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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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省交通科技项目的管理,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合理配置全省交通科技资源,更好地指导和协调科技项目的实施,有效地发挥科技创新在我省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科技管理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系由省交通厅批准立项的列入省交通厅年度计划的科技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应用技术研究类项目、信息技术研究类项目、新产品研制与开发类项目、软科学研究类项目、新技术推广应用及科技成果转化类等项目。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第三条 省交通科技项目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及管理、交通信
2、息化建设与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安全管理、新技术应用、新型运输装备研制、质量控制、能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交通发展战略和交通行业政策、技术基础管理及其他交通相关领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第四条 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面向全省交通系统,全省交通系统内各单位均可申请立项。为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质量,申报单位可邀请各有关科研单位、经济技术单位、高等院校等作为技术协作单位参加研究。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第五条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成果管理等环节。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第六条 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适用为
3、主、择优立项的原则。在项目安排上,突出交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引进先进技术及创新的研究、通用性技术的研究和生产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以及成熟的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第七条 申报交通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交通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科学合理的创新学术思想和技术路线、紧密结合交通生产实际、研究实施方案可行,并为非重复性研究项目。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二、项目承担单位有精干、稳定的科研队伍,良好的前期研究工作基础,必要的实验条件,有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项目负责人要有较高学
4、术水平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项目组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充足的时间保证。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四、申请交通工程建设方面的研究项目要有依托工程;软科学研究课题要体现时代特征,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前瞻性;新产品开发项目要有明确的目标市场,有较好的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成果推广和转化项目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五、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完成期限一般在三年以内,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期限一般在二年以内。特别重大项目不受本条款限制。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六、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严禁虚报瞒报。 七、申报手续完备,所需资料齐全。第八条 项目申报。省交通厅每年第四季度受理下一年
5、度项目的申报。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可根据省交通厅发布的交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结合生产建设实际选择项目(课题),并经过单位认真研究审查后,按申报说明(详见附件一)和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二)的要求通过交通政务网进行申报;其他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对应的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审查后,按申报说明和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填报说明的要求通过交通政务网进行申报。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第九条 符合性审查。省交通厅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照立项原则进行符合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确定初步的筛选方案。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第十条 专家咨询。针对初选方案,省交通厅组织有关专家和专
6、业管理人员,采取会议咨询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对申报项目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第十一条 关系到交通事业发展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单位要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交通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第十二条 重大科技项目,根据其性质、内容及研究开发工作的需要,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十三条 立项审批。根据初选方案和专家咨询意见,提出年度科技项目建议计划,提交厅领导研究并会同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第十四条 下达计划。年度科技计划确定后,省交通厅下达山东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第十五
7、条 签订项目实施合同。省交通厅下达计划后一个月内,项目组织单位(省交通厅-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和项目主持单位(行业或业务主管部门-丙方)三方签订山东省交通厅科技项目实施合同书(详见附件三),并附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原则上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签订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检查监督和项目完成后验收(鉴定或评审)的依据。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 省交通厅下达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在二个月内未能签订合同,按取消立项处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单位、承担单位和主持单位共同负责项目的实施。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有关方面主要职责是:
8、 一、组织单位职责:1 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负责重大项目实施的组织与协调;3 协调拨付项目补助经费;4 组织或受委托主持项目的验收(鉴定或评审)。 二、承担单位职责: 1对所承担的项目任务进行全面落实,严格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研究任务; 2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进度等有关情况的报告; 3项目完成后及时提交验收(鉴定或评审)的申请表、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做好项目的验收(鉴定或评审)的具体准备工作;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4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后,及时整理上报有关资料。 三、项目主持单位职责: l协助省交通厅对所辖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2为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支持
9、条件; 3定期对所辖项目进行检查,督促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4参与或受委托主持项目验收。5.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查。第十八条 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半年应填报一次山东省交通科技项目进展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十二),分别报省交通厅和项目主持单位。有阶段性成果的项目要及时将阶段性成果上报。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第十九条 为确保项目研究的正确性,提高项目研究水平,重点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研究咨询或审查,充分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咨询或审查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重大科研项目,必要时省交通厅组织专家进行检查监督。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
