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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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债权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债权额,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长期、有序发展,根据企业深化改革和市场竞争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即逾期债权,是指债务人未按协议约定期限给付款项所形成的欠款,包括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未办工程结算、已办工程结算未办财务结算、已办财务结算的工程超过付款期和在建工程、停工工程超过付款期所形成的欠款,以及其它合同项下的应收未能收到的欠款。债权具有可诉性,可诉债权包括未办工程结算、未办财务结算的竣工工程债权和在建工程、停工工程债权等。第三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届满、但约定的付款审核期未届满,建设方未付款以
2、及未到期的工程保修金,不属于债权。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法人单位、直属分支机构、事业部(统称所属单位)在各类协议中承诺垫资、赊销、借予的款项,在未到期之前不属于债权。第四条 债权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对债权事项进行统计、登记、分析、催收、办理、督办、奖惩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在岗员工200人以上的生产性子公司、分公司,均应设立债权管理部门,配备专门人员,指定领导分工,切实加强债权管理;200人以下的直属分支机构、事业部和非生产性单位,是否设立债权管理部门自行决定,未设立的应指定相关部门管理债权,确保责任落实。第六条 债权归口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债权部门或不设债权部门单位指定的
3、相关部门实施职能管理。禁止违反债权归口管理原则。第七条 非诉讼债务和所属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所属单位是否安排债权管理部门处置非诉讼债务和内部债权债务,自行决定;安排处置的,应当制定管理细则。第八条 债权管理及其催收过程,适用于本办法;采用诉讼手段(含仲裁,下同)回收债权的,适用于诉讼事务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中涉及诉讼的规定,既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又是对诉讼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均应认真执行。第二章 债权分类第九条 债权分为可能实现债权和呆滞债权。其中可能实现债权分为I、II、III、IV四类:I类(正常债权):指债务人资产状况良好,以往信用尚可,不推诿债务,不托辞拖延,
4、即使逾期较长但尚能分期支付,通过催收能够绝大部分回收的债权。一般知名企业、大型事业单位、省级以上政府机关和能够正常办理工程结算的各类经济组织所负债务以及设定足额抵押物的债权,可以归于此类。II类(关注债权):指债务人资产状况一般,但信用尚可,所负我方债务数额虽然较大但是加紧催收能够较有把握实现绝大部分回收的债权。一般处于成长期的中型企业、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市地级政府机关,特别是我方掌握现场、相关凭据,催收时具有实质性主动的房地产开发商所负债务,以及各类经济组织提供抵押物价值达欠款额2/3左右的债权,可以归于此类。III类(预警债权):指债务人资产状况一般,信用不好,推诿债务,故意托辞
5、拖延,通过多种手段催收仍不能分期回款,具有现实风险且随着时间推移风险逐渐加大,预计通过诉讼才能实现的债权。一般中小型企业、一人独资公司、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单个项目开发公司、县镇级政府机关以及正常办理工程结算障碍突出的各类经济组织所负债务,可以归于此类。IV类(可疑债权):指债务人资产状况较差,信用不好,工程进度款催收多次不能实现,债务人具有逃避债务支付的主观倾向,债权风险明显且大,通过诉讼可能实现或者不能实现的债权。一般非企业所在地的外地单位、规模中等偏小企业、单个项目开发公司所负债务,可以归于此类。第十条 呆滞债权包括:经多年查找,债务人基本没有偿债能力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通过弥
6、补但未能延续时效的债权;起诉案件终审判决我方败诉,申诉无望或者放弃申诉,但债权统计或者财务账册仍记载为“应收账款”或“其它应收款”的债权。第十一条 债权准确分类应当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各种情况,基本同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分类条件,其中主要标准是债务人资产状况、社会位置、连续催收效果和能否顺利办理竣工工程结算,通常不以欠款时间长短、金额大小为基本划分标准,如果债务人社会位置不高、连续催收没有效果或者效果甚小、故意拖延办理结算等,即使拖欠时间不长、金额不大,亦应归于III类或IV类。第十二条 债权认定,可从债权形成起直接认定为II类,但未经连续催收,一般不得直接认定为III类;直接认定为III类的,必须
7、属于依据确凿,情况比较特殊,同时应当总结形成该笔III类债权的原因,吸取教训,避免债权从一形成就被认定为高类别的情况重复出现。第十三条 单笔债权,既可归于本类,又可归于下类的,归于下类,即按照“偏严不偏宽”的原则掌握;同一债务单位,多笔债权可以归于不同类别的,分别归类;债务人资产状况尚可,但拒绝接受我方债权确认文书的,归于III类、IV类;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债权,归于III类或IV类;已过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竣工工程债权,至少归于III类;合作项目债权视同自有债权正常归类。第十四条 I类、II类债权,通常采取催收手段实现;IV类债权必须进入诉讼,否则不得认定;III类债权,可在催收阶段认定,也
