤工助学岗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各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和人员都负有育人的职责。第三条学生利用课余和节假日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在校的正常学习。第四条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自强自立。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六条学生私自在校
2、外打工等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生处设立勤工助学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勤助中心”),全面负责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组织对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管理和监督以及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的开发。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勤助中心分部,负责与校勤助中心的沟通、协调及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第九条各用人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申报、招聘、考核和管理,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对上岗学生进行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考核考勤等。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条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的工作计划,按照因需设岗、合理布局的原则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无实际需要的岗位不予设立或予以
3、撤销。所设岗位不得替代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第十一条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和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和训练不属于勤工助学工作,不允许此类行为和活动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三个月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第十三条为资助到更多学生,每位上岗学生只能在校内一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岗,不得同时在多个固定岗位上岗并领取多份津贴,但有权申请退出原岗位并参加其他岗位的公开招聘。第四章岗位申报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固定岗位的申报审批1、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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