10、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及预定目标有重大变动以及需要中止项目的实施等,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持单位报省交通厅批准后执行。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第二十一条 省交通科技项目实行单位负责制,不管单位体制、人员条件发生什么变化,各项目承担单位都应对项目任务负责到底,按照前述规定完成或中止项目。原项目承担单位撤消或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继续负责完成项目,主持单位应继续履行职责。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不能有效地组织研究工作,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未及时提出延期报告的,省交通厅有权中止项目,并撤消资金补助
11、;自做出处理结论起二年内不受理其新项目申请。情况严重的,省交通厅将予以通报批评。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第四章 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科技计划项目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科学的评价项目研究水平,检查合同执行的质量与效果,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完成研究任务的科技计划项目按规定必须进行验收(鉴定或评审)。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一般在合同按计划完成后三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由省交通厅另行安排。第二十五条 变更的项目,按重新批准确定的研究目标任务进行验收(鉴定或评审)。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省交通厅认为项目成果对交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具有推广价值
12、需要进行鉴定(评审)的,承担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由省交通厅视具体情况确定。被确定为鉴定(评审)的项目,其验收与鉴定(评审)一并进行。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第二十七条 项目的鉴定(评审)分为会议鉴定(评审)和函审方式,采取的方式由省交通厅确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第二十八条项目的验收工作由省交通厅或委托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进行。经相关部门批准,项目的验收(鉴定或评审)也可由有关中介组织承担。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任务后,按规定要求将所需的验收(鉴定或评审)申请及文件资料报项目主持单位,经项目主持单位审查合格后,由项目主持单位正式向省交通厅提交项
13、目验收(鉴定或评审)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相关部门正式下达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通知,并主持验收(鉴定或评审)。 第三十条 参加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的专家组必须由熟悉验收(鉴定或评审)项目业务的科技、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鉴定或评审)专家组成按有关规定确定,并由主持验收(鉴定或评审)部门聘请。项目鉴定(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得少于7人,验收专家组一般不得少于5人。 第三十一条 经相关部门批准承担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的中介组织,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与项目有关的专业技术特长和良好的资信及工作经验。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第三十二条 申请验收(鉴定或评审)
14、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一、申请验收提供山东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信息表(详见附件四);申请鉴定提供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详见附件五),申请评审提供山东省科技成果评审申请表(详见附件六),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二、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十一);三、项目合同书及项目计划任务书;四、项目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五、项目研究技术报告(信息化项目应有关软件开发技术资料);六、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七、用户使用报告;八、查新报告;九、项目依托的工程建设运行、成果运用等资料及效益分析报告。十、其它相关资料。只验收不鉴定(评审)的项目,对以上资料中的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不作要求。第三十三条 受组织验
15、收(鉴定或评审)单位委托,参与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的专家组、中介组织等,应通过听取汇报、评议、现场考察等工作程序后,独立提出验收(鉴定或评审)意见。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第三十四条 全面完成计划任务书和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鉴定或评审)。第三十五条 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鉴定或评审)处理:一、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的;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二、未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 三、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不真实的; 四、依托工程建设进行的研究项目,其成果尚未在相关工程中应用或运行的; 五、擅自改变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研究内容、考核目标
16、的; 六、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第三十六条 在组织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过程中,视项目需要,可委托中介组织对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较大问题的,将不予通过验收。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过程中,未获得参加验收(鉴定或评审)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多数同意通过,不予通过验收(鉴定或评审)。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鉴定或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根据专家组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和完善,经项目主持单位初审合格后,再次提出验收(鉴定或评审)申请。仍未通过验收(鉴定或评审)或未按要求再次申请验收(鉴定或评审)的,省交通厅将视情节暂
17、停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省交通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1-3年,并追回省交通厅为本项目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全部材料装订成册,报省交通厅备案。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第四十条 专家组等应对验收(鉴定或评审)意见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鉴定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参与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工作的资格,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加验收(鉴定或评审)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项目关键技术,否则,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涉及
18、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不得毁损、灭失。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第四十三条 科技项目验收(鉴定或评审)的有关文件资料,分别由省交通厅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存档。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第五章 成果管理第四十四条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经过鉴定、评审后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第四十五条 经过鉴定、
19、评审的科技项目成果,必须按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鉴定、评审后1个月内填报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详见附件七)、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详见附件八)或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详见附件九)并向省交通厅或上级相关部门履行登记手续。验收项目填报科技项目验收证书(详见附件十)并办理相关手续。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第四十六条 取得科技成果的单位有推广科技成果的责任。科研、开发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评审后,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科技成果的有偿转让。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第四十七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交通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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