8、可在诉讼阶段认定,但在催收阶段认定的III类债权,6个月内如果没有转为II类债权,应当提起诉讼,否则应经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超过12个月仍不起诉的,须报集团公司批准。第十五条 债权分类每半年调整认定一次,根据情况变化,调整结果可转向上一类,也可转向下一类;调整认定结果随定期债权报表上报。第十六条 债权分类、调整认定由所属单位决定。集团公司法律债权部认为某笔债权分类不准确的,应当通知该单位调整,并将调整原因、理由书面告知。第三章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债权管理职责第十七条 债权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回收债权、减少债权额是各级长期性的重点工作之一,关系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核心竞争
9、力和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必须始终抓紧抓好。各级债权管理人员担负着艰巨工作,岗位光荣,地位重要,必须恪尽职守,认真、高效地履行职责。各级领导班子必须高度重视债权管理,有计划、有指标、有布置、有检查,常抓不懈,齐抓共管。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实行统一规定、归口协调、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损益自担的债权管理模式。集团公司法律债权部负责总部机关债权的具体工作和所属单位的债权统计、分析、服务、指导、督办、组织管理和协助处理重点债权等;所属单位债权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债权登记、统计、分析和组织管理、催收清欠等工作。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均应分工一名领导成员负责债权管理。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经营班子主
10、要负责人对债权管理工作负总责,是本单位债权管理结果的第一责任人;经营班子分管领导负责统筹组织本单位债权管理工作,是组织推动者和重要管理责任人;债权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组织执行者和直接责任人;债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专管、兼管人员为实际执行者和具体责任人。其他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协力促进债权管理工作,债权管理人员应当尊重非分管领导、相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协商办事,互助共进,形成“整体一盘棋”的工作局面。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法律债权部是专司债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所属单位债权管理部门和人员的服务、协调、指导、组织、管理、督办机构,主要履行拟制规定、归口协调、统计分析、组织培训和指导、
11、配合所属单位处理重点债权事务、总部机关债权及应诉债务、受托管理单项债权事务等职责。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法律债权部负责监控、督办下列重点债权:1、标的额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II类债权;2、标的额本金500万元以上的III类债权;3、标的额本金300万元以上的IV类债权;4、集团公司、法律债权部认为必要、逾期时间较长、争议较大的单笔债权。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法律债权部负责指导下列重点债权,根据需要配合处理:1、III类、IV类债权中本金超过200万元的单笔债权;2、虽未达到本金底线,但占该单位债权总额10%以上的III类、IV类债权;3、所属单位认为需要、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指导、配合处理的其它
12、疑难、背景复杂的各类单笔债权。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债权部负责协调或者管理下列债权:1、集团公司与下属单位的债权为同一债务人,一般由法律债权部管理,下属单位密切配合;必要时也可指定下属单位管理,法律债权部跟踪指导;2、所属二个以上单位的债权为同一债务人的,应当首先自行协商组织办理,协商不成的,集团公司指定主合同或主债权单位办理,特殊情况下由集团公司牵头办理,所涉费用由债权单位按照各自主张的债权比例分摊;3、同一债务人对所属二个以上单位分别负有债务、享有债权的,集团公司负责协调处理债务人的债务、债权抵销事项;4、集团公司只对合作项目债权进行必要协调,一般不组织或者牵头办理,但该项目债权、债务
13、涉及我方重大利益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指导、监控、管理、配合处理的债权,以及所属单位提交集团公司指导、协调、处理的债权,所属单位必须全面、准确地提供可供决策的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漏报,否则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所属单位认为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法律债权部口头指导、决定意见不符合实际或者不当,照此办理可能造成不利后果,必须提出书面异议,没有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分管领导、法律债权部接到书面异议后,认为异议正确,应当变更指导、决定意见;认为异议不正确的,必须提交集团公司集体决策,所属单位按照集体决策意见执行。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法律债权部采取统筹管理、个案指导、协调处理、检查
14、督办等方式开展工作。工作中,应当坚持以服务为主线,以落实为目的,寓指导、管理、协调、检查、督办于服务之中。应当做到:紧急事项即时办结,一般事项在合理期限内办结,计划事项在计划期内办结;囿于条件限制不能办结、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提出替代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 所属单位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债权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在债权、诉讼事务上接受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集团公司法律债权部的领导和管理,履行对本单位债权利益和集团公司债权管理要求负责的双重义务和责任。第二十八条 所属单位分管领导应当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加强工作组织和督导,做到对职掌范围的债权事项心中有数,常问、常管、常抓,特别是对
15、重点债权,应当具体部署,亲自组织,带队抓好落实。第二十九条 所属单位债权管理部门、人员是本单位债权管理的具体组织、执行者,在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法律债权部、本单位领导的管理和指导,履行准确掌握本单位债权数、质量及其背景和动态进展情况,组织办理债权催收和诉讼事宜,督促、办理债权事务,落实集团公司法律债权部的有关安排和要求等职责。第三十条 债权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工作请示报告,及时向有关方面提示债权风险;所属单位之间的债权管理人员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凡不请示报告或请示报告不及时、不协调沟通或协调沟通不及时造成损失的,负有请示报告、主动协调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所属单位应当确保债权管理部门人员
16、在编满员,调整后应当及时补缺。债权管理人员须以负责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本职工作,以有作为的实绩赢得应有工作地位。对于不安心、不尽心、不适岗的债权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调整。第四章 工程项目部债权管理职责第三十二条 工程债权是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债权的主体,工程项目部处于工程债权管理的第一线,作用重要,任务艰巨,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充分认识。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债权管理职责起于提供劳务、服务开始时,一般止于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未了债权一般向其上一级债权部门移交,移交后项目部履行配合职责,其债权管理主职责终止;项目结束后未了债权没有移交的,项目部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债权全部收回或者移交。实
17、行承包经营或者目标责任经营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未了债权是否移交,根据承包协议或者目标经营责任书确定。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部主要管理I类、II类债权,配合处理III类、IV类债权;工程项目部不单独管理III类、IV类债权,III类、IV类债权至少由其上一级债权部门主导管理。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债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催收项目进度欠款、减少债权额和债权资料、证据形成、收集、保全以及掌握债务人相关情况、为今后行使债权权利提供信息等职责。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应将债权管理作为经常性工作,置于与施工生产、成本管理、安全质量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及时清理、统计、跟踪未了债权,采取各种措施减
18、少债权数额,不断降低债权风险程度。第三十七条 不论何种项目管理模式,所属单位均应认真考核项目经理履行债权管理职责情况,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第五章 债权管理的强制性规定第三十八条 所属单位、工程项目部均不得超合同承诺增加垫资额或变相增加垫资额。合同约定以每月进度为一个付款期的(第一个付款期),付款审核期届满,建设方不付款的,原则上应向其发出“催款函”或“停工提示函”,建设方仍不付款并超过第二个付款期届满起的25天,或者各期平均付款不足应付额75%超过第三个付款期的,原则上应当停工,确实不能停工的,必须经过所属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合同约定以工程节点为付款期的,超过第一节点付款审核期届满起的30
19、天,建设方不付款,或者建设方连续二个节点付款额平均不足75%的,原则上应当停工,否则须经所属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停工工程复工前,建设方要求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增加垫资额的,不得应允。第三十九条 停工工程复工前,应当要求建设方基本足额支付拖欠工程款,否则不得复工。因为特殊情况建设方只能支付部分拖欠款,所属单位认为应当复工的,必须完成停工前、停工中的各种签证,并经所属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部不得以本项目不用款、不能用款或者用款困难等原因,不主动、不及时地向建设方收取工程款。一经发现,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要严肃处理项目经理。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财务结
20、算,不得拖延,因主观拖延造成收款延迟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 根据合同约定,自应收回工程保证金起,即应组织回收,不能回收的,拖欠保证金额纳入工程进度债权额的计算,符合本办法规定停工条件的应当停工;工程结算办毕起,应即组织收取工程尾款;工程保修期届满、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者经处理质量达到要求的,应即全额收回保修金,不得拖延。第四十三条 在工程承接、实施阶段,禁止所属单位、工程项目部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在竣工工程结算阶段,明知6个月内不可能办毕结算,原则上应当提起诉讼;确系情况特殊,在综合考察债务人偿债诚意和能力,确有把握回收剩余债权,且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我方将能实现更大利益,或者